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生管理制度及違紀處罰辦法.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43367
2024-09-08
8頁
20.42KB
1、中學學生管理制度及違紀處罰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中學學生管理制度第一條:為了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的完成,維護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根據河南省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我校的治校要求,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生違犯校紀,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處分,并將處分布告,通知家長。處分共分五級: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勸轉。違紀后能主動誠實地承認錯誤者,可降一級處分,否則加一級處分。二次以上違紀者加重處分。第三條:受處分一般時限為三個月,期滿如果仍表現不好,不能解除處分,2、可延至畢業前夕,如果表現仍不好,則處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如果三個月期滿,仍不能解除,可視情節延長察看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半年。如果延長時間到期,仍不能解除,則勸其轉學。第四條:對破壞安定團結,破壞正常教學、生活秩序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勸轉。第五條:考試作弊(是否構成作弊,由教導處依據考試規則核定),執行教導處考試紀律有關規定。第六條:未經班主任批準,無故缺課者,按曠課處理。學期累計曠課達到:(1)缺一節課,點名批評;(2)12天給予警告處分;(3)34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4)56天給予記過處分;(5)79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6)10天以上勸轉。第七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他人,3、如在宿舍、餐廳、教室、校園等場所有下列行為者:1、哄鬧、滋事;2、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3、亂扔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東西,危及他人和國家財產安全;4、違反安全規定;5、隨地大小便;6、隨意亂扔飯菜,亂扔紙花、塑料袋等雜物;7、領飯跑、搶、擠及插隊;8、爬窗、跳墻;9、違犯宿舍、教室管理規定,如熄燈后仍說話、隨便出出進進、隨便開關燈或弄出很大的聲響,影響他人休息和學習;10、晚上不按時入睡外出過夜。凡有上述問題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1、情節較輕,點名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2、情節較輕,但態度不好或情節較重,但認錯態度好,給予嚴重警告之處分;3、情節較重,認錯態度不好,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之處分4、;4、情節嚴重或后果嚴重,給予勸轉之處分。第八條:罵人打架給予以下處分:1、惡語謾罵他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之處分;2、動手打人,情節較輕未造成傷害,給予記過處分;3、動手打人,致人輕傷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給予勸轉處分;4、對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勸轉之處分;5、事先策劃打架者(直接策劃或間接暗示),給予留校察看,后果較重則給予勸轉之處分;6、找同學或校外人員參與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勸轉之處分;7、持械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勸轉處分;8、打架過程中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第九條:故意破壞公共財物或私人財產者,除賠償或罰款外:15、造成損失數額較少(20元以下),給予記過處分;2、造成損失較大(20100元),給予留校察看之處分;3、損失在100元以上者,情節惡劣,給予勸轉處分。第十條:違犯用電規則,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和罰款外,私自拉電線安裝電器(包括電褥、電爐、電燈、收音機、收錄機等),給予記過之處分,引起火災和發生傷害事故者給予勸轉之處分;第十一條:偷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者,除追回臟物、臟款外:1、偷吃他人食物者,點名批評;2、作案價值在1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3、作案價值在105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之處分;4、作案價值在50元以上者,給予勸轉之處分;5、作案未遂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之處分;6、 6、作案手段惡劣,如撬門、破窗、私配鑰匙和詐騙者勸轉處分;7、連續作案二次開除學籍;8、對窩臟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第十二條:賭博者,除沒收賭具和賭資外:1、初參加者,賭資在一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之處分,二次以上給予留校察看之處分;2、提供賭博場所者,給予留校察看之處分;3、組織他人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之處分;第十三條:吸煙、喝酒者:1、初次吸煙、喝酒者,給予警告之處分,兩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教育仍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勸轉。2、聚眾喝酒者,初次給予記過處分,再次給予留校察看或勸轉處分;3、酗酒者,一次給予留校察看或勸轉之處分。4、在教室、宿舍吸煙、喝酒者,一次便給予勸轉之處分;5、對上7、網吧者,一次給予記過處分,二次留校察看,三次勸轉。第十四條:讀淫穢讀物和早戀現象:1、凡購買或借讀淫穢、兇殺等不健康的讀物或手抄本,或看黃色錄像,初次給予記過處分,再次給予勸轉處分;2、將淫穢、兇殺等不健康讀物或手抄本借給他人讀者,給留校察看或勸轉處分;3、凡出現早戀者(包括男女同學之間或與社會青年之間)初次并能主動糾正思想,免于處分,如不能認清道理者,給予勸轉處分。第十五條:不接受師長教育、態度蠻橫者:1、課堂上違紀不聽教育、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處分;2、情節較重,影響教師講課,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之處分;3、如果鬧課堂,教師無法講課了,給予勸轉之處分;4、無理頂撞教師給予留校察看處分;5、謾8、罵或毆打教師,或用其它手段或行為給教師施加威力或威脅教師,情節嚴重者,給予勸轉之處分。第十六條:偽證和包庇者:1、目擊者故意為違法、違犯校紀者作偽證或包庇,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勸轉。2、給違法、違犯校紀的人出謀劃策,干擾調查處理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勸轉之處分;3、對違法、違犯校紀者知情不報,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對調查不舉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處分:1、違紀后,認錯態度不好者;2、同時犯兩種以上錯誤者;3、隱瞞嚴重錯誤情節者;4、對反映問題的同學進行報復者(包括中傷謾罵和毆打)。第十八條:凡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相近條款9、給予處分;凡觸犯國家法律的,要送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依法懲辦。第十九條:處分管理的報批程序:1、對學生違紀處分,先由班主任進行調查,弄清事實,一般應在一周內將本人的檢查、旁證材料、調查報告等報政教處(如果班主任調查不力、政教處要參與調查)。政教處查實后,根據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并報校長辦公室審批;2、處分公布之前,先請家長或介紹人來校講明學生違紀情況,再由班主任會同家長或介紹人與違紀學生談話將處分結果通知本人并進行教育;3、凡給學生處分,一律出布告,并將處分決定登記在xx中學違紀學生處分檔案簿上;4、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如果處分期滿,確實表現很好,可撤銷處分;5、撤銷處分的程序:(1)先由本人寫出思想表現總結,提出撤銷處分申請;(2)全班同學討論通過,班主任、班委會、團支部研究同意,寫出鑒定,由班主任、班長、團支部書記簽名,連同本人的思想表現總結一起交給政教處;(3)政教處進行核查,報校長辦公室研究決定;(4)凡給學生撤銷處分,一律出布告,并通知家長。第二十條:本條例解釋權,屬政教處辦公室,對個別特殊情況,政教處辦公室可作變通處理。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從公布之日起實行。xx中學政教處xx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