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及體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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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524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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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及體制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財務資產管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措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2、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實際財力狀況,認真搞好綜合平衡;創收節支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第四條 我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塊實施,收支平衡”的財務管理體制。對后勤服務中心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第五條 我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經校長授權主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協助校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第六條 財務處是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主管財務副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學校不在財務處之外設置同級財務機3、構。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定期向財務處報送財務報表,并接受財務處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第七條 財務處及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各級財務主管人員的任免要經過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撤換。財務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財務處會同組織部或人事處辦理。第三章 預算管理第八條 預算是我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預算管理。學校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預算為校級預算。第九條 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4、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第十條 預算編制方法。在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根據預算年度學校發展計劃、任務和財力,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編制。收入預算按來源渠道編制,支出預算按會計科目和支出用途編報。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序。預算在主管財務校領導負責下由財務處根據各學院、部門的收支計劃,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采用財務分析的方法,根據預算編制原則,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由學校領導審議核定,報上級財政部門批復,經校長辦公會及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后執行。第十二條 預算執行和調整,在校長和主管財務校領導的領導下,堅持財務分塊“一支筆”審批制度。各學院切塊資金由院長“一支筆5、”審批,財務處長按計劃監督執行;學校各部門資金由主管財務校領導“一支筆”審批;校長基金由校長“一支筆”審批。以財務處為業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學校預算的執行。各學院、部門在核定的預算范圍內負責管理使用,并積極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強預算控制和分析,確保年度預算收支平衡。為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有效性,預算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如確需調整時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預算指標內調整,要經財務處及主管領導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予以審批后,相應調增、調減。第四章 收支管理第十三條 收入是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6、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財政補助收入是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是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從財政專戶核撥的學費收入、住宿費收入、科研事業收入、非學歷教育收入、實驗室及機房等開放收入等。經營收入是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設備場地房屋等出租、出借等開展社會服務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學校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等。第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7、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使用財務處購領的合法票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入賬;各項收入均須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第十五條 堅持“收支兩條線”,嚴禁任何部門、學院轉移、截留資金,嚴禁私設過渡性收入帳戶滯留不繳,嚴禁挪用、坐支,嚴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職工福利,嚴禁無依據亂收費。違者將追究部門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給予必要的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支出是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而形成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事業支出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人員工資8、教學酬金、崗位津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獎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科研經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經營支出是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以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學校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在保證事業支出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自籌基建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第十七條 加強各類支出的預算和控制。支出預算確定后,財務處和各部門、學9、院要嚴格執行,根據預算確定的支出項目、范圍、額度安排各項開支。未經校長或主管財務校領導批準,任何部門和學院都不能發生無預算或超預算的支出項目。第十八條 各部門、學院辦理各項事業開支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學校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各項開支的標準和范圍,加強管理,不斷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十九條 學校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和設置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各項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各項專用基金必須堅持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第五章 資產負債管理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10、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由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部分組成。第二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及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等存貨。對貨幣資金收支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銀行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出納人員崗位責任制,確保貨幣資金安全。對應收及暫付款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帳。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出現的存貨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木保持11、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實行歸口分級管理制度和專人專責保管責任制。學校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定期清查時間為一年,保證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要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并由財務處辦理帳務處理手續。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校長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轉入修購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12、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為學校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財產權利。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入帳;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入帳。取得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轉讓無形資產,要按規定進行評估,取得的收入計入事業收入。第二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在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向校辦產業或其他單位的投資。對外投資要保證資金安全,堅持效益優先原則。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要經過資產評估。對外投資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第二十五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13、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第二十六條 對各類應付及暫存款項要及時清理,按時結算。借入款應堅持慎重、節約的原則,明確還款渠道、計劃和違約責任等,借入款利息堅持“誰用款誰付款”的原則。應繳款項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各項負債均應在規定期限內歸還。第六章 財務報告與分析第二十七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往來明細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每年向財政部門、相關單位報告,每月向主管校領導提供財務報告。第二十八條 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管理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對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14、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等。第二十九條 二級核算單位要按月向財務處報送有關的財務報表。第七章 財務監督第三十條 學校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等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第三十一條 學校內部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對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財務主管人員實行離任審計制度。第三十二條 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紀律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按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學校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按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