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考勤請假管理制度附審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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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440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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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教職工考勤請假管理制度附審批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進一步強化管理,嚴格勞動紀律,使全校教職工樹立起遵守校紀校規的自覺性,在各自的崗位上勤奮努力,盡職盡責的完成好本職工作,修訂教職工考勤制度如下: 第一條 全校教職工考勤工作由人事處綜合管理,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月末將本部門教職工的考勤情況匯總后報人事處。 第二條 全校教職工均應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離崗辦私事,不得進行文體娛樂活動(學校安排除外)。 第三條 除專任教師(不含見習期內教師)外,全校其他2、教職工一律執行坐班制。 第四條 教職工因故不能上班,均需履行請假審批手續。 第五條 教職工請假必須本人事先按審批程序辦理請假手續,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用電話、信件或委托他人請假、續假,假滿后要及時銷假,來不及履行手續的事后必須補辦,凡未經批準而離崗或假期已滿未經批準而延長的,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 事假一、科級及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請假三天以上而不滿七天者,由部門領導共同研究批準。請假七天以上者,教師由部門負責人、教務處簽字后,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其它人員請假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主管領導批準。各類人員請假時,須將自己所承擔的工作做必要的安排。二、處級干部請假按照3、關于系處級干部請假的規定執行; 三、教職工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累計事假一個月以上者(包括一個月),在年終考核時,不能評定為優秀。四、教職工申請出國、出境事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五、婚假、喪假按事假對待。第七條 病假 一、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可請休病假。二、教職工休病假3天以上必須先提交學校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急診可后補交病休證明);經學校醫院同意在地方及外地醫院就診者,要持就診醫院的病情診斷書,到學校醫院辦理病休證明;到外地就診(除急診外),需提交學校醫院的轉診證明和病休意見,附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診斷證明,由部門行政領導核準,隨月考勤表上報人事處。三、教職工年內累計病假超過二個月(含4、二個月),在年終考核時不能評定為優秀。四、教職工病休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和校內津貼發放辦法執行。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者,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者,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病假超過六個月,病愈復工時需有醫療證明,并經兩個月的試工期,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或因其它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試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計算。 4.因病需半日工作的,按兩個半日為一天計算病假。 5.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產假、病假者,需按休假時間延長見習期。 6.病假時間的計算方法5、為考核年度年累計制,即從病休時起,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的所有時間累加計算。 第八條 工傷假 一、教職工因工受傷,其所在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憑校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并提出意見報人事處,經學校討論認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工傷對待。 二、曾因工負傷的教職工,經醫院檢查確系工傷復發,可按工傷對待,患其它疾病不能按工傷對待,對無醫療部門診斷而不上班者,按曠工對待。 三、教職工因工負傷后要定期診治、復查,傷愈后要及時上班,因其它原因不能上班者,應另行辦理請假手續。 四、因工負傷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九條 探親假 一、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教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其探6、親應安排在寒、署假期間。 二、已婚教職工,兩地分居,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父母不在本地者,每四年給探親假一次;未婚教職工,父母不在本地者,每年給探親假一次。 三、公派出國人員的配偶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教職工探親的路費報銷等其他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產假 一、女教職工生育,非晚婚、晚育及未辦理獨生子女證者,產假為90天,難產或雙胞胎增加15天。 二、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為150天,難產者另增加15天,教職工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天。 三、教職工休產假可提前15天,其休假包括在產假之中。四、教職工產假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的7、時間按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曠工 一、不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經批準而不上班者;假滿逾期不歸未辦續假手續,又無特殊原因和有關證明者,均屬曠工。 二、凡曠工者,按日扣發工資,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紀律處分。對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二條 因病、事假或其他個人原因,全年累計工作不滿六個月者,不參加年度考核,不計算考核年限。 第十三條 上列各條款中各類假期均含節假日在內。第十四條、請假中的工資計發:一、對于連續事假在10天及以上者,在發放下月工資時,扣發工資中的崗位工資,扣發數額是:事假總天數/30崗位工資。二、對于曠工者,除按有關規定扣發津貼外,還應扣發部分工資,扣發數額是: 曠工天數/30 工資總額。第十五條 各部門負責人及考勤人員要堅持原則,認真執行考勤制度,秉公辦事,做好本部門教職工的考勤工作,并按時上報。對不堅持原則,弄虛作假違反考勤制度的部門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并追究責任。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教職工請假審批表姓名所在部門擔任的工作(或課程)任課學時任課班級請假時間請假事由工作(或教學任務)安排情況所在科室(或教研室)意見部門意見教學主管部門意見主管領導批示注:本表一式三份,由主管領導批示后,人事處、教學主管部門、工作部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