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息娛樂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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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316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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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絡信息娛樂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2第二章 辭職管理3第三章 解雇/辭退或開除管理5第四章 自動離職管理8第五章 附 則10第六章 附 表10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保證企業用人管理正常有序的運行,規范員工由于各種原因解聘、離職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原則離職前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是員工的義務,未辦理完相關手續的員工不得擅自離職,否則延期發放工資。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網絡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總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第四條 離職類別(一)離2、職概念:人員離職是指在職員工(含試用期員工)與公司脫離勞動、勞務關系。(二)離職類別:包括死亡、退休、停職、辭職/解聘即: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辭退)等。1死亡: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員工死亡的撫恤條件及標準由公司另行規定。2退休:公司員工退休享受退休金,由人力資源專員辦理。3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和“命停職令”兩種。員工停職期間停發所有薪酬和福利,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1)自請停職:員工因服兵役、預備役期超過一個月可自請停職。(2)命令停職: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命令停職 員工不適合繼續本職工作又無法調整工作的; 員工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規定者; 員工因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訴訟者43、辭職:是指員工因本人原因離開公司,或部門領導認為其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而勸其離開公司(勸退),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5解雇/辭退或開除: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根據其行為及后果,根據相應的規定有權給予解雇或開除處理,解雇/辭退或開除的決定應通過公司會議決定。并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安排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封存的辦理。6公司員工離職,除死亡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好交接手續,經相關部門簽字后才能離職,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憑離職手續核算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五險及公積金等事宜。第二章 辭職管理第五條 辭職申請與審批(一)員工辭職須按規定提前30天向部門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書,部門負責4、人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離職面談,審簽后寫出員工離職原因分析提交至行政與人力資源部。(二)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在2個工作日內安排員工離職面談并審核離職原因,按核定的離職時間執行。(三)辭職員工于離職當日填寫離職申請單并辦理離職申請手續。當月工資在下個發薪日打入離職員工本人銀行賬戶。(四)在未核準前且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按曠工處理。第六條 離職手續與工作交接:員工辭職申請獲準,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一)辭職員工按規定流程辦理辭職手續,在部門負責安排和監督下,進行工作移交、物品移交、文件及密碼、工作資料(含紙質、電子文件)、辦公用品移交;(二)員工辭職部門負責人應安排接交人與辭職人進行工作5、交接,交接工作包括:收回員工辦公用品;紙質文件資料、電子版文件資料;審查員工的財務款項、債務清償等狀況;(三)回答離職員工可能提出的問題;(四)如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續的,工資緩發。因未履行交接手續給工作造成損失的,公司有訴諸法律要求賠償的權利。(五)如涉及到應收應付、項目尾/欠款等賬務事宜,需在離職申請提交之日起30日內清理完畢,逾期未能及時完成欠款清繳、離職人員有義務配合相關人員完成清繳工作,工資停發。第七條 辭職預告期(一)員工在試用期1個月內提出辭職的,須提前3天向部門經理提出書面申請;(二)員工在試用期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辭職的,須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三)員工轉正后提出辭職的,須提6、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第八條 關鍵涉密崗位離職:(一)財務、商務、銷售(產品經理、操盤手)、核心技術等關鍵崗位要脫密管理,自提出辭職日或公司通知辭退日起2日內開始交接。(二)暫時沒有合適人選,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接手,可以安排其它崗位或其它工作內容,進行脫密。(三)如果未到預告期離職的,包賠公司損失。凡是涉密人員均要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第九條 離職面談(一)人力資源部與申請離職的員工面談,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二)離職時,人力資源部與離職員工面談,征求對公司的意見和建議,填寫離職面談記錄;經員工和談話人簽字存入員工檔案。第十條 離職審批辭職員工必7、須履行離職審批手續,離職申請被批準后,由部門負責人通知員工辦理崗位工作移交手續,部門領導審批、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審核、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手續存檔。第十一條 員工離職工資、社保費用的計算辦法(一)離職員工的工資、社保費用的截止日期為離職當月的離崗日期,經總經理特批的除外。(二)有社保的員工離職停保具體時間計算點,按照該員工當月離崗實際日期計算,離崗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離崗次月后各項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繳納,計算時間點以離崗具體日期作為分割點起算。(三)離職員工結算款項:應付未付的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四)須扣除以下項目: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賠償金(8、償還公司為其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和各項險種投保的費用),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扣款、賠款等。(五)離職員工工作交接相關手續辦完后,離職審批單由財務部(借款)、庫管、離職員工所在部門以及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如缺少以上任意部門簽字則視為離職手續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由部門負責人在離職審批單上簽字,由前臺接待統計填寫離職員工考勤情況,提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審核。如涉及應收應付、項目欠款等,須交由總經理審批。(六)財務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離職員工的工資緩發。按照規定處理完違約事項后,緩發的工資轉入下月,隨員工工資一同發放。(七)財務部與員工確認銀行卡9、號,下月開工資時將離職當月工資打入卡中。第十二條 開具離職證明(一)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結束,由人資專員辦理合同解除手續,社會保險減員及公積金減員手續,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二)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勞動合同原件。(三)員工在離職前辭職手續的辦理過程應以保密方式處理。第三章 解雇/辭退或開除管理第十三條 解雇/辭退或開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一)辭退是指公司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與不能滿足繼續聘用條件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二)解除勞動關系通知:1試用期內的員工需按照規定提前與部門負責人離職面談溝通,由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行政與人力資源部;210、轉正后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向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意見,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后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在通知期內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所在部門負責人安排辦理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的審批。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安排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封存的辦理。3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意見:(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釋附后)。(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不服從部門管理和工作安排,不接受培訓或培訓成績不合格的。(4)因病或非11、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5)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解釋附后)。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7)員工在任職期間,未經批準在其它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公司兼職。(8)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9)在工作業績上弄虛作假者。(10)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資料的。(11)當月事假超過(15)天的、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 )天的,以上情況經部門負責人簽字、人力資源總監審核和總經理批準。(12)連續曠工3天(含3天),一年內曠工合計6天(含6天)。(13)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泄露公12、司重大商業秘密的。(三)試用期內如出現下列情況,視為不符合甲方錄用條件,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1有證據證明乙方向甲方提供了虛假個人信息。2乙方不服從甲方培訓、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的。3試用期內病、事假天數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考勤有兩次以上不良記錄。4乙方未按雙方商定的員工試用期月度工作計劃考核表要求完成學習或工作計劃。5乙方在試用期內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受到2次及以上口頭警告或處罰。6試用期結束前5-10個工作日,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為不合格或無法勝任崗位要求的。7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8法律或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13、程序(辭退)(一)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考核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二)部門提出解除員工的勞動關系,必須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在未辦理審核與審批手續前,提議人可以與擬解除員工勞動關系者適當溝通,但是不允許作出任何口頭或書面的決定或者承諾。(三)員工所在部門領導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條件的,實事求是地對照員工的實際能力、表現或特定的事實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建議。由部門領導填寫解除勞動關系申請表并附上該員工不勝任工作的書面依據、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依據,報部門領導審核,部門領導收到解除勞動關系申請表后審批,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四)行政與人14、力資源部接到解除勞動關系申請表及證據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應與擬解除勞動關系員工談話,了解該員工的思想反映和意見,到所在部門工作場所向相關同事了解實際情況,根據事實情況確認是否需要解除勞動關系。(五)如符合解除勞動關系條件,部門負責人、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簽署同意意見,報總經理審批。(六)總經理批準解除勞動關系意見后,用人部門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處置完畢。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簽發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公示,同時辦理五險一金封存等相關工作;總經理未批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與相關部門領導和員工本人談話,視情況協調用人部門對該員工工作崗位作適當的調整。(七)總經理批準的解除勞動關系人員,15、由部門領導通知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八)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在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之日起到批準的離職薪資結算日期間(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需繼續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進而影響公司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的,按公司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同時可視情節緩發離職薪資。(九)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須按公司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如拒絕或不按規定移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將在離職薪資結算中予以扣除。(十)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如對解除決定有爭議,可以在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之日起的十日內,到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申訴,行政與人力資源部予以調解。第十五條 違16、反解除規定的處理辦法(一)如果用人部門領導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經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查證后,提出對用人部門領導的考核意見。(二)符合公司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條件而部門領導不及時提出解除建議,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第四章 自動離職管理第十六條 自動離職管理違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相關條款以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規定等行為視為自動離職。第十七條 員工自動離職程序(一)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根據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確認自動離職后,公司以書面/郵件等形式告知(限定員工在指定時間內回公司上班或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二)員工符合離職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部門經理17、3天內向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并負責協調該員工的債務追償、項目交接等工作遺留問題(限期30天,納入部門績效考核項)。(三)對運營、管理等工作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法定程序追回損失、追究責任: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四)未按照規定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的員工、工作中給企業造成損失未進行處理的緩發工資。上述情況處理完畢,工資發放比例視損失情況決定。(五)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對離職手續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第十八條 離職審批權限(離職生效)(一)員工辭職申請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18、審核批準,離職生效。(二)公司中層及關鍵崗位的員工離職由總經理批準,離職生效。第十九條 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解釋(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規章制度,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扣罰個人所有薪資績效所得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保留追償因下述情況導致公司直接/間接經濟損失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二)違反操作規定、破壞經營管理秩序,給公司設備設施、經營造成經濟損失的;(三)不服從領導安排和人事調動、擅離職守,情節嚴重者;連續曠工3天、事假超過規定;(四)聚眾罷工怠工、破壞正常的工作和生產秩序者;(五)以暴力手段威脅同事者,打架斗毆者;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給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帶來損害等。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擬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和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先頒布與本制度相沖突的制度自動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