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校財務工作規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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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336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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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學學校財務工作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中學財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校特點,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中學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第三條 按照“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的要求,在資金所在權、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我縣中小學經費實行縣級集中統一管理,統一核算,2、實行“校財局管”。第三章 預算管理第四條 預算編制原則。中學預算編制,堅持“真實性、完整性、重點性、科學性、透明性、績效性”的原則。第五條 學校預算由教育局組織,編制預算。第六條 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七條 收入管理。中學雜費補助、公用經費補助、寄宿生住宿費,按規定代收課本費、作業本費、向參加中考的學生貸收中考報名費。從2009年春季開始取消住宿費,享受免費教科書政策的學生,不繳納課本費。收費要及時上繳教育支付中心,不準截留、坐支、挪用。第八條 取消規定以外的其他各種代收費,如教輔材料費、學具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防疫費等;取消各種服務性收費項目,如愛國主義電3、影票費、存車費、熱飯費、飲水費等,相應的合理支出納入公用經費開支范圍,不得向學生收取。第九條 嚴禁任何部門、班級、教師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由,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教輔材料和其他學習用品;一律不準教輔材料銷售部門和其他商業服務機構進入校園推銷教輔材料和其他商品。在教科書之外,學生確實需要的專項讀本、小幅材料,學??梢愿鶕處煹慕虒W需要少量購買,存放在圖書室,供學生借閱,輪流使用,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開支。第十條 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提高班、補習班、特長班、競賽班等,所有規定的內容必須納入正常課堂教學之中;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各類有利于推進素質教育的試驗班,不得向學生收費。教師為4、學生補課不發加班費,但可計入教師的工作量化中,以此作為教師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項內容。第十一條 禁止私設小金庫。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二條 必須嚴格按照年初編制預算進行開支,不得突破預算計劃和改變使用內容,確需調整的報教育局財務股審批后方可調整,對不按計劃或超越計劃的不予報賬。第十四條 學校資金支付在不改變學校經費使用權的前提下,實行教育支付中心集中支付。第十五條 實行民主理財,集體研究,財務審批制度,千元以上購置及學校工程建設要上校務會研究決定,大額支出要做出詳細的支出預算,填寫大額支出審批表,1萬元以下由教育局財務股審批,1-5萬元由主管局長審批,5萬元以上由局長審批,并到財務股存檔。大額支出標5、準為兩千元以上。四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支出要報中心校審批。第十六條 要建立分戶流水帳,及時與中心校核對,便于財務監督,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報虛列,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第十七條 結余是指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第六章 資產管理第十八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按五大類設置:(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專用設備(實驗儀器、電教儀器等);(三)圖書;(四)一般設備(辦公用品、水電暖設備、學生桌凳等);(五)其他固定資產。第十九條固定資產計價:(一)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所制服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附加費等計價;(二)自行建造的設備及已6、竣工的房屋及構建物,試用期滿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關支出計價;(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和增減的固定資產,因按改建、擴建和增建所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和增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植,增計固定財產原價。(四)購置固定財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第二十條 已經入帳的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價值。(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五)發現原固定資產記帳有誤。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受贈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7、量和價值量的增加。第二十二條 購置實驗儀器、電教儀器、圖書、文體器材和其他固定資產,要列入年內預算,擬訂購置計劃,報教育局財務股備案,由教育局安排政府采購。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后,學校要建帳(總帳、明細帳)和錄入微機,并將電子檔案交教育局財務股一份。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和養護制度。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檢修工作應作到及時、經常。第二十六條 對精密、貴重及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知道和安全工作,并經常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第二十七條 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情況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合理調配,努力提高8、利用率。第二十八條 學校內部移交固定資產應符合如下規定:(一)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時,應在其分管固定資產的領導和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二)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離學校或退休,須交清所用固定資產,否則,不予辦理離任手續。(三)學校領導調動,必須清查完固定資產,才能交接,否則,不予辦理調動手續。第二十九條 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報銷、報損等。第三十一條 處置固定資產要符合以下程序:(一)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學校要向教育局財務股提出申請并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二)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報主管領導審9、批;(三)根據批復處置固定資產。第三十二條 處置房屋及精密儀器、貴重儀器,由教育局財務股會同其他有關股室進行鑒定,并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評估確認處置價格,處置價格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價。第三十三條 學校要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損失賠償制度。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其相關的責任。第三十四條 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教育局,按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三十五條 學校要設置固定資產分類明細帳薄、卡片。明細帳簿應按品種設置帳戶,按類設置匯總帳頁,反映各種各類固定資產的數量和金額;固定資產卡片要登記名稱、規格、型號和財產編號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員簽字承擔保10、管責任,按使用人歸集保存。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增加、處置,學校要如實填寫相關憑單,一式二份,經學校、教育局財務股簽字,作為記帳依據,分別登入有關帳簿,并錄入微機。各種帳簿和憑單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涂改。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務管理人員應定期核對帳、卡、物,保證帳帳、帳卡、帳物相符。第七章 債權債務管理第三十八條 嚴禁擅自舉債搞工程項目和設備購置,不得非法向教職工集資和向社會融資,對已批準的貸款項目要按期歸還,不許擅自貸款或貸新款還舊款,也不得拖欠工程欠款或賒欠購物款。第三十九條 學校要量財辦事,量力而行,開支不能當天當月結清的,要及時到支付中心辦理應付款項,實行日清月結,沒有審批造成的債務,實行債11、務追究責任制度,年終對財務債務進行評估,對有債務的校長實行一票否決,不得評模、評優,不提拔重用。第四十條 嚴禁對外投資或對外財產擔保。第八章 后勤管理第四十一條 后勤工作要保障教育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轉,建立物資采購、登記入庫、發放供給制度,堅持艱苦樸素勤儉辦事,修舊利廢,杜絕鋪張浪費,提高使用效益。第四十二條 建立房屋建筑屋及設備的安全使用長效制度,加強維修、檢查,確保師生安全。第四十三條 加強水、電、暖設備的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節約用水、電、暖,建設節約型校園。第九章 監督與處罰第四十四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本單位財務內部監督控制制度,學校票據報賬,支出票據由校長、經辦人、中心校長簽字,上固定資產帳的,要有實物保管員簽字,確保票據的合理性和真實性。第四十五條 學校校長離任時,要進行離任前的財務審計。第十章 其它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XX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XX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