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危險化學品供應銷售裝卸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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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303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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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危險化學品供應銷售、裝卸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供應銷售、儲存、汽車裝卸、汽車運輸的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和劇毒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中的化學品。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供應銷售、儲存、汽車裝卸、汽車運輸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供應銷售管理第四條 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2、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第五條 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第六條 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須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并在運輸合同中簽定安全條款或簽定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第七條 應嚴格審查購買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保存復印件。對于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第八條 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第九條 加強對危險化3、學品運輸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使用未取得運輸危險化學品資質的單位或者個體運輸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業務。 第十條 加強對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安全管理,嚴格檢查有關手續,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質的單位或者個體運輸戶必須具有交通部門核發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道路運輸證、質檢部門核發的運輸工具檢驗合格證和駕駛員、押運員等運輸從業人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劇毒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具有公安部門辦理的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和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準購證。并將以上證件的復印件報物資管理科備案。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道路運輸證中核定的車輛載重開提貨單,并符合裝車介質重量充裝系數的要求。 第三章 儲存管理第十二4、條 有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單位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第十三條 有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方可上崗作業。第十四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符合國家標準(GB15603-1995)的要求,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可靠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并定期檢測。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登記、建檔。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必須有專人管理。第四章 裝卸車管理第十七條 裝卸車前應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人員進行安全檢5、查和條件確認,具體內容如下:進入裝卸車現場的汽車槽(罐)車必須具備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有效證件;提貨單與道路運輸證核定載重相符,并符合裝車介質重量充裝系數的要求; 進入裝卸車現場的汽車槽(罐)車車體應設有接地連接端板,該端板和槽(罐)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同時,汽車槽(罐)車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而采用140-200的導電接地帶,靜電接地帶垂直與地面接觸良好;進入裝卸車現場的汽車槽(罐)車必須佩戴符合安全制度的防火帽,并處于完好狀態;進入裝卸車現場的汽車槽(罐)車應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配備符合制度的滅火器材,并處于完好狀態;進入裝卸車現場的汽車槽(罐)車必須標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標志;進入裝車現場的汽車6、槽(罐)車質檢合格;進入裝卸車現場的司機、押運員、裝卸工等人員,應戴安全帽,不得穿化纖衣服、釘子鞋和使用能撞擊產生火花的工具。第十八條 原料 、儲運單位應對檢查確認合格的車輛辦理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見附表一)后,方可裝卸車。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管理。“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是裝卸車的憑證和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 車輛安全檢查情況、槽(罐)車質檢情況,合格打“”,不合格打“”;有的欄目不需要填寫時,一律用“/”表示;證件檢查、車輛安全檢查、槽(罐)車質檢不合格不準裝卸車;“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由裝、卸車單位各存檔一份,保存期為2年。第二十條 進入裝卸車現場的車輛應熄火裝卸車;當槽(罐)車裝滿,卸除連接管線,待可燃氣體完全擴散,才能啟動車輛,以免發動車輛打火而發生火災事故。第五章 安全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經常對裝卸車單位現場的罐(槽)車進行檢查,對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