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表揚嘉獎獎金獎勵及過錯行為處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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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288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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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訓機構表揚嘉獎、獎金獎勵及過錯行為處罰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獎懲制度1 目的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定本制度。2 獎懲原則2.1 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2.2 以思想教育為主,懲戒處罰為輔。2.3 樹立先進,弘揚正氣,堅持客觀性、公平性、公開性。3 獎勵公司設立通報表揚、嘉獎;獎金獎勵;和特別貢獻獎金、晉升、提薪三種獎勵方式。3.1 通報表揚、嘉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適用給予:通報表揚、2、嘉獎。3.1.1 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忠于職守、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3.1.2 積極維護公司形象,滿意服務,經常受學生或家長的表揚,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和口碑。3.1.3 拾金不昧主動上交者。3.1.4 在發揚團隊精神、做好部門之間的協作、不搞小圈子方面,有突出事例。3.1.5 有顯著的善行佳話,為公司樹立形象并獲得榮譽者。3.1.6 檢舉、揭發損害公司利益的違規行為,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3.1.7 提出的改革措施和技術革新為公司節約資源有顯著貢獻。3.1.8 其他先進行為、在員工中起模范帶頭作用者。3.2 獎金獎勵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適用給予:獎3、金獎勵。3.2.1 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有顯著貢獻或對改進公司管理,提高管理效益有顯著貢獻及突出事跡者。3.2.2 代表公司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活動,獲得名次,為公司爭得榮譽者。3.2.3 在搶險救災、打擊犯罪、防止或搶救事故發生有立功表現者。3.2.4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3.2.5 具有其它較大功績,足以記功者。3.3 特別貢獻獎金、晉升或提薪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適用給予:特別貢獻獎金、晉升或提薪。3.3.1 服務滿十年,考核等級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3.3.2 具有其它特殊功績者。3.4 獎勵程序3.4.1 員工或部門負責人推薦、本人自薦、集4、體提名。3.4.2 報人力資源部及行政管理部審核。3.4.3 呈分管副總及總經理審批。3.4.4 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具體的獎勵事項。4 處罰因為過錯對員工的懲罰。過錯行為分為甲類過錯行為、乙類過錯行為和丙類過錯行為三種。 4.1 甲類過錯4.1.1 員工有如下行為的,屬甲類過錯行為:1) 遲到或早退在30分鐘(不含)以上者。2) 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或因個人原因漏打卡累計在3次以內(含3次)。3) 在工作場所吵鬧、喧嘩,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4) 浪費水、電、辦公用品,經口頭教育不改正者。5) 亂丟雜物,隨地吐痰,破壞工作場所環境衛生,經口頭教育不改者。6) 不按公司的要求著裝及佩帶員工證,經口5、頭教育不改者。7) 上班時間睡覺、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經口頭教育不改者。8) 未經批準隨意翻查其他崗位的文件、資料者。9) 教學管理部任課教師不按照課程進度壓周備課或缺少1課時以內教案者。10) 違反類似甲類過錯的行為者。4.1.2 員工有甲類過錯行為的,公司給予如下處罰:1) 口頭警告一次,與績效考評掛鉤;因過錯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 被處罰之日起1年內又犯有甲類過錯行為的,視作犯有乙類過錯予以處罰。4.2 乙類過錯4.2.1 員工有如下行為的,屬乙類過錯行為: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2) 虛報考勤;替他人虛報考勤者;36、) 誣告或詆毀同事、搬弄是非、惡意攻擊、挑撥離間、制造事端,影響部門之間、同事之間的團結者;4)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和安全規程,違章指揮或隱瞞工作過失,但未造成事故或嚴重損失;沒有及時報告事故;5) 離職程序中的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2000元(不含)以下者;6) 未經批準擅自缺勤或曠工達2天以內(不包括2天)者。7) 私自挪用公物或丟失公司財物;8) 涂改、偽造各類工作記錄,或有意隱瞞事實、虛報事實;9) 對下屬違紀行為疏于管理,不向上級匯報者;10) 服務態度惡劣,遭到學生家長合理投訴;11) 教學管理部任課教師缺少2課時教案者;12) 在公司有課期間,7、不履行正常請假手續提前請假或惡意缺勤,在未獲批準情況下擅自休假,給教學或校區管理帶來不良后果者;13) 違反保密協議,給公司造成2000元以下經濟損失者。14) 其他類似乙類過錯的行為。4.2.2 員工有乙類過錯行為的,公司給予如下處罰:1) 視情節輕重,處以嚴重警告、調崗、降職,與績效考評掛鉤。因過錯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 被處罰之日起1年內又犯有乙類過錯行為的,視作犯有丙類過錯予以處罰。4.3 丙類過錯4.3.1 員工有如下行為的,屬于丙類過錯行為:1)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章指揮或隱瞞過失,造成財產事故或造成學生及員工人身傷害損失達2000元以8、上。2) 欺上瞞下者,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偽造報告、文件、記錄或印章等。3) 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公司聲譽和利益嚴重受損者。4)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5) 故意損耗或損壞公司設備、工具等財物造成經濟損失達1000元以上者。6) 侵吞、盜取公司財物(包括智力勞動成果)或在公司內盜竊其他員工財物者。7) 未經許可利用辦公電腦或私自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等電子辦公用品、手機等上班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網頁或玩游戲者。8) 擅自將計算機中的資料、數據、軟件等刪除、拷貝和向無關人員傳播者。9) 違反保密協議,給公司造成2000元以上經濟損失者。10) 離職程序中的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9、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答2000元(含)以上者的。11)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直接或間接使得公司蒙受損失在500元(含)以上者。12) 私自挪用公務或損壞、丟失公司財務價值在2000元(含)以上者。13) 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500元(含)以上的者。14) 散布對公司不利的言論或煽動怠工、罷工者。15) 偽造本人學歷或重大工作經歷,以欺騙的方式被聘用者。16) 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或因個人原因漏打卡累計在5次以上(不含5次)者。17) 凡無故缺勤或曠工連續2天或全年累計達6天及以上者。 18) 拒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服從上級指揮,經批評教育仍10、不改正者。19) 服務態度差,當年累計被學生、家長合理投訴3次或以上,經核實無誤的;或當場與學生、家長吵架或發生肢體沖突者。20) 對學生進行體罰或過度處罰,經查證無誤者。21) 教學管理部任課教師缺少3課時以上(含3課時)教案者,或不配合部門管理,延遲或拒不上交教案者。(參照教學管理部常規要求和處罰決定)。22) 教學管理部組長及主任不能指導本部教師教學,或未在教師上課前審核教案并簽字者。23) 擅自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燃物品進入工作場所。24) 在公司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言語或行為侮辱、誹謗他人者。25) 采取暴力行為或恐嚇、威脅公司員工的人身安全,或指使他人對公司員工采取暴力行為或恐11、嚇、威脅公司員工的人身安全者。26)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漫罵同事或相互漫罵的參與者;毆打同事或相互發生肢體沖突的參與者。27) 利用職務或職權,不正當的收受他人錢財或為自己、他人謀求私利者。28) 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應受處分的員工使其免受處分或試圖使其免受處分者。29) 未經公司許可,在其他單位兼職或從事公司以外的有償工作。30) 采取圍堵大門、發送傳單、發表演說等方式煽動他人,妨礙公司正常經營活動。31) 在公司校區及總部辦公區有不雅行為,影響正常辦公秩序者。32)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33) 其他類似丙類過錯的行為。4.3.2 員工有丙類過12、錯行為的,公司給予如下處罰:1) 犯有丙類過錯者,公司一律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且無任何補償;因過錯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依法懲處;或屢犯公司規章制度,經口頭或書面警告或經濟處罰仍繼續觸犯者,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同時不受提前通知的制約且無任何經濟補償。4.4 以上列舉違紀行為并非全部,員工如有類似上列有損公司權益或員工利益的行為,公司有權根據其過失的嚴重性及后果,按類似原則給予相應的處罰。5 附則5.1 本制度是公司經全體員工代表討論,在充分征求員工代表提出的方案和意見后,與全體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5.2 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制度最終解釋。5.3 本制度與公司之前發布的制度相抵觸時,均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