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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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337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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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學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中學學生社團管理制度第一條、學生社團組織是學生在學校黨總支、校長室領導下,在學校政教處、團委的管理指導下,以提高學生全面素質為目標,根據不同興趣和愛好,以自愿方式組織起來的學生群眾組織。第二條、學生社團的宗旨:發揮學生特長,培養興趣愛好和團隊協作精神,豐富學生的課外生活,提升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第三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識性、趣味性,2、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促進校園文化建設。第四條、學生社團必須自覺接受學校的管理和指導。學生社團的成員,應是在我校正式注冊的學生。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第五條、成立學生社團必須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交社團活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社團應有完備的章程,章程應包括本學生社團的名稱、性質、任務、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活動形式等,都要有明確的說明和詳盡的規定。每一學生社團必須聘請一名以上的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師。第六條、學生社團成立與撤消,必須經校政教處、團委的審批同意、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方可展開活動。成立后的學生社團,每學年開始,須到校政教處重新審核、登記、注冊。第七條、學生社團負責人須3、推選產生,報校政教處正式確認和備案,社團負責人按在校學生干部要求進行管理。第三章 學生社團活動第八條、學生社團開展活動一般應在學生業余時間進行,避免與學校的教學秩序發生沖突;活動時間不得超出學生的作息時間。第九條、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原則,發布活動通知、公告等必須署名,任何學生社團不得冒用指導部門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第十條、學生社團舉辦全校規模或跨校際的活動,必須事先報校政教處或團委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第十一條、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商業性活動,也不得開展危險性大或有損學校集體及中學生形象的活動。第十二條、各學生社團之間、學生社團與其它組織之間應互相支持和配合,如果發生矛盾與沖突時應4、請示校政教處、團委予以協調。第四章 學生社團財務第十三條、受活動時間,范圍限制學生社團原則上不收取活動經費,確需收取的須事先報學校批準,自行籌集。學校支持學生社團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有一定水準和良好影響的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活動,在場地、器材、指導老師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四條、同意收費的社團應建立經費收支賬目,賬目由專人負責,以備校政教處、團委審查。第十五條、學生社團財產為學生社團集體所有,學生社團負責人或其他成員不得隨意占有或處理。學生社團解散時,其財產歸屬應在由校政教處、團委及學生會負責監督下公開處理。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管理第十六條、學生社團如需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其他社團登5、記事項(名稱、宗旨等),必須履行變更登記手續,并在校政教處備案。學生社團成員每學期變動狀況需上報校學生會備案。第十七條、每學年末,校政教處、團委、學生會根據各學生社團活動情況,評選出優秀學生社團及負責人,給予獎勵。獎勵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或獎金等。第十八條、學校對學生社團及學生社團干部實行考核評比制度,對成績突出的組織與個人給予表彰;對不稱職的學生社團干部有權罷免或撤消其職務。第六章 學生社團中止第十九條、社團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解散時,可以自行解散,并報送校政教處、團委。第二十條、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學校有權對社團作出暫停、撤銷或取締:(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違反校規校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二)背離社團活動宗旨,產生惡劣影響;(三)成員人數不足五人;(四)連續兩個學期未進行正常活動,處于癱瘓狀態;(五)冒用管理部門或其他組織名義開展活動,引起嚴重后果;(六)暫停活動整改期間,未按要求進行整改;(七)社團出現其它應予解散的情形。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本校范圍內一切學生社團。凡以前規定和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的解釋權、修改權在校政教處、團委。第二十三條、本制度報學校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xx中學政教處共青團xx中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