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科大學專利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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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512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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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科大學專利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醫科大學專利工作管理制度(修訂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學校的專利管理工作,根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專利工作的目的:在研發、生產、經營活動中充分運用專利及專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強學校的綜合競爭力,爭取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三條 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鼓勵學校師生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保障維護發明人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業發展、經營管理服務2、。第四條本專利工作管理制度適用本校各部門及各附屬醫院。第二章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學校專利管理由xx醫科大學科技處具體負責。第六條學校設立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由科技處統一管理,用于專利申請、專利培訓、專利獎酬、專利工作事務等費用支出。第七條 學校專利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包括:1制定專利工作管理辦法;2制定專利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3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各部門的專利工作;4組織專利宣傳、培訓;5管理專利文獻,建立專利信息數據庫,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分析服務;6管理專利申報工作,提供專利咨詢服務;7辦理專利申請、專利權的維護、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合同備案、專利權質押、專利廣告證明和處理本單位專利糾紛3、等事務;8實施專利獎懲; 9管理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第三章專利制度的運用第八條 學校在涉及重大利益的立項、研發、引進、合作、專利申請和維權等決策前,要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第九條 學校師生員工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立項前,應由科技處分析國內外專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專利信息,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引進、合作或自主研發等方面的建議。第十條 學校師生員工在自主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前,應由科技處分析國內外專利信息,避免重復研究,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能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解決方案建議。第十一條 學校師生員工在進行項目合作活動前,應由科技處對擬合作的項目進行綜合分析,運用專利制度的4、規則,提出合作的合理化建議。第十二條 學校師生員工在從事立項、研發、引進、合作、專利申請和維權等工作中,當被控侵犯專利權時,應由科技處利用專利信息,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應對措施。 第十三條 學校師生員工在簽訂與專利有關的合同時,應由科技處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證明文件的要求和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賠償的條款建議。第四章 專利產權的管理第十四條 職務發明是指執行學校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準后,學校為專利權人。第十五條 學校在聘用員工(包括臨時工作人員)前,應當與員工簽訂由科技處制定的有關職務發明創造協議。第十六條 學校師生5、員工在與其它單位、個人合作開發或者委托研究前,應簽訂技術合作、委托協議,協議中必須約定研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歸屬。第十七條 屬于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應先申請專利,方可進行論文發表、科技成果鑒定和評獎、技術、產品展覽和銷售等可能喪失新穎性的活動。第十八條 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完成后,應先報科技處備案,科技處應適時組織專家對職務發明創造進行評價,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是否申請專利及申請的時機、種類和國別。適宜申請專利的應進行專利查新檢索。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專利檔案,科技處對學校所有專利或專利申請進行監視和管理,適時維持或放棄。第二十條 學校師生員工在實施專利項目時,實施部門應當將專利實施的6、情況定期上報科技處,科技處應當對專利實施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是否繼續實施或改進的建議。第二十一條 學校師生員工在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專利權質押前,應由科技處組織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科技處應定期組織評估學校的專利資產,并將其納入財務核算管理體系。第二十二條 學校師生員工轉讓專利權或專利實施所得收益,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比例納入專利專項資金。第二十三條 學校在實施專利保護時,科技處要及時掌握相關領域專利申請及授權情況,對有損于學校權益的他人專利及專利申請應及時啟動相應法律程序;對侵權行為,應當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時,科技處要及時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手續。7、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職務發明創造保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在專利申請公開前,我校師生員工對申請專利的技術或產品負有保密義務,要有師生員工保密協議、保密獎懲協議、歸檔管理規定。 第五章專利資助與獎懲第二十六條職務發明的專利資助(一)申請專利代理費用由學校承擔。(二)申請專利所需費用由發明人先前墊支。屬于學校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由學校、發明人所在學院(部)雙方按比例支出,比例為8:2。(三)發明專利權年費在專利授權后兩年內由學校全額支出,在第三、四年,發明專利權年費由學校、發明人所在學院(部)按6:4的比例支付。在專利授權后第五年仍然未得到轉化,學校將不再支付年費,由發明人所在學院(部)、發明人或設計8、人商議各自承擔的比例。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權年費在專利授權后第一年由學校全額支出,第二年專利權年費由學校、發明人所在學院(部)按5:5的比例支付。在專利授權后第三年仍然未得到轉化,學校將不再支付年費,由發明人所在學院(部)、發明人或設計人商議各自承擔的比例。第二十七條對于進行轉化的專利,由學校、發明人所在學院(部)及發明人按照5:2:3承擔轉化費用;對于專利轉化后產生的經濟效益,由學校、發明人所在學院(部)及發明人按照5:2:3分配,并由發明人出具專利轉化后取得經濟效益的相關證書。第二十八條學校師生員工申請的職務發明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后,將按照xx醫科大學專業技術人員科技工作獎勵暫行辦法給予獎勵。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違反本制度的規定,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責任人,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條本制度由xx醫科大學科技處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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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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