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工請假制度完善管理規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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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489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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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教職員工請假制度完善管理規范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各鎮(街道)中心學校、直屬單位(學校),各中小學(幼兒園):為進一步規范學校人事管理,維護學校(單位)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教育系統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教職員工的請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見:一、嚴格請假制度我區在編在職的教職員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需要請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和其他事假者,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急病可事后補辦);請假期滿后,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確需延長假期的,應在2、假期內辦理續假手續。嚴格請假、續假、銷假制度。二、請假手續、期限及待遇 (一) 病假1、教職員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請假在一周以內的,須持鎮(街道)中心衛生院以上醫院證明,一周以上須持區級人民醫院以上有效醫療證明,并提出書面申請,按審批權限辦理報批手續。2、已經批準請假的教職員工,在病假期間,應安排好就診和休息,以利早日恢復健康,凡發現利用病假外出經商、到外單位工作、醫療證明弄虛作假者,所在學校(單位)應予批評教育,動員其回校,并由所在學校(單位)或鎮(街道)中心學校根據其校規校紀予以處理。對拒不回學校(單位)上班的以曠工論處。(具體見附表2,下同。) (二) 事假1、教職員工請事假,應從嚴控制3、,無特殊情況不予請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審批權限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享受事假待遇。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XX人2003128號、浙人薪199579號、浙人薪1997163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浙江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暫行辦法等文件執行(見附表3)。 2、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曠工論處。(三) 因私出國、出境事假1、請假手續教職員工因私事要求短期出國、出境的,必須按國家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學校)、中心學校同意后,報區教育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享受因私出國事假待遇。未經批準擅自出國、出境或不以教師身份審批,而通過其他途徑出國、出境4、的,均按曠工論處。2、因私短期出國、出境的假期及待遇(1) 去港澳的,不得超過3個月,必須按期返回。(2) 出國的,不得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準的假期內提出書面的續假申請,經單位(學校)、中心學校同意后,報區教育局審批。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3) 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4) 因私事短期出國,超過假期(包括續假)半年以內的,予以停薪留職;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5) 因私出國、出境工資待遇按XX人2003128號、浙人薪1992 74號、浙人薪199467號、(83)僑政會字007號文件執行(見附表3)。 (四) 探親假 1、探親假條件為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員工5、,其父母或配偶不住在本市各縣(市、區)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除寒暑假外)團聚的。2、教職員工的探親假,根據教育工作的特點,一般應安排在暑、寒假。個別因特殊情況,必須在學期中途請假探親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學校)、中心學校批準后,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未經批準而擅自外出探親的,不得享受探親假待遇,并按曠工論處。 3、教職員工探親假期及待遇(1) 教職員工探望配偶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不超過30天。(2) 未婚教職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不超過20天;兩年給假一次的,假期不超過45天。(3) 已婚教職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不超過20天。(4) 探親假待遇6、按國發(1981)36號、勞人險(1983)16號、勞人險(1983)71號、勞人險(1984)13號、(81)財事字第113號文件執行(見附表4)。4、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探親假、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配偶探親假及僑眷(臺屬)出境探親假。(1) 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探親假出國前確定的留學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后在國外學習期限達1年以上者,其國內的配偶如系我區教職員工(下同)需出國探親的,根據浙教外字198887號文件精神,可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單位(學校)、中心學校同意后,報區教育局審批。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出國探親假一般為3個月,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前3個月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予以停薪留7、職;從第7個月起,應視作自動離職處理。(見附表5) 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內的配偶,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 (2)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配偶探親假期及假期待遇參照因私出國出境事假的規定。(3) 僑眷(臺屬)出境探親假華僑在國內的眷屬、臺胞臺屬如系我區教職員工,需出境探親的,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單位(學校)、中心學校同意后,報區教育局審批。 僑眷(臺屬)出境探親假期探望配偶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過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假期不超過一個月。未婚人員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給假4個月;3年一次的,給假70天;2年一次的,給假45天;1年一次的,給假20天。 已婚人員探父母的,8、 每4年以上(含4年)一次, 假期不超過40天。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另給;境內路費按規定報銷,境外自理。僑眷(臺屬)出境探親的其他待遇按1982僑政會字第011號、(83)僑政政字第214號文件精神執行(見附表4)。(4) 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配偶及僑眷(臺屬)未經批準而擅自出國(出境)探親的,不得享受出國探親待遇,并按曠工論處。對未經批準出國探親、因私出國的教職員工,出國后取得國外定居手續的,一律作自動離職處理。 (五) 婚假、喪假1、教職員工因本人或子女結婚需要請假的,由所在單位(學校)、中心學校審批。教職員工因料理喪事需要請假9、的,由所在單位(學校)、中心學校審批。2、假期及待遇(1)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教職員工本人或子女符合法定年齡結婚時,可給予3天假期。教職員工男女雙方符合晚婚條件結婚時,可以增加婚假12天,若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 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80)勞總薪字29號,浙江省勞動人事廳、財政廳浙勞人險(87)257號文件規定,教職員工的直系親屬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時,可給予3天假期。教職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時,需要教職員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另給予路程假。 (3) 在批準的婚假、喪假和路程10、假期間,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自理。 (六) 生育假1、女教職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請假的,由本單位(學校)、中心學校審批。2、女教職員工正常分娩給予產假90天,難產或雙胞胎另增假期15天。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有條件的單位(學校),女教職員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單位(學校)、中心學校同意后,可給予6個月至1年的哺乳假(含產假),對哺乳假的審批要嚴格掌握。3、生育假假期待遇按XX人2003128號、浙政198831號、1988年國務院第9號令、11、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浙人薪199467號、浙人薪1997163號、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文件執行(見附表6)。 (七) 學習培訓請示請假制度全區各級各類學校(單位)應鼓勵其教職員工參加學習培訓,但要嚴格外出學習培訓請示請假制度,穩定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1、教職員工參加上級教育部門統一組織的學習培訓、教研交流等活動,事先應向學校(單位)領導請示,并協助學校(單位)安排好有關教育教學工作。2、教職員工因學歷提高進修參加規定的短期學習需請假的,應事先向學校(單位)書面申請,由學校(單位)領導批準。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外出學習,按曠工論處。3、教職員工不得擅自脫產到高等院校進修學習。如確12、有特殊需要,由教職員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學校)、中心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未經批準而擅自脫產到高等院校進修學習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病假、事假審批權限1、中心學校、直屬單位(學校)正職領導干部請假(病假、事假或公出等,下同),均須報區教育局局長審批。鎮(街道)所屬中小學(幼兒園)正職領導干部請假一周以內(含一周)的,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并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請假一周以上的,由區教育局分管政工的副局長審批。 2、直屬學校(單位)的其他干部和教職員工請事假1個月(含1個月)以內、請病假2個月(含2個月)以內的,由所在學校(單位)校長(負責人)審批,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請事假1個13、月以上、請病假2個月以上的,報區教育局政工科科長審批。3、各鎮(街道)中心學校及其中小學(幼兒園)其他干部和教職員工請事假3天(含3天)以內、請病假一周(含一周)以內的,由其所在學校(幼兒園)校長(園長)審批,報中心學校備案;請事假3天以上至1個月(含1個月)以內、請病假一周以上至2個月(含2個月)以內的,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請事假1個月以上、請病假2個月以上的均報區教育局政工科科長審批。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請假制度,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和管理1、各鎮(街道)中心學校、直屬單位(學校)、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堅持“建設與管理”并舉的原則,認真按照本實施意見,并結合本單位(學校14、)實際,健全教職員工請假制度。2、對請假期滿后,未及時向批假部門銷假者,應予以通報批評。對無組織、無紀律、擅自離開工作單位(或超過假期期限不按時返回單位工作),經教育不改,情節嚴重者,除經濟上按規定辦理外、在行政上給予政紀處分,并與年度(學年度)考核、評先評優相掛鉤。對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各單位(學校)應及時上報作辭退或作自動離職處理。3、各單位(學校)要認真做好教職員工的請假登記工作,做到專人負責,規范審批,嚴格執行請銷假和有關待遇的規定。對于因把關、執行不嚴或隱瞞事實不報,嚴重影響單位(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損害單位(學校)和教職15、員工合法權益的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給予嚴肅的批評和處理。五、本意見未盡事宜或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附件:1、病假待遇表 2、曠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人員處理辦法 3、事假待遇表 4、探親假待遇表 5、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配偶探親假待遇表 6、生育待遇表 7、XX區教職員工請假審批表 8、XX區教職員工請假期滿銷假單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題詞:教師 請假制度 意見抄送:市教育局,區府辦,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人事勞動局,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陳玲玲副書記,區政府安晉副區長。XX市XX區教育局辦公室 XX年12月21日印發(共印200份)附表1病 假 待 遇 表病假時間工16、作年限病假基本工資(固定部分)病假活工資備注二個月以內100%職務崗位津貼與基本工資一起按比例扣發;除煤氣補貼50元繼續發給外,誤餐補貼、考勤考績獎、目標管理獎停發。超過二個月不滿六個月不滿十年90%不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80%滿十年100%超過六個月不滿十年70%不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70%滿十年80%附表2曠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人員處理辦法曠 工 時 間工 資 處 理行 政 處 分文件依據備注3天以內扣發曠工天數的工資總額(月工資應發數21曠工天數)勞人干函(1983)101號人調發(1992)18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曠工人員重新上班前應征得批假單位同意。7天以內扣發下17、月全部工資總額通報期間,單位(學校)不能為其提供各類證明、擔保手續。7-15天警告16-30天(一年累計30天)嚴重警告調離或予以辭退或自動離職一個月停發工資記過二個月記大過三個月自動離職附表3事 假 待 遇 表類別事假時間工資標準津貼及其它文件依據因私出國事假半個月至一個月(含)基本工資70%工改保留部分照發;職務(崗位)津貼與基本工資一起作為扣發基數;除煤氣補貼50元繼續發給外,誤餐補貼、考勤考績獎、目標管理獎停發。浙人薪(1992)74號、浙人薪(1994)67號、(83)僑政會字第007號一個月至二個月(含)基本工資60%二個月至三個月(含)基本工資50%超過三個月(含)停發工資津貼及18、其它停發。事假累計30天以下(含)30天50%日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與基本工資一起作為扣發基數;除煤氣補貼50元繼續發給外,誤餐補貼、考勤考績獎、目標管理獎按事假天數扣發(每月以21個工作日計)。浙人薪(1995)79號累計30天以上停發基本工資津貼及其它停發。注: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發。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21附表4探 親 假 待 遇 表類 別年次假期路費工資文件依據備 注職工國內探親已婚探父母4年1次20天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本人月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30%以19、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出境探親的職工,其境內段往返路費,按職工國內探親規定辦理,境外路費自理。工資照發國發(1981)36號(81)財事字第113號(82)僑政會字第011號勞人險(1983)16號勞人險(1984)13號勞人險(1983)71號誤餐補貼、考勤考績獎、目標管理獎在工作期間探親的停發,寒暑假期間探親的照發。探配偶1年1次30天未婚探父母1年1次20天2年1次45天臺屬職工出境探親歸僑、僑眷、臺胞已婚探配偶4年1次6個月1年1次30天探父母4年1次40天未婚探父母4年1次4個月3年1次70天2年1次45天1年1次20天臺屬職工探親歸僑、臺胞、父母已去世的出境探親20、兄弟姐妹4年1次40天國內探親兄弟姐妹4年1次20天附表5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配偶探親假待遇表假期時間基本工資工齡計算其它待遇文件依據三個月以內照發計算工齡除誤餐補貼、考勤考績獎、目標管理獎外、其它津貼照發國發(1986)107號、浙教外字(88)87號第四個月起不發計算工齡停薪留職第七個月起不發不算工齡視作自動離職附表6生 育 待 遇 表類 別假 期待 遇津 貼文件依據產假3個月內流產20-30天基本工資全額發給職務崗位津貼、工改保留部分全額發給浙政(1988)31號關于頒發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年國務院第9號令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浙人薪(1994)67號 浙人薪(1997)121、63號 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37個月流產50天正常(含7個月以上早產)產假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每多1嬰增加產假15天妊娠假妊娠七個月以上若體力不支的,須經區級以上醫院醫療證明,經本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可請假休 息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改保留部分全額發給;職務崗位津貼與基本工資一起按比例發給;除煤氣補貼50元繼續發給外,誤餐補貼、考勤考績獎、目標管理獎停發。哺乳假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可給予假期6個月基本工資發80%,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1年(含產假)工資照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職工崗位津貼停發;除煤氣補貼5022、元繼續發給外,誤餐補貼、考勤考績獎、目標管理獎停發。護理假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享受57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注:1、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每年不低于100元,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 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2、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期間,其休假時間可以順延。附表7XX區教職員工請假審批表姓 名性 別出生年月所在單位學 歷職 稱擔任職務(工作)請假事由去何地請假類別生育假 產假 哺乳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探親假 已婚探配偶一年一次30天 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 未婚探父母二年一次423、5天 20 _請假天數自 年 月 日起時間 計 天至 年 月 日止 路程天數當年已請假天數申請人簽 字學校(單位)負責人意見簽名(蓋章) _中心學校負 責 人意 見 簽名(蓋章) _主管部門意 見 簽名(蓋章) _銷假情況提前年 月 日銷假 天超假路 費報銷情況注:1、此表一式3-4份,學校(單位)、中心學校、本人各存一份 ;存檔一份,或上報區教育局一份。2、請病假者,須附病歷或醫院建休單。附表8XX區教職員工請假期滿銷假單姓 名性 別出生年月所在單位學 歷職 稱擔任職務(工作)請假類別請假天數銷假時間銷假人簽名批假學校(單位)意 見負責人簽名(蓋章) 注:(1) 此表由請假者本人填寫,并按時交予準假單位保存。 (2) 批假單位(學校)要將此表中的銷假情況及時反饋到請假審批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