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職工考勤與各類請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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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533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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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教職工考勤與各類請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進一步加強教職工考勤及請假制度管理,強化教職工“崗位”意識,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維護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教職工的探親假、事假、病假等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第一章 探親假第一條 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按規定可以享受探親假。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或不能重復享受探親假:(一)學徒、見習人員、試用期未滿的人員。(二)夫妻雙方在當年已有一方2、享受了探親假,另一方不再享受對配偶的探親假。(三)教職工的父母與教職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時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對父母的探親假。 (四)教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再享受對父母的探親假。(五)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并休產假,當年不再享受對配偶的探親假。(六)其他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探親假的人員。第二條 探親假的期限(一)教職工在國內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教職工在國內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職工自愿2年探親1次的,可給假期45天。(三)已婚教職工在國內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3、天。如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可在每4年1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四)探親假期是指教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三條 探親假原則上在寒假或暑假期間安排。如寒、暑假休假時間較短,可由各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四條 教職工的配偶或父母在境外定居的,其探親假期按國務院辦公廳、勞動人事部、財政部(82)僑政會字第011號文的規定辦理,即: (一)已婚教職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1次的給假半年;不夠4年的,按每年給假1個月計算。(二)已婚教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給4、假1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三)未婚教職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1次的,給假4個月;3年1次的,給假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未婚職工在國內探望父母的規定給假。(四)教職工如不出境探親而在國內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和路費享受國內探親的同等待遇。第五條 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教職工,按國務院僑辦(83)僑政會字006號文規定,可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40天,如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每4年給假1次,假期20天。第六條 配偶出國、出境學習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教職工,其出境探親的假期,按教職工探望定居境外配偶的有關規定處理(見第四條規定)。第七條 配偶5、出境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教職工,其申請自費出國探親,探親假一般為3個月,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不保留公職。第八條 根據國家關于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后,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計算工齡的規定,凡取得博士學位到我校工作的即可享受探親假待遇。第九條 教職工申請到境外探望除父母、配偶以外親屬(如: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按事假處理。此假期原則上安排在寒假或暑假。第十條 探親假的審批及管理(一)教職工申請在國內探親的,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單位主要負責人申請探親的需經校領導審批。(二)教職工申請到國(境)外探親的,由所在單位同意后報學校審批。(三)各單位要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合理安排教職6、工的探親假,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第十一條 探親假期間的待遇(一)國內探親,在學校寒、暑假期間內使用的探親假(含路程期),享受與在崗教職工相同待遇;在學校寒、暑假期間外使用的探親假,按日扣發本人的崗位津貼;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學校寒、暑假期間使用探親假的,在事先經所在單位和學校同意后,不扣發崗位津貼。(二)出境探親,在學校寒、暑假期間內使用的探親假(含路程期),享受與在崗教職工相同待遇;在學校寒、暑假期間外使用的探親假,從出境的下個月起,停發工資及崗位津貼。(三)探親路費的報銷,由財務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 病假第十二條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療休息者,在出具一級以上醫院有效7、的病休證明及病歷,并經審批后可休病假。出差在外地的教職工,因患急病在當地就診病休的,返校后應出具就診醫院的病歷和病休證明予以補假,無診斷書者視為曠工,按曠工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病假的審批及管理(一)全年病休在2個月以內的,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報人事處備案。(二)全年病休在2個月以上的,報人事處審批。 (三)病休連續超過6個月的,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辦理長期病休手續。(四)患病需休息治療者,必須先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因患急性病未先辦理請假審批手續者,應及時履行補假手續。請假手續應由患者本人辦理,確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親自辦理者,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五)已辦理長期病休的人員,若要8、求恢復工作,需由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可恢復工作證明,經批準后辦理恢復工作手續;若需繼續病休者,每半年到學校指定的醫院進行一次復查,由醫院出具繼續病休證明,辦理繼續病休手續。第十四條 病假期間的待遇(一)全年病休在2個月以內的,按日扣發本人病休期間的職務補貼、崗位津貼及其他相關補貼。 (二)病休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執行: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以上情況均按月扣發職務補貼、崗位津貼及其他相關補貼。(三)病休連續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執行: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不足20年的,發給本9、人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以上情況均停發職務補貼、崗位津貼及其他相關補貼。(四)癌癥、精神病患者病休不足6個月的,工資和崗位津貼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資照發,停發職務補貼、崗位津貼及其他相關補貼。(五)上述第2、3款項中,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的人員,仍保持榮譽的,病休期間的工資可提高10%;國家各部委與人事部聯合表彰獎勵的非勞動模范的人員,省直各部門與人事廳聯合給予綜合性表彰獎勵的人員,曾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員,仍保持榮譽的,病休期間的工資可提高5%。以上人員病休期間的工資,10、最高不超過本人原工資額。(六)病休人員在休病假期間不得從事贏利性活動,并必須保持與學校的聯系,否則,按曠工處理,其在休病假期間從事盈利性活動的時間全部計算為曠工時間。(七)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病假,其見習期延長,最多延長1年。(八)病休連續半年及以上者,病休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合同制職工的醫療期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事假第十六條 教職工因私事必須親自處理,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經本人書面申請可酌情給予事假。第十七條 事假審批(一)事假在3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二)事假在3天以上10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報人事處審核備案11、。(三)事假在10天以上的,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四)單位主要負責人請事假,需經校領導審批。(五)教職工申請事假出國(境)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后,報學校審批。第十八條 事假期間的待遇(一)教職工年內累計事假不超過10天的,發給原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二)教職工年內累計事假10天以上30天以內的,按日扣發本人工資和1個月的崗位津貼。(三)教職工年內累計事假30天以上6個月以內的,按日扣發本人工資和半年的崗位津貼;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四)教職工年內累計事假超過6個月的,按日扣發本人工資和當年的崗位津貼;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不計算考核年限,不能計算連續工齡。第四章 婚、喪假第十12、九條 享受婚、喪假的范圍及期限(一)教職工結婚給予3天婚假;女性年滿23周歲、男性年滿25周歲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7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教職工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間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二)教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給予3天喪假。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教職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第二十條 婚、喪假的審批及待遇(一)教職工的婚、喪假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二)教職工在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享受在崗教職工的同等待遇。逾期不再享受上述待遇,按事假處理。(三)教職工婚、喪假的往返路費自理。第五章 生育假第二十一條 生育假的13、范圍及期限(一)產前檢查及孕期工間休息假: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工作時間;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給予1小時工間休息。 (二)產假: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院的證明,給予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假15至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42天。(三)晚育假:年滿24周歲以上的女教職工,生育第1胎的,產假增加15天;對晚育的女職工配偶,給予15天護理假。 (四)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嬰兒1周歲以前,每日14、給予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生育多胞胎者,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2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五)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2.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3.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4.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5.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0日;6.施行人工流產術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產術的,休假30日。7.經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15、5日。第二十二條 生育假的審批及待遇(一)享受生育假的教職工,須到單位履行請假手續。(二)享受生育假的教職工在規定的休假內,享受與在崗教職工的相同待遇。(三)生育1胎后,2次及以上流產的,其休息時間按病假處理。第六章 工傷假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因工負傷,其工傷假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要建立嚴格的請假、續假、審批、登記、銷假制度;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教職工考勤工作,進一步嚴格考勤管理;各部門辦公室主任(負責人)為考勤工作第一責任人,每月的25日前須將本部門離崗人員名單(含公派、自費出國人員,各類請假人員、私自離崗人員等)以書面形式報人事處工資保險科,如本部門沒有離16、崗人員,也要將考勤情況以電子郵件形式上報。如對本部門離崗人員隱瞞不報,學校將追究第一責任人的相關責任。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請假須事先提交書面申請,按審批權限經批準的假期方為有效。請假者不得隨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的,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凡未經請假、續假或請假、續假未獲批準而離崗者按曠工處理。第二十六條 請假、續假期滿后,請假者應及時到單位報到銷假。不報到銷假者,本人對由此產生的各種后果負責。第二十七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及規定或學校的校紀、校規而離崗者,扣發離崗期間的工資和校內崗位津貼。第二十八條 校內崗位津貼的計算以本人實發校內崗位津貼的數額為標準。第二十九條 每月的法定工作日按21.5天計算。第三十條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婚假、工傷假均包括寒假、暑假、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若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校內經濟獨立核算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大學教職工考勤和請假制度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