煉鋼總廠廢鋼鐵中危險物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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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214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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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煉鋼總廠廢鋼鐵中危險物品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次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責. 1第三章 管理內容及要求. 2第四章 考核與獎勵. . 2第五章 附則.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入爐廢鋼鐵中危險物品的管理,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加強廢鋼鐵驗收、揀選、加工、配料等環節的過程控制,避免危險物品流入煉鋼工序,確保煉鋼供料安全。根據廢鋼鐵(GB 4223-2004)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煉鋼總廠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2、用于煉鋼總廠廢鋼鐵中危險物品的管理。第三條 危險物品分類危險物品是指密閉容器、半密閉容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軍械物品五類。(一)密閉容器:是指各種氣(液)瓶、罐、箱和兩端封閉的管狀物等,且沒有與大氣相通的孔(洞)的容器。(二)半密閉容器:是指各種氣(液)瓶、罐、箱和兩端封閉的管狀物等,僅有與大氣相通的孔(洞)的容器。這類容器應從軸向割開或將其壓扁成不可復原狀,否則等同于密閉容器;但已有敞口或孔(洞)總面積超過10%者,屬非密閉容器。(三)有毒有害物品:是指盛裝化學藥品、農藥、放射性物質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以及被放射污染的物質等。(四)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各種炮彈、炸彈、手榴彈、地雷、3、炮火筒、子彈等武器彈藥及其它們的教練品、雷管、導火索等物品。(五)軍械物品:是指戰機、坦克、裝甲車輛、火炮、槍支等零部件。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責第四條 生產安全科 (一) 負責督察煉鋼總廠中壩、武都作業區廢鋼鐵驗收、揀選、加工、配料等履責情況,報請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審查管理制度規定的考核和獎勵憑據。(二)負責報請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對可疑“密閉容器”、“半密閉容器”和“有毒有害物品”的進行驗收鑒定。(三)負責作業區揀選上報的各種危險物品數量的認定工作。第五條 準備作業區負責廢鋼里危險物品的初次分選工作,同時對分選出的危險物品做好加工或保管。第六條 煉鋼作業區負責入爐廢鋼鐵的最后把關工作,檢查廢鋼鐵料中4、是否存在危險物品,并按配料單注明的料型,適時調整各次加料后的操作避險措施,規避易燃易爆物品造成危害。第三章管理內容及要求第七條 作業區要嚴格按國家廢鋼鐵標準和公司規定驗收進廠廢鋼鐵,及時發現混夾的危險物品,并報請主管部門按規定對供戶實施處罰。第八條 作業區揀選和加工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入倉儲料場的廢鋼鐵必須經過嚴格揀選和加工,不能漏選危險品。第九條 嚴禁未經揀選和加工的廢鋼鐵進入配料料籃或料斗。配送到冶煉現場的禁止混夾危險物品,不應有機械部件容器(發動機、齒輪箱等),如有作業區應清除易燃品和潤滑劑的殘余物。第十條 作業區對經處理已消除危險后的廢舊武器彈藥或軍械物品要單獨堆放(必須持有5、產生當地公安部門和經國家批準的具有鑒定資格的部門出具的有效安全證明),然后上報煉鋼總廠和公司武保部門聘請本地公安部門或具有鑒定資格的部門對實物和證明文件進行鑒定,一切正常后方可配料入爐。第十一條 作業區再次分裝配料、送到電爐冶煉的廢鋼鐵前,應檢查廢鋼鐵料中是否存在危險物品,在確認無危險物品后方可入爐。第十二條 作業區應建立規范的危險品管理臺帳,對揀選出的危險品按月編號,分類堆放,集中妥善保管,并于堆放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按月上報生產安全科,以便及時報請公司主管部門處理;對彈藥、軍械類物品要加鎖保管于人員稀少、安全可靠的地方,并隨時向煉鋼總廠和公司武保、安全等部門報告倉儲情況,以便及時組織銷毀6、處理。第十三條 作業區廢鋼鐵驗收、揀選、加工、配料等相關單位和根據需要臨時調派的有關人員,應相互協調配和,盡職盡責,忠于職守,共同搞好煉鋼供料安全。第四章 考核與獎勵第十四條 對即將入爐的廢鋼鐵中存在危險品,實行重懲、重獎。(一)冶煉操作人員在配好送到爐前的廢鋼鐵料中發現危險品,經核實確系爐前發現者,按每件考核上工序500元,同時按每件200元獎勵發現者。若發現者屬弄虛作假,則取消原考核,將對弄虛作假者按每件500元考核/次。(二)爐前或爐中發現的、或者因其爆炸從爐中飛出的危險品,必須經當班班長、值班領導和作業區安全員共同確認,并通知驗收部門和物流管理部門的驗收人員到現場確認后方可作為考核和獎7、勵的依據。第十五條 因危險品引發事故的考核:(一)事故發生在倉儲料場,由物流管理部門負主要責任,采購、驗收部門負次要責任。無人員傷亡的,一次考核20005000元,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傷亡人員所在單位為基準按XX特鋼公司2015年專項考核細則進行考核。(二)事故發生在煉鋼生產過程中,由采購、驗收和物流管理部門共同承擔主要責任,冶煉單位承擔次要責任。無人員傷亡的,一次考核40008000元,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冶煉單位為基準按XX特鋼公司2015年專項考核細則進行考核。第十六條 分選出危險品的獎勵:(一) 易燃易爆物品中的未拆除引信的炮彈、炸彈、手榴彈、地雷每件獎勵10元。(二)密閉壓力容器中直徑大8、于250mm,或長度大于1700mm的每件獎勵5元。(三)小型密閉容器、直徑大于250mm,或長度大于1700mm的半密封容器、放射性有毒有害物品、未拆解的滅火器、炮火筒、子彈等武器彈藥及其它們的教練品、雷管、導火索等物品每件獎勵2元。(四)一般有毒有害物品、一般軍械物品每件獎勵1元。第十七條 生產安全科應按期向公司武保、物流、安全等部門報告分選出危險品的倉儲情況,配合主管部門組織銷毀處理。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標準廢鋼鐵和公司有關廢鋼管理制度執行。第五章 附則第十九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按煉鋼總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考核。第二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生產安全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