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交通安全工作基礎規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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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371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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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交通安全工作基礎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堅持不懈地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讓每一個學生從小懂得遵守交通法規光榮、違反交通規則恥辱。二、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三、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四、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五、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邊情況,不要東張西望,不準勾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在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鬧2、嬉戲,不邊走路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六、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七、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八、在霧、雨、雪天等天氣行走,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于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特別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可擋住視線,如果撐雨傘不能讓雨傘攔住視線,以免造成交通事故。九 、規范乘車、服從售票員、駕駛員的指揮。任何人不準搭乘“三無”車輛、非客運車輛、超載車輛、不安全的車輛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黑校車”,更不得搭乘摩托車、農用車、卡車、拖拉機等車輛3、。學校門衛、值班教師負責學校校門口的交通秩序十、建立健全“家校聯系”制度,學生未按時到學校上課,班主任教師要在第一時間與家長取得聯系,并及時報告學校;學生未按時返家,家長要及時報告學生的班主任教師,避免意外傷害。十一 、教職工必須依法駕駛和擁有機動車輛,按時到學校和公安部門登記,不得非法從事營運活動,規范停放車輛。十二、學校集體一律不得經營車輛接送師生,因工作和學習確需集體使用客運車輛,必須經學校校長批準并報縣教育局備案后,方可組織教職工或學生搭乘安全可靠的校車。十三 、出現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立即報告和報警求助的義務,所有教職工都有緊急救援的義務和責任。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4、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二、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三、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四、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學校交通安全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學生、幼兒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5、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第三條: 校長、幼兒園園長為學校、幼兒園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校(園)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學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第二章 安全教育第四條:學校、幼兒園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6、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第五條 :學校、幼兒園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學的學生,根據年齡特點,分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乘車學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及其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不乘坐“黑車”、“病車”和超員車;乘車時不搶上、不搶下,等車停穩以后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當心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等。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并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等。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7、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第六條: 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學生家長使用或租用“三無”車輛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聯動機制。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七條: 嚴禁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無法組織學生在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第八條 :對于乘坐校車上、下學的,學校、幼兒園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管理辦法、校車安全8、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對于自行上、下學或家長自己接送學生的,以及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學校、幼兒園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第九條 :公路沿線的學生,要建立學校放學路隊制度和小黃帽路隊制度,使學生上、下學佩戴小黃帽或有明顯黃色標志的帽子,確保學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第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發現學生有上述行為后,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9、施制止該行為,并告知家長。第十一條: 堅決杜絕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實。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集體組織用車時,無論時間長短、車輛多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教育局請示,獲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請示中應詳細說明本次活動的時間、地點(含行駛路10、線)、人數、組織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稱及相關手續。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第四章 安全責任第十六條: 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的,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十七條: 發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11、,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小學交通安全知識守則1、堅持徒步上下學,不準在街道、公路上攔車、爬車、追車和強行搭車。2、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時,必須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3、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4、嚴禁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公路。不準在有機動車通過的道路上做游戲。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時,不準鉤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準邊走邊看書或邊玩耍。6、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12、管理條例和縣教育局的相關要求,為了加強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促進學校的文明建設,樹立全校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制定實施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和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并處理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第二條 協助交警部門維持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秩序,實行校門口、樓梯值班制度。聯系辦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續。積極完成上級交通安全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13、”的原則,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第四條 師生行走規定一)行人必須靠路邊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礙交通。二)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三)行人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追逐打鬧。四)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進行各類體育活動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五)不準在校內道路上學習騎車。六)不準在校內道路上扶身并行,騎車帶人。七)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妨礙交通。第五條 校區內道路規定:一)不許在校內道路上堆放雜物,妨礙交通。二)在校內道路上施工,須先到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申報、登記、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設明顯標志,確保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時恢復原路面,保證原道路的暢通。第六條 違章及事故處理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以責論處的原則。第七條 學校人員或機動車輛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告外,同時應向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寫出事故情況報告。第八條 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據交通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將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九條 學校每年對師生員工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獎勵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學生,并將評比結果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