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中小學校財務規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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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401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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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城中小學校財務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縣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促進我縣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文件精神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初中、職業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學等也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2、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部門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按照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要求,以中小學經費實行“校財局管”的管理辦法,并由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及農村中小學共同組織實施。 縣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按有關政策和要求,組織預算編制工作,按規定程序和時間下達預算控制數和批復農村中小學預算;按批準的農村3、中小學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撥付資金。每年新學期開學前,要按國庫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的辦法,保證農村中小學運轉資金及時到位;對農村中小學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效果進行考核;定期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農村中小學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施情況。 縣級教育部門的主要職責:在編制好本級教育行政部門預算和執行部門預算的前提下,組織、指導農村中小學校編制本單位年度預算草案,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和預算批復,向各農村中小學下達預算控制數和年度預算;匯總審核農村中小學校用款計劃,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加強教育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對農村4、中小學校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內部審計;定期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施情況。農村中小學校的主要職責:認真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在校長的領導下,組織學校教務、總務、財務和教師代表研究、確定預算建設草案,報各鄉鎮中心學校匯總,各中心學校在規定的時間報送縣教育局;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按批準的年度預算向縣教育局申報用款計劃,按要求定期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表。 第六條 按照財政“四項改革”的要求,中小學校的財務嚴格實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制度,各項收入統一編入縣級財政預算,并由縣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5、體制的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七條 以鄉鎮中心學校為單位分別設立中小學財務核算點,以學校(教學點)為基本核算單位,分別按政策規定的標準,核算中小學經費,各中學和村小(教學點)實行報帳制,但學校的資金所有權、使用權、財務自主權不變。中小學校的賬戶按照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的規定,在本地金融機構開設零余額賬戶,核算學校的財務收支,賬戶的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各鄉鎮中心學校的財務核算點要有專門人員擔任會計、出納工作一般鄉鎮2-3人,大鄉鎮3-4人。各中學和各小學只設立報帳員,財務核算點分別為各中小學校設立帳本。中學財務核算點的會計負責為有關中學代理記帳,小學財務核算點的會計負責為6、各小學代理記帳,并辦理學校的會計核算、資金收付、會計報表、檔案管理等財會業務。學校可成立教職工選舉推薦產生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學校每月收支匯總表進行初審,校長終審。學校對會計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必須由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學校財務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換和調動。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按照財政“四項”改革的要求,中小學校必須編制完全的部門預算,將學校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原則 預算編制應正確體現和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方針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預算法、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堅持7、“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編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 中小學校預算主要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等。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時應將預算內、外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統籌考慮。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重點保證教職工工資、公用經費、校舍維修改造、資助貧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 各中小學校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視資金的用途,采取網上申請或手工填寫中小學校用款計劃表,向教育財務部門提出用款計劃,教育局財務部門對8、各學校的用款計劃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教育財務部門分校匯總表對各學校所需資金進行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 第十四條 預算調整 中小學的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但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或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因素,直接影響到中小學正常教育教學活動時,可由中小學校提出預算調整申請。預算調整的申請應包括調整的事項和原因、調整的必要性、調整的金額等。預算調整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學校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即按申請(指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整使用的,必須報縣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依法從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須全部納9、入部門預算管理,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謀取私利。取得收入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的收入主要有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學校代收的課本費、作業本費等不屬于學校收入,但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在學校財務部門通過往來賬戶核算,代收費收入應與學生結算,多退少補。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各項支出,必須按國家和當地的統一開支范圍和定額標準執行。嚴格區分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的使用,保證專款專用。中央和省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補助的中小10、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于償還各類非債務。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公用支出、項目支出、勤工儉學支出、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結轉自籌基建支出等。 人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和其他人員支出等。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主要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費、醫療費、住房補貼、助學金和其他補助支出等幾項。 公用支出是指維持學校正常運轉和滿足基本辦學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專項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零星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工會經11、費、其它日常支出等;專項公用支出主要有:辦公設備購置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其他專項支出等。 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公用經費項目支出占公用經費收入比例) (一)日常公用支出:占70%。 (1)辦公費:8%(教學用具、紙張、墨水、粉筆、教師用教材等)。 (2)水電:占7%。 (3)印刷費:占6%(講義、資料、考試試卷)。 (4)郵電費:占3%。 (5)取暖費:占2%。 (6)交通費:占3%。 (7)差旅費:占5%。 (8)會議費:占3%。 (9)培訓費:占5%。 (10)福利費:占5%。 (11)勞務費:占2%。 (12)租賃費:占1%。 (13)零星維修費:占2%。 (12、14)專項材料:占3%(實驗實習藥品、文體用品)。 (15)其他:占15%(教學業務獎勵、教改教研、業務招待基本醫療保險費、工會經費等)。 (二)專項公用支出:占30% (1)辦公設備購置費:占2%(辦公用桌凳、電訊設備)。 (2)專用設備購置費:占8%(教學儀器、儀表、電器設備、機電設備、標本、音樂器材、體育設備)。 (3)交通工具購置費:占2%(非機動車等)。 (4)圖書資料購置費:占4%。 (5)其他:占14%。 項目支出反映校舍維修、購建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購建費和 校舍維修改造費。 第十九條 績效工資,是各校為了加強教師隊伍管理,調動教師積極性,依據有關政策而設置的以量計酬工資。13、 其基本原則為: 1、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促進事業不斷進步發展。 2、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克服平均主義,將教職工工資與工作業績相掛鉤,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3、實行總額控制和浮動使用,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堅持“量入為出、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二十條 工作成績的確定 1、各學校每學期要以國家課程標準和上級有關要求將本校各項工作進行量化,制定出詳細的考核辦法。 2、以上學期工作為基礎,制定出本期工作目標。 3、學期結束時,各單位根據期初制定的考核辦法、工作任務量化標準、本期工作目標對職工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按百分制算出每一位教職工的分值,作為績效工資發放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績效14、工資資金來源 1、勤工儉學收入中按規定提取部分。 2、公用經費中按比例提取的教學獎勵資金,非義務教育階段學費中除去公用經費開支后剩余部分。 3、財政供給工資中提取的浮動工資部分。 4、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條 績效工資的審批和發放 按人事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標準,以校為單位依據績效工資的發放規定進行量化評定后,報中心學校核定后,報教育局審核匯總,再報財政局核實發放(每季度發一次),但任何單位都不能借債發放。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符合當地政府采購規定條件的,實行政府采購,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由縣級有關部門組織政府采購。 第二十四條 各小學15、校校舍維修改造資金按照共同分攤的原則,實行省、市、縣共同負責。項目實行公示,嚴格執行工程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嚴格控制支出、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在運用會計科目進行財務核算時,應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會計科目進行分類核算,不得增、刪會計科目,不得自擬會計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項目。 第六章 結余及分配 第二十六條 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按規定結轉下一會計年度使用,對余額可以按會計制度規定提各種基金,以 彌補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額。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各種基金必須按照事業單位會計16、制度規定比例提取,并按基金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所有權歸學校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各類資產應按照中小學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必須建立固定資產分類明細賬和臺帳,定期進行核對。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特別是土地、房屋、車輛及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 第三十一條 無形資產及對外投資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行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無形資產轉讓,應當按照17、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對其它單位投資。中小學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資產管理批準或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學校對負債應制定具體的化解債務措施,教育局財務部門要協助學校制定償還計劃,使負債有計劃、有逐步地進行償還到位。18、學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舉新債運行。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三十四條 經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五條 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19、單位或新組建單位。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涉及同財政部門、教育局、商業銀行之間的資金清算時,按縣國庫集中支付清算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財務人員變更時必須遵照會計法的規定,認真辦理財務清算和交接手續。 第十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八條 實施“校財局管”的中小學校由鄉鎮中心學校按中小學財務核算點分別設立專門的會計、出納辦理學校的財會業務,并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小學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設立總賬、明細賬、固定資產賬目,用于核算學校發生的各項經濟事項。財務人員應定期與開設零余額賬戶的金額機構進行對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三十九條 各中小學校財務核算點每月底將下月的用款計劃報送教育局財務部門審核20、,教育局財務部門對全縣中小學校的用款計劃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教育財務部門報送的各學校用款計劃,分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直接支付給提供商品、勞務的供應商,授權支付(主要用于學校的零星支出)通知給學校開設零余額賬戶的金融機構。 第四十條 報帳的一般規定 (一)報帳程序 各種報銷單據首先應由經辦人簽名,再由學校負責人簽字,證實該項業務的發生,然后交財務核算點會計核實簽名,最后由中心學校分管財經領導審蓋“審核”方塊印章后才能報銷。 (二)報帳手續 1、一般報帳單據必須由經辦人簽名,學校負責人簽字,會計審核屬實,分管財經領導審核蓋章后才能入帳。 2、對超過300元以上的支出,應有附件加以說21、明。 3、購置控購物品,應先辦控購手續。 4、出外學習、考察、參觀等,應提供文件或通知,經領導在文件或通知上簽字批準同意,報帳時,應將文件或通知作為附件。 (三)票據要求 1、票據正規。外來憑證必須是正規發票或正規收據,自制憑證必須符合要求。 2、內容清楚。項目品名應明確,含品名、數量、單位、金額,不能寫大類。3、要素齊全。包括日期、發票單位名稱、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簽名、填制單位公章。 4、審批手續齊全。是否已按規定的程序簽批,需報計劃等有關手續的,是否已經辦理。 5、無涂改現象。隨意涂改原始憑證即視為無效憑證。 6、按規定用途使用。每種票據必須按其規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規定使用的票22、據,視為無效票據,不得入帳。 (四)其他 各種報帳憑證反映的事項,必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符合各項法規、制度,并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財務核算點每月底將統一規定的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預算執行情況表等財務報表報送教育局財務部門審核匯總,并將審核匯總后的報表報送財政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本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承擔直接管理人員責任。 第四十三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中小學校財務接受同級及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同時教育局每年對各鄉鎮中小學校財務核算點和縣直各學校23、進行年度審計,各單位要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遵守財政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四十四條 財政、審計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學校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形式的監督。對違紀行為應按照財經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涉及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會計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可及時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章 會計檔案和會計交接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年度預決算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 第四十七條 各鄉鎮財務核算點和縣直各學24、校財會部門,要按照會計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會計檔案定期歸集,審查,核定,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確定專人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第四十八條 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財會部門裝訂成冊,并整理立卷,在會計年度終了以后,由本單位財會部門保管。 第四十九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和離職。會計人員交接,應由單位領導和主管部門派員監交。 第五十條 財產管理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帳、卡、物經核對無誤后,移交人員負責編制交接清冊一式三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簽字,管理員、部門管理員各存檔一份。 更換財產管理人員一般不需要換固定資產帳薄,由移交人在固定資產帳上加蓋個人名章,以分清責任,接管人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及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的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實施意見。第五十三條 本財務管理制度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四條 本財務管理制度自2007年元月1日起試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