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全校教職工考勤與請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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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405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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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全校教職工考勤與請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管理,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大學和市有關制度,結合大學的實際,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全校教職工。聘用人員合同中與本制度有不一致的,以合同約定的為準。第二章日常考勤登記第三條校辦公室負責全校教職工的考勤,統一監督管理。各部門建立考勤登記制度。每月5日前將考勤結果交辦公室匯總,作為職工計發崗位津貼和獎金的依據。第四條考勤內容界定:上班時間已過,30分鐘以內到者為遲到;下班前30分鐘提前離崗為早退,2、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準離開工作崗位為擅離職守;遲到、早退、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或未經準假而不到崗者為曠工。遲到、早退、擅離職守每達3次計曠工1次。每曠工兩天加計一天。第五條考勤獎懲措施:曠工天數(天)處罰與計扣標準(%)備注0.525(當月崗位津貼)130(當月崗位津貼)1.575(當月崗位津貼)2100(當月崗位津貼)13(一年累計)除當月處罰外,再扣除年終獎15 (連續累計)除當月處罰外,再作除名處理30(一年累計)除當月處罰外,再作除名處理第三章請銷假管理第六條教職工不能正常出勤時,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并報校辦公室備案。因事、因病請假3天以內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分管副校長批準;3天以3、上,經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副校長同意,報常務副校長批準。第七條教職工休假完畢后,須及時向部門或領導銷假并報校辦公室備案,對超假未續假不按時上班者,按曠工論處。第四章病、事假及工資計發辦法第八條教職工因病需請假的,憑定點醫校醫生開具的病假證明,突發疾病來不及請假者,須事后補交病假證明,校辦公室調查核實后按病假處理。出差或探親離開地區的,憑當地就診醫校開具的病假證明辦理請假手續。第九條教職工因事非本人不能處理時,按第六條管理權限獲得批準后,可辦理事假手續。事假一年累計不能超過20天。第十條以下情況不計入事假之內,但計入考勤,以便考核。1、教職工確需陪同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醫校看病或4、因病重、病危住校,醫校提出確需教職工本人去陪住的;2、女職工母乳喂養一周歲以內每天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增加三十分鐘;3、女職工懷孕期間的產前檢查;4、憑學校通知書參加中、小學、幼兒園召開家長會;5、因搬入新居或因房屋大修、拆遷,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可請假一天。第十一條事假和一個月以內的病假和按實際請假天數扣除崗位津貼:應扣費用崗位津貼21實際請假天數。病假一個月以上至兩個月以內發給基本工資;兩個月至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按基本工資的90%計發;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基本工資的70%計發。第五章福利假第十二條探親假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假:在本校工作滿一學年、不與父母住在一起,雙方相距805、公里以上的未婚職工,每年可享受20天探望父母假。已婚職工探望父母假:在本校工作滿兩學年,與父母不住在一起,雙方相距80公里以上的已婚職工,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職工離婚或喪偶,又符合探望父母規定的,從第二學年起至再婚前改為一學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假:在本校工作滿一學年的已婚職工,與配偶事實分居一學年以上,雙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上的每學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30天。探親假原則上在寒暑假期間享受,探親往返路費參照國發198136號文執行,即: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的月標準工資的30%以內的6、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報銷。第十三條婚假辦理了法定結婚手續的職工可享受5天婚假,達到晚婚年齡的(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增加婚假10天,共計15天。第十四條產假女職工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時,享受產假。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實行晚育的(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和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第十五條看護假產假期間給予男方10天看護假。沒有按規定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已休的看護假作事假處理。第十六條計劃生育假1、放置宮內節育器7、的,自手術之日起,休假3天;2、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3、女性結扎,休假21天;4、男性結扎,休假7天;同時施行兩種手術的可合并計算假期。第十七條喪假職工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給予5天喪假(外阜的不含路途時間)。第十八條享受福利假經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副校長同意,報常務副校長批準。探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的假期一次性連續安排,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喪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第十九條福利假期間工資照發。第六章附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明確的其他休假事宜參照大學的相關人事管理制度執行。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校辦公室負責解釋。關于享受福利假地點與報銷費用的說明1、已婚職8、工探望配偶,探親目的地為配偶常住地。2、職工探望父母,探親目的地為父母常住地。3、已婚職工配偶與父母在同住一地,職工享受了探望配偶假,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4、探親往返路費,乘火車的報硬席臥鋪費。年滿50歲以上,或副處以上干部經批準,可報銷直達飛機票價費。乘輪船的報三等艙位。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據實報銷。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汽車、汽車輪渡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不予報銷。5、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費用自理。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道路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其他費用不予報銷。6、除探親假以外,其他福利假均不報銷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