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危險物品及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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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323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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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煤礦危險物品及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加強對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礦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要求,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一、危險物品的計劃與采購礦長對危險物品的計劃與采購負總責,各分管礦領導對范圍內的危險物品嚴把審批關;各使用單位對危險物品提報計劃的種類、數量負責,采購部對危險物品采購負2、責,物質部對危險物品的質量負責;安監部門負責監督。二、危險物品的使用與管理1.爆炸材料1.1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經資質單位設計、審查批準,并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1.2 必須建立爆炸材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爆炸材料銷毀制度以及崗位工種責任制、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1.3 銷售單位對爆炸材料運輸負責,供應、倉庫審查后,由運輸工區負責卸貨、裝專用車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庫。 1.4 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爆破作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工同時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1.5 保障爆炸材料庫庫房完好,嚴格按設計及批3、準范圍數量、使用和銷毀,嚴禁超規定或私自改變庫房。1.6 倉庫爆炸材料保管員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的姓名。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1.7 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圖表,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并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以及公司礦文件精神。1.8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1.9 裝卸或搬運時嚴禁攜帶煙火;地面裝卸時,周圍50米內嚴禁有明火。1.10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1.11 煤礦井下爆4、破作業使用的煤礦用爆破器材,必須經煤炭部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持有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1.12 煤礦井下爆破必須由煤礦總工程師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1.13 井下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制度”。1.14 井下爆破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對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規定。2、燃料及高壓容器管理2.1 燃料及高壓容器貯存必須使用專用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2.2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管理 2.2.1 地面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必須在通風良好、周圍無易燃物質的場所進行,并編制施工措施5、。2.2.2 在危險區域內焊接與動火作業時遵守下列規定:認真編制安全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礦長批準。嚴格辦理動火許可證手續。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時,必須檢查工作地點風流中的瓦斯,瓦斯濃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時必須指定安全負責人現場監護,工作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并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2.3 施工地點配齊滅火器材,操作工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并遵守操作章程。2.4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應加強個體防護,佩帶合格的勞保用品。2.5 燃料及高壓容器的剩余廢料嚴禁亂倒亂放,必須送燃6、料添加單位按規定處理,以防污染環境、釀成事故。3.其它危險物品管理3.1 其它危險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主要指煙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險物品。3.2 危險物品必須遵循隨用隨進,嚴禁大批量(指構成重大危險源)存放。3.3 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3.4 庫房及使用場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3.5 庫房及使用場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線。 3.6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物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7、3.7、危險物品的儲存,根據其危險特性及滅火方法不同,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3.8嚴格執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則及化工保管工、劇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3.9 庫區及使用場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3.10 結束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能、特點、危害及預防應急處理措施。三、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置1. 本制度中所稱的危險廢棄物,是指礦井在生產、檢測活動等過程中所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2. 危險廢棄8、物處置包括收集、暫存、轉移等環節工作。礦各部門將危險廢棄物統一暫存至指定暫存場所。2.1 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的組織體系。各部門必須安排相關負責人負責部門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工作;物資部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的收集、暫存與轉運等工作。2.2 各部門必須服從物資部的領導、指導與監督;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本部門領導的領導、指導與監督。 2.3 各部門必須嚴格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礦井危險廢棄物,不得私自處置。對于違規人員,礦將予以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因違規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由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3. 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與暫存 3.1 9、產生危險廢棄物的部門按廢棄物類別配備相應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3.2 危險廢棄物應嚴格投放在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裝。3.3 危險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存放在符合安全與環保要求的專門場所及室內特定區域,要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存放危險廢棄物的場所應張貼危險廢棄物標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危險廢物儲存庫房管理規定等。3.4 不具相容性的廢棄物應分別收集,不相容廢棄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貯。3.5 產生放射性廢棄物和感染性廢棄物應將廢棄物收集密封,明顯標示其名稱、主要成分、性質和數量,并予以屏蔽和隔離。3.6 各部門應根據產生危險廢棄物的情況制定具體的收集注意事項、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4. 危險廢棄物的轉運與處理。危險廢棄物在轉運時必須提供危險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份、性質及數量等信息,并按礦要求辦理出礦手續。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