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聘任工作基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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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492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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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教職工聘任工作基礎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學校教職工聘任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教職工隊伍管理,優化勞動組合,調動全體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提高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質量,美化學校的社會形象與聲譽,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組織領導成立本校教職工崗位聘任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校黨支部、工會、校辦、教務處相關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在報經xx區教育局批準后,履行學校教職工崗位聘任工作的相關職責。第三條 聘任范圍本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務等工作崗位。聘任對象以2、本校在職教職工為主;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在報經區教育局人事部門同意后,通過其他途徑和方式擇優聘任個別的學科教師。第四條 聘任原則(一)全員聘任。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及相關原則,根據工作所需,對本校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明確工作崗位及職責,發放聘任書,規定聘期。(二)雙向選擇。教職工和學校雙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享有雙向選擇的權利:學校對教職工有權決定聘任或不聘任、聘作教學崗位或非教學崗位;教職工有權自主決定應聘或拒聘。(三)因事設崗,按需定員。學校根據區編委辦對本校的核編數,依據“因事設崗,按需定員”的原則設定本次崗位聘任的崗位總數(對各個崗位確定相應的崗位職責)向全體教職工公布以供選擇;教3、職工應提出志愿承擔的工作崗位供學校聘任時選擇參考。學校根據實際結合教職工志愿,依據受聘者的德、能、勤、績,參考其學歷、資歷、職稱等情況,按需、擇優聘任。學校視具體情況,有權低職高聘或高職低聘或將教師聘為職工崗位。努力使每個教職工都能勝任本崗位工作,逐步建立素質不適宜的一線教師向職工崗位流動、不稱職教職工下崗待業的淘汰機制,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情況下的競爭上崗。(四)統籌兼顧。堅持優化組合,形成合理的人員結構。既要任用年富力強的中年教職工,又要注重青年教職工的培養,還要注意保護工作態度好的老教職工的利益。(五)相互承諾。學校與受聘者之間建立相互承諾的關系:學校承諾在聘期內為受聘者提供符合規定4、的工作、環境條件和相應的經濟、物質待遇不變(法定晉級、晉職按相關規定執行,法定免責情況例外);受聘者應向學校承諾在聘期內無條件遵守學校勞動紀律和相關規定,忠實履行相關職責。第五條 聘任程序(一)學校根據區編委辦對本校的核編數,設定本次崗位聘任的崗位總數(教學或后勤崗位職數等情況盡可能詳盡具體),提前向全體教職工公布聘任方案。(二)教職工對照崗位和聘任條件提出應聘申請,填寫教職工崗位選擇意向表。(三)逐級推薦,整體優化。1. 主管德育副校長向校長室推薦政教主任人選;推薦團委書記、大隊部輔導員(代理)人選,經團代會、少代會選舉后由校黨支部任命確聘。2. 主管教學副校長向校長室推薦教務主任、教科室主5、任、課程辦負責人(視上級要求及學校實際確定是否設置)人選;3. 主管后勤副校長向校長室推薦總務主任人選;4. 校長室提名校辦主任人選;提名工會主席(代理)人選,經教代會選舉并報批后確聘。5. 各處室主任向校長室推薦所分管科室的副主任、干事或工作人員人選:其中包括:政教主任與大隊輔導員協商向校長室推薦安保處負責人、各年段班主任人選;教務主任與教科室主任協商向校長室推薦各年級段段長、各學科教研組長及各年級段的備課組組長人選;6. 教務處、年段長和班主任根據教師教學常規考核、師德考核等結果,協商推薦各年段任課老師。政教、教務、教科研、總務四處經協調后,將各級推薦人員名單提交校長室,按照年級、處室優化6、服從于全校優化的原則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聘任,按自上而下的程序,第一批次以中層、段長、班主任、教研組長、備課組長、科任教師為序、第二批次為教學后勤及其他勤雜人員。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提交學校聘任領導小組審核決定后,由校長室公布聘任通知,同意受聘的教職工,在與校長(或學校法人代表)簽訂聘任協議后,由校長發給聘書以確聘。第六條 聘任期內,被聘人員必須講究職業道德,認真完成應聘崗位之職責。第七條 聘任期內,被聘人員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到校外兼職或兼課,若有違背,則學校有權視具體情況予以單方面解除聘用關系。第八條 聘任期內,被聘人員享受學校實行的績效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第九條 每次聘任的期限為一年7、。第十條 關于不聘、拒聘、待聘和試聘。(一)不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不予聘任:1、聘任期滿后不在本校應聘,要求調離本校的。(此種情況要求當事人應在每年xx月底前向校長室遞交書面報告,經學校同意并報教育局批準,方可辦理相關手續。)2、因業務素質不宜在一線任教并拒絕聘作本校后勤崗位的。(此類情況,向當事人建議調離學校)3、因體弱多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符合病退條件者可以辦理病退手續的。(二)拒聘:教職工因無法定理由拒聘的,即停發一切工資和福利待遇。(三)待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予以待聘處理。1、對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員,報教育局同意后,原則上作校內待聘處理。2、各主管科室對受聘后的8、教職工,不履行工作職責或教師崗位工作中教學常規、學生評教、教學效果問題嚴重的,上報校長室及學校教師聘任工作領導小組認定予以解聘的。3、待聘期間績效工資中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崗位津貼、浮動工資、教齡津貼)、教工齡補貼、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生活補貼照發,節日費按照1/2發放,待崗期為六個月至一年。4、待聘對象可以參加下個學年教師崗位聘任,但需本人在下一學年度聘任錢的一個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果仍未被聘任或聘任后經學校教師聘任工作領導小組認定該教師仍在學生評教、教學效果、教學常規出現問題的,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后勤崗位,由該教師申報。5、凡兩次由一線教師崗位被調整至后勤崗位的,不再參9、加教師崗位的聘任。(四)試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予以試聘處理。對個別不能勝任應聘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試聘。試聘期間績效工資中的基本工資部分照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及目標考核獎按實際工作量計發。試聘期間邊工作邊學習,試聘期原則上為一個學期,最長不超過一年。試聘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則轉為正式聘用,如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仍不能被正式聘用者,作校內待聘處理。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在教職工聘任期間內可以解除或變更聘任關系:(一)聘任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二)經組織同意調動工作的;(三)有特殊困難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不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四)嚴重失職,發生較大責任事故的;(五)嚴重違背師德規范或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在教師中造成很壞影響的;(六)發生刑事案件的。第十二條 聘任爭議仲裁:當聘任關系發生爭議時,由學校聘任仲裁小組進行調解。學校聘任仲裁小組由黨支部、行政代表、工會委員、教師代表共5-7人組成。不服學校聘任仲裁的,上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裁定或申請勞動人事部門裁定。本制度經校教代會通過后并報區教育局同意后試行。XX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