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心理咨詢室工作制度匯編預約反饋檔案危機干預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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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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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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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心理咨詢室工作制度匯編(預約、反饋、檔案、危機干預)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學生心理矯治工作辦法2心理咨詢范圍9心理咨詢室管理制度10心理咨詢員守則11心理咨詢預約制度12心理咨詢反饋制度13心理咨詢檔案建立制度14心理咨詢檔案管理制度15心理咨詢檔案使用規定16情緒晴雨表管理規定17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辦法19 學生心理矯治工作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與規范學校學生心理矯治工作,促使學生心理矯治工作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培養學生健康、積極向上的心理,促進學生思想轉化和教育救治,進一步提2、高轉化質量,根據關于實施未成年人專門教育育新工程的意見等規定,結合學生心理矯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心理咨詢室是學校學生心理矯治工作的管理和實施機構,負責協調、管理、實施全校學生心理矯治工作。 第三條 從事學生心理矯治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心理學專業或取得國家三級心理咨詢師及以上資質的。 第四條 對學生進行心理矯治必須遵守保密原則,學生個人的隱私,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第二章 組織體系和工作職責第五條 學校心理矯治工作組織體系包括:學校心理咨詢室、班級心理輔導站等二個層次。 第六條 學校成立心理咨詢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工作部署,制定學生心理矯治工作計劃;(二)在學生中開展3、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評估、心理咨詢、心理治療、心理預測和危機干預等工作,積極推行“學生情緒情雨表”制度; (三)對疑難個案進行集體會診,研究矯治措施; (四)建立和完善學生心理檔案; (五)對各班心理矯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六)定期對班主任、教官和心理互助員進行心理學知識培訓; (七)組織開展學生轉化質量評估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生人員心理矯治理論研究; (九)完成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第七條 各班配備多名專(兼)職心理輔導員,其主要職責是:(一)協助心理咨詢室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學生主動尋求心理幫助;(二)協助心理咨詢室開展心理評估工作,提出對學生心理檔案的修改和補充意見;(三)及時發4、現學生中心理異常者,并進行初步干預; (四)向心理咨詢室提供有心理問題學生的相關信息資料;(五)完成心理咨詢室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八條各班成立學生心理互助小組,心理互助小組原則上以宿舍為單位,每個互助小組要挑選一名學生擔任心理互助員。學生心理互助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心理健康,表現良好;樂于助人,有一定的人際協調溝通能力;具有發現心理問題學生的基本能力。其主要職責是:(一)協助班級心理輔導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二)協助班級心理輔導員收集學生對心理矯治工作的反映、意見和要求,報告學生心理異常情況;(三)開展學生互助心理疏導工作。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九條 學校應在學生中有計劃地5、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通過向學生普及心理學、心理衛生知識,引導學生自覺調整心理狀態,積極面對改造實際,提高自我教育和接受改造的自覺性。 第十條 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認知模式教育,積極情感教育,人格健全教育,自我意識教育,人際關系教育等。 第十一條 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采取課堂教育與各種宣傳教育、活動相結合的原則,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二條 班級心理輔導員每月按照心理咨詢室要求的內容,對學生進行教育,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生教育總體規化。新入校學生在入校教育期間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少于10課時;其他學生每月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不少于5課時。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率,要達到應參加人數的100%。第6、十三條 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師資由心理咨詢室的專職人員、班級心理輔導員和專業知識的社會志愿者擔任。第四章 心理測試和心理評估 第十四條 全校學生,除有嚴重慢性病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心理測試的以外,都應進行心理測試。 (一)學生心理測試應當根據需要選用臨床量表,嚴格心理測試的標準和要求,使用標準心理測試軟件進行數據分析,確保測試結果準確。學校對學生的心理測試可選用COPA-PI、未成年犯測試、EPQ、SCL-90、MMPI等量表進行。 (二)對入校新生進行100%測試建檔。 結合測試結果及收集到的學生基本情況,通過談話等方式,對新生進行科學的評估;將心理評估結果反饋班級,對其中有嚴重心理問題、具有較7、大現實危險或者可疑精神病學生,應當在評估的當日進行反饋,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學校;建立心理檔案,規范心理檔案的管理。第五章 心理咨詢 第十五條 心理咨詢室在校內設立心聲信箱,學生可以通過心聲信箱申請心理咨詢。每周開啟兩次信箱,以信函方式或面談方式進行咨詢;學生也可直接通過班級心理輔導員提出心理咨詢申請,心理咨詢室在接到申請的兩個工作日內安排咨詢,如需立即進行心理咨詢的,心理咨詢室及時安排心理咨詢。 第十六條 對班級摸排出有明顯心理問題傾向的學生,由心理咨詢室指派專職心理咨詢師進行個體心理咨詢,并建立心理咨詢檔案,同時向班級提出評估和轉化建議。對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應當進行跟蹤咨詢,并將情況通報學校8、。 第十七條 學生心理檔案一般僅供專職心理矯治人員查閱和使用,其他教師、教官需要調閱使用時,應當經過心理咨詢室負責人批準,并由專職心理矯治人員指導。在使用學生心理檔案時,應當遵守保密原則,對不宜公開的事項不得公開。 第十八條 心理咨詢應當堅持理解支持原則、有條件保密原則、耐心傾聽細致詢問的原則、疏導教育原則、促進成長原則、咨詢和治療相結合原則、預防性原則,按照專業、規范的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心理咨詢應當根據學生個體或群體的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咨詢方式。心理咨詢的方式包括個別咨詢和團體咨詢;面談咨詢、電話咨詢和可視網絡咨詢;短期咨詢、長期咨詢和限期咨詢等。 第二十條 對學生心理咨詢記錄要點:(一9、)基本情況;(二)人際關系狀況;(三)自我評價;(四)導致心理挫折的生活事件;(五)心理問題(障礙)的類型;(六)產生心理問題(障礙)的原因;(七)心理咨詢建議。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面談咨詢必須確保專職心理矯治人員的人身安全。女性心理矯治人員對男性學生咨詢時,必須在有防護設施的咨詢室內進行,也可采用可視對講系統,以保護女性心理咨詢人員的安全;對有嚴重暴力傾向或者有特別現實危險的學生咨詢時,必須由男性心理矯治人員在有防護設施的咨詢室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專職心理矯治人員應當與班級建立正常的聯系溝通。在對學生咨詢前應當向學生所在班級心理輔導員和分管老師了解有關情況后,如有涉及監管安全重大隱患的情況10、應該立即向學生所在班級反饋,同時通報學校管理部門,并報告學校分管領導。 第二十三條 學生心理矯治中心對心理疾病嚴重的學生,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診,進行專門治療,必要時可以聘請社會專業人員參與治療。 第二十四條 專職心理矯治人員在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應當及時提出疾病鑒定建議。 第二十五條 社會心理咨詢機構工作人員來校對學生進行心理咨詢或者心理治療,學校應當向其提供有關學生的學習情況,并告知相關管理制度和要求;事后應當向其了解咨詢和治療情況,聽取其意見或者建議。第六章 危機干預 第二十六條 心理咨詢室對心理處于危機狀態的學生應該及時予以干預,采取心理誘導、危機調停等11、措施,緩和學生心理沖突,防止發生嚴重精神疾病或者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對下列學生,班級教師、教官應當向心理咨詢室提出危機干預申請,心理咨詢室應及時進行心理危機干預: (一)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親人生病、死亡或傷殘無人照顧),學習過程中受到懲處等情形心理失衡的學生; (二)人格缺陷嚴重,經常處于緊張、焦慮、抑郁狀態的學生; (三)產生嚴重拘禁反應,人際關系緊張的學生; (四)有自殺、自傷、脫逃、行兇報復等傾向的學生; (五)有其他心理問題需要危機干預的學生。第二十八條 實行心理危機干預,必須注意下列問題:(一) 密切各工作部門的聯系,及時溝通情況,相互配合;(二) 普及心理危機干預知識,使其能12、夠識別學生的心理和行為的細微變化,掌握穩定學生情緒的技術;(三) 心理危機干預過程中應當堅持隨時請示報告制度,及時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心理危機學生思想轉化和心理矯治進展情況。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進行心理危機干預應該由專職心理矯治人員實施,心理輔導員或者其他教師、教官協助。心理危機干預包括面對面干預、電話干預、信函干預、家庭和社會干預等方式。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嚴重慢性病等特殊情況是指精神失常或呆、傻、盲、聾、啞等,缺乏閱讀和溝通能力,或因監管需要不能正常參加心理矯治活動的學生。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心理咨詢室負責解釋。 年十一月二日 心理咨詢范圍心13、理咨詢是咨詢人員運用心理學的原理和方法營造良好的咨詢氣氛,協助來訪者學會用更有效的方式對待自己、他人和生活中的困惑以適應人的社會生活的過程。具體范圍:1、為正常的、健康的、無明顯心理沖突的學生,更好地認識自己、揚長避短,充分發揮潛能,以提高學習與轉化的生活質量。2、學生在學習期間生活、學習、家庭等方面遇到的各種煩惱,有明顯心理矛盾和沖突,幫助求助者排除心理困擾,減輕心理壓力,提高適應能力。3、學生的各種情緒障礙,如焦慮、抑郁、恐懼、悲觀等方面的分析與指導,診斷與防治。4、學生的各種神經癥,如抑郁癥、恐怖癥、強迫癥、焦慮癥、疑病癥、神經衰弱等方面的分析與指導,診斷及防治。5、為長期患有慢性身體疾14、病、久治不愈的學生,提供心理支持與指導。6、為學生提供各種心理衛生知識及各種心理測查。心理咨詢室管理制度為確保心理咨詢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1、咨詢人員要按時上崗,不得撤離職守或無故不到崗,對預約來訪者要守時,有事不能接待時要及時通知來訪者;2、心理咨詢接待時間,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一、三、五的下午,特殊情況另行安排;3、心理咨詢室要保持安靜、整潔;4、咨詢人員衣冠要整潔得體,態度要和藹可親;5、咨詢室未經允許不可擅自進入。心理咨詢員守則1、心理咨詢員要樹立為求詢者心理健康服務的思想;2、必須嚴格保守求詢者的隱私和秘密,嚴禁在任何場合下向他人泄密;3、咨詢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對求詢者應當熱情15、接待,態度和藹可親;4、尊重求詢者的人格,不歧視、不批評、不敷衍了事,進行心理咨詢時,不得做與咨詢無關的其他事情,真誠為求詢者解除心理問題;5、咨詢員要遵守時間,按時接待求詢者,及時、認真、妥善地處理求詢者提出的問題;6、咨詢員要努力學習有關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個人業務素質;7、咨詢員要為求詢者認真建立和妥善保管好心理健康檔案。心理咨詢預約制度1、學生可將咨詢需求投入心聲信箱內,進行預約咨詢。心聲信箱設在一樓食堂旁,每周開啟兩次;2、學生可與班級心理輔導員聯系,以書面形式提出心理咨詢申請,經心理輔導員簽字后申請咨詢,按照咨詢人員預約的時間、地點前來咨詢;3、班主任如發現學生存在心理問題,需要心16、理咨詢室進行心理咨詢,可由心理輔導員寫出書面意見,并按咨詢人員預約的時間、地點前來咨詢;4、教官排查出言行舉止異常的學生,及時上報心理咨詢室。咨詢室主動介入,安排咨詢;5、遇有特殊情況,有關教師、教官與心理咨詢室聯系后將學生帶到到心理咨詢室進行咨詢。心理咨詢反饋制度為順利、有效地推進心理咨詢工作,確保心理咨詢效果,特制定本制度。1、心理咨詢員每次對學生進行心理測試和心理咨詢后,應當及時對其心理健康狀況進行評估;2、通過心理評估,發現學生存在心理問題或心理障礙的,應當進行合理分類,及時反饋;3、反饋單分為兩類。一般心理問題學生的反饋單,該單(F1)一式兩份:班級、心理咨詢室留存;有嚴重心理問題的17、學生或現實危險傾向的學生的反饋單,該單(F2)一式五份:班級、心理咨詢室、教務處、政教處、安全處留存;4、反饋給班級的反饋單保存在分管教師處,并建相應的文件夾;5、反饋單不應包含需要保密的內容;6、反饋單應當提出必要的教育教學建議。心理咨詢檔案建立制度1、填寫學生基本資料、生活史、成長史、嚴重不良行為史等情況反映;2、組織對學生進行心理測試,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客觀地分析測試數據;3、對心理測試后,無明顯心理問題傾向的學生建立普通心理檔案;4、對心理測試分析及日常工作中發現可能存在心理問題或心理障礙的學生及時進行心理咨詢,寫出階段性心理咨詢小結,建立心理咨詢檔案;5、不斷充實完善有關資料,做到規范18、有序,及時整理歸檔。心理咨詢檔案管理制度為加強對心理咨詢檔案的管理,確保有關資料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 學生的心理咨詢檔案,由心理咨詢室安排專人集中統一保管;2、 心理咨詢檔案保管室應當保持整潔、干燥、通風,注意加強防潮防腐防蟲蛀等工作;3、 心理咨詢檔案保管室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等相關設施;4、 心理咨詢檔案中的信息資料只供工作需要查閱,概不外借。心理咨詢檔案使用規定1、心理咨詢檔案一般只供心理矯治專業人員查閱、使用;2、其他人員因為工作需要,經過批準可以查閱,但應由有關專業人員進行指導,對心理測驗數據等內容作出科學解釋,防止錯誤理解;3、使用心理檔案的資料時要全面考慮問題19、,對檔案中的項目和結論,應與其他方面聯系起來思考和運用,切不可斷章取義,孤立地看問題;4、要遵守心理測驗和心理咨詢的基本規則,對不宜公布的事項,不能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引用,以免降低心理矯治工作的威信和水平。 情緒晴雨表管理規定為了拓展學生學習情況收集渠道,從學生的“外在表現”和“內在反映”了解掌握學生的心情和情緒,防止突發事件發生,穩定學校管理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一、學生“情緒晴雨表是學生反映自己真實心情、情緒的預報表,是管理人員知曉學生情緒狀況的反饋表。二、學生應在每日晚上七時以前根據自己的情緒實際情況如實把自己的姓名標簽插在“情緒晴雨表”相應的位置上,如空位不夠可重疊插放。三、班級心理互20、助員(各班在心理互助員中固定一名)必須在每日晚上八時以前檢查學生“情緒晴雨表”標簽數是否齊全,如不齊全,要進行清理,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學生情緒統計表上,對當日情緒出現郁悶、煩躁的學生要及時上報給當天值班教官;并由班級心理輔導員、互助員先行予以幫助。四、包管教師、教官對持續兩天以上情緒出現郁悶、煩躁的學生要給予談話,了解郁悶、煩躁的原因,給予疏導;對持續三天以上情緒出現郁悶、煩躁的學生要及時上報班級心理輔導員給予疏導,并將談話登記在學生每日心理狀態“晴雨表”異常情況登記表上,對確有問題的,須做好針對性個別談話記錄;對持續七天以上情緒出現郁悶、煩躁,經疏導仍不能緩解情緒的學生要及時上報心理咨詢室。21、五、對持續十五天以上情緒表現為平靜的學生,班級心理輔導員也應該對其進行觀察、談話,防止學生報告虛假情緒表現情況。六、班級心理輔導員負責對學生“情緒晴雨表”相關制度、表格進行匯總、上報,并指定專人對學生“情緒晴雨表”進行維護、管理,防止出現污損、毀壞情況。七、心理矯治中心每月對情緒晴雨表的損壞、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未成年人專門教育育新工程的意見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專門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強工作主動性,及時發現有危機或潛在危機的學生,并及時進行干預,預防學校發生因心理問題引發的監管事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心理危機干預是22、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從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機,使其癥狀得到立刻緩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復到危機前的水平,并獲得新的應對技能,以預防將來心理危機的發生。第三條 心理危機干預的指導思想:以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促進學生健康改造為目標,堅持教育為主,重在預防的原則,全面落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養學生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和危機應對方法,提高心理調節能力、改造適應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積極開展生命教育,培養學生認識生命、尊重生命、欣賞生命、珍愛生命的意識以及危機應對方法等。通過構建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網絡,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減少或避免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引發的傷害事件的發生,為學校的穩定工作23、服務。第四條 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目標:1、通過心理危機教育和宣傳,加強學生對心理危機的了解與認知,提高學生承受挫折的能力,為應對心理危機做好準備。2、通過構建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網絡體系,做到心理困擾早期預防、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應對。3、當學生遭遇重大事件或個人內在沖突時,通過提供適時的介入和援助,協助處于危機中的學生把握現狀,重新認識危機事件,盡快恢復心理平衡,順利度過危機,并學會正確的應對心理危機的策略與方法。4、對不屬于咨詢范疇、有嚴重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的學生應轉介到精神衛生機構,以便及時采取心理治療或住院治療等干預措施。5、發現有自殺企圖并計劃實施自殺行為的學生,立即對其實行有效的24、連環包夾,確保學生人身安全,并迅速組織心理咨詢師到班級,采取干預措施,避免因處理不及時或不得當而給管理工作帶來被動局面。第二章 心理危機干預重點對象第五條 心理危機干預重點對象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學生:1、在檔案排摸過程中篩查出來的有心理障礙、心理疾病或自殺傾向的學生。2、因適應困難、生活困難、身體病痛等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3、因個人情感受挫、人際關系緊張、性格內向孤僻等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4、學習過程中遭遇突然打擊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親人生病、死亡或傷殘無人照顧等)、遭遇性危機(他人傷害、暴力、侵犯、意外事故等)、受到懲處(扣分、學習不順利等其他事件25、)的學生。第三章 心理危機干預模式第六條危機干預模式分成危機前、危機中與危機后三個階段的干預,各階段有不同的干預方式。第七條危機發生前:1、在日常教育中加強和落實學生危機意識和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認知方式和健全的人格,提高危機應對心理準備和應變能力。2、定期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測評,建立重點學生心理檔案,以便做到心理問題早期發現,早期干預,防患于未然。3、組織心理矯治專業人員對心理問題學生進行心理鑒別、咨詢和跟蹤調查,形成心理問題篩查、干預、跟蹤、評估一整套工作機制,提高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科學性和針對性。第八條危機中有切實可行的干預方法,如心理咨詢、心理健康材料發放等,危機干預的時間一般26、在危機發生后的數個小時、數天,或是數星期,干預的最佳時期一般在事件發生24小時之后,72小時之前。干預策略要具有立即性、靈活性、方便性、短期性、創造性。心理危機事件的處理要在評估其危險程度后,對高危人群運用多種干預方法提供及時干預,積極開展心理救助。面對學生有自殺和傷害他人的傾向,明確告訴來訪學生,為了他(她)及他人的安全,需要通知有關人員,要求學生做出不做危險行為的承諾,同時對其以及相關人員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第九條危機后應有適當的撫慰與健康教育,使學生能從危機中學習到有效的自我調節方法。第十條心理危機干預后期跟蹤:1、心理矯治中心要根據各班提供的情況,組織心理咨詢人員定期以預約咨詢或隨訪咨27、詢的形式,對這些學生的心理健康情況進行鑒定,并將鑒定結果及時反饋給學生所在班級。2、對于發現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的學生,各班應對他們給予特別的關心,應安排包管老師、心理互助員、該學生室友對其密切監護,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應急預案,隨時預防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心理咨詢室應對他們保持密切的關注,對其進行定期跟蹤咨詢及風險評估。第四章心理危機干預人員第十一條 心理危機干預工作者分成專業人員與相關人員。專業人員主要為心理咨詢室的專兼職人員,相關人員包括班級心理輔導員、其他教官。第十二條危機干預是一項專業性強、要求高的工作,專業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具有心理學專業碩士學位或中級以上職稱;2、具有國家頒發的三級及以上心理咨詢師資格證書;3、具有心理學專業學士學位、有相關工作經驗并接受過心理咨詢師培訓班學習。第十三條應定期對從事學生教育工作的教官進行心理健康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對心理問題的鑒別能力、心理危機干預能力及心理健康知識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