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小學教師任用規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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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378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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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小學教師任用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中心小學 XX中心小學小學教師任用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略) 二、實施范圍和任用對象 教師任用制度的實施范圍是學校的在編教師(包括合同制專業技術人員)。 三、教師任用的基本原則 1、按編設崗的原則。學校編制由上級有關規定核定。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崗位設置以教學崗位為主,嚴格控制管理崗位職數,并明確規定各工作崗位的責任,然后進行教師任用2、。 2、教學為主的原則。教師任用體現教學為主的原則,首先應確保教學工作的需要,然后再考慮其他工作需要。學校的管理工作盡可能由教師兼職。 3、結構合理的原則。以學科為基準,同時考慮學科結構、知識結 構和年齡結構合理的原則,并根據教師的專業特長進行任用,充分發揮廣大教師特別是優秀教師的作用。 4、逐級任用的原則。學校教師任用,按照先任用中層干部、年級組長和教研組長,后任用班主任和科任教師,最后任用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順序進行。 5、優勝劣汰的原則。教師任用以學校綜合評估方案為依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任用德才兼備、業績突出的教師,對于德才表現一般,業績較差的教師實行末位淘汰。通過教師任用,3、保留教學骨干,防止優秀教師外流。 6、優化隊伍的原則。在教師任用中要做到吐故納新,按照競爭擇優、人事代理的辦法,通過吐故納新,逐步優化教師隊伍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7、協商一致的原則。教師任用實行雙向選擇,學校可以選擇教師,教師可以選擇學校設置的工作崗位,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定最終的任用結果。 8、保持穩定的原則。學校大部分工作崗位聘用本校的教師,用小部分工作崗位進行教師交流。 9、公開任用的原則。教師任用,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任用條件、任用崗位、任用職數、應聘名單、資格審查結果、綜合考評結果、擬任人員名單和任用人員名單都要進行公示,接受4、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四、任用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任用教師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 2、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備教師資格,具有與教學崗位相適應的教學能力或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工作能力; 5、愿意接受學校的聘用,并在聘用合同中保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參加任用: 1、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2、因各種問題,被有關部門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者; 3、腐化墮落、道德敗壞、影響惡劣者。 五、教師任用的方法步驟 任用工作小組由校長,中層干部和教師代表組成。任用5、工作小組負責審查應聘人員的資格,綜合考評聘用對象的德才表現和業績情況,提出聘用意見,報教辦批準、備案。 教師聘用主要的方法步驟是: 1、公布工作崗位、崗位職數、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等事項。 2、應聘人員申請應聘。教師根據學校設置的工作崗位,結合自己的專業特長和教學能力,向聘用工作小組遞交應聘意向書。應聘情況張榜公布。 3、聘用工作小組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張榜公布。 4、聘用工作小組對提名的應聘人員進行綜合考評。綜合考評的主要內容是應聘人員“德、能、勤、績”的表現情況。綜合考評后,根據擇優原則提出擬聘人員名單教辦批準、備案同意。綜合考評的結果和擬聘人員名單要張榜公布。 5、學校法6、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學校法人代表與受聘人員聘用合同簽訂后,不因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變更而終止或解除聘用關系。 六、聘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教師聘用合同期限為一年,聘期內退休的人員,其聘用合同只能簽訂到退休月份為止。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學校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和其他財物。 七、教師聘用的考核制度 學校7、對受聘人員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必要時,還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的內容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并且盡量做到與崗位的實際相符合。考 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工作小組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分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學校負責人審定。 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或調整崗位的依據。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可以調整該受聘人員的崗位,或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并對其聘用合同作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學校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8、。 八、解聘辭聘的有關規定 1、學校、受聘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外出逾期不歸的; (3)腐化墮落、道德敗壞、影響惡劣的; (4)違反規定,向學生亂收費,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5)失職、瀆職,完不成本職工作任務,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或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和其它法律、法規受到開除處分的; (7)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 (8)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學校教學工作或其他單位9、的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9)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學校調整工作崗位的。 3、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解聘的受聘人員; (1)受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醫療期滿,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也不能從事學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學校調整工作崗位的,或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工作考核仍不合格的。 4、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員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教師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10、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選用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受聘人員要求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向學校提 交解除合同的書面報告,經學校討論研究并報經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學校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在11、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請求,如仍未與學校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九、人事爭議的處理辦法 為了保障教師聘用制度的實施,聘用合同訂立后,學校與受聘教師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受聘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認真負責地完成崗位工作任務;學校應當保障受聘教師的工作條件,保障受聘教師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合同約定應當享受的待遇。 為了妥善處理教師聘用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維護學校和受聘教師雙方的合法權益,要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及時公正合理地處理、裁決教師聘用中的爭議問題。受聘教師與學校有公開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12、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上發生爭議的,先由教育行政部門調解,調解無效后,當事人可再向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十、附則 1、本辦法解釋權歸XX中心小學。 2、學校在聘用教師過程中,受聘教師必須具有相應教學崗位的教師資格。條件尚不具備的學校,應優先聘用具有相應教學崗位教師資 格的教師。語文學科應優先聘用普通話水平二級甲等的教師,其它學科應優先聘用普通話水平二級乙等以上的教師。 3、代課教師不屬于教師聘用對象。在教師聘用過程中,應堅決辭退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逐步清退代課人員。今后凡是聘用臨時代課教師,必須依法簽訂用工合同。 4、本辦法若遇新的政策,則作相應調整。 5、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XX.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