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秩序維護員通報表揚批評和獎金獎勵罰款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43636
2024-09-08
6頁
34KB
1、園區秩序維護員通報表揚批評和獎金獎勵罰款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有關園區秩序維護員巡邏打點事宜公示說明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審核;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處罰辦法, 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采納,2、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并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并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并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3、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后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后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4、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后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并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第九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級、辭退或開除處分,對處以辭退、開除處分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并5、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損失: 1.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2.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 3.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4.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5.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 6.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7.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9.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6、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1.曠工或從事其它兼職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 13.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的; 15.因行為不當,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員工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二條公司領導職工發現員工犯有各項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員工也可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7、三條辦公室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總經理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四條給予員工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罰人進行申辯。 第十五條調查、審批員工處罰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罰不得超過30天,其他處罰不得超過15天。 第十六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形成后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并以申辯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經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