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學事故鑒定管理制度及追究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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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586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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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教學事故鑒定管理制度及追究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教學管理,嚴肅教學紀律,保障正常穩定的教學秩序,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教育教學責任事故,保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創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教學責任事故是指教職員工在教學活動和教學管理過程中,因本人過錯或過失造成的,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教育質量,或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學行為。第三條教學責任事故責任只能由過錯責任人2、(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擔,不得以部門、單位或集體名義代替。教學責任事故追究是對教學責任事故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相關人員進行的行政問責。第四條教學責任事故責任追究的原則:(一)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原則;(二)堅持違規必究、失責必追原則;(三)堅持懲教結合、教育為主、處置適當原則;(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各小學、幼兒園在職或在聘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第二章教學責任事故分級第六條根據教學責任事故的性質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分為四個級別:(一)一般教學責任事故;(二)較大教學責任事故;(三)重大教學責任事故;(四)特大教學責任事故。第七條一般教學責任事故:1、教3、學管理人員未及時提交教學組織計劃和教學進度安排,教師教學實際進度與教學進度表無故相差一周以上;2、教學管理人員因人為原因未及時提供教學資料、教學用品或教師教學需要的輔助設備,教師未按規范辦學行為要求組織教學,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或教學效果;3、教師上課遲到、提前下課、中途離場、拖堂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緊急情況除外);4、一般性教學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試卷分裝分發錯誤、監考人員未按規定按時到崗、考場外工作人員未按時到崗、不嚴格履行監考職責、閱卷失誤等、不在規定時間和地點閱卷、評分、報送成績;5、其它帶來輕微負面影響的情形。第八條較大教學責任事故:1、放假或全校性教學調整等事項,因未能及時通知4、或妥善安排,升旗儀式、課間操或大課間活動、集會、外出等集體活動,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學秩序混亂;2、人為原因導致較大范圍師生缺課、停課,漏考、停考。教師上課遲到、提前下課、中途離場、拖堂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緊急情況除外),造成較大影響;3、上課時間隨意讓學生離開課堂請家長、取物品或做別的事情,無故不接受、不按時參加、或不按時完成學?;蛏霞壷鞴懿块T安排的教學、教研等方面的工作;4、由于監考人員失誤,造成下列情形之一:(1)教學考試結束后收回試卷數與參加教學考試人數不相符;(2)不按要求裝訂試卷;(3)遺失學生試卷;(4)因其它原因造成學生成績無法確定。5、監考中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監5、考時以各種方式要求學生提前交卷;6、教學考試試題有嚴重錯誤未能事先發現,影響教學考試正常進行,造成教學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7、采用降低學生教學考試成績(分數或等級)的方式來懲罰學生,隨意給學生記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數;8、其他帶來較大負面影響的情形。第九條重大教學責任事故:1、違反規定向學生推銷、代購教輔資料或學習用具;2、未經批準,擅自推遲開學時間或提前放假,不嚴格執行規定的作息時間,隨意提前學生到校時間或推遲放學時間;3、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或授權,擅自停開國家課程或減少周課時數量;4、隨意變更教學計劃,組織師生參加商業性的社會活動,或隨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學秩序受到干擾;5、在規定的保6、管時間內,丟失學生原始成績、原始學籍,故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6、隨意開除學生和攆差生,以及控輟保學措施不力,學生流失嚴重,以及未實行平衡分班,擅自設置重點班、快慢班等;7、教師在上課時,攜帶通訊工具在上課時間撥打、接聽電話或收發信息,酒后上課;8、所任教班級紀律混亂,致使所任教班級出現打架斗毆、聚眾鬧事等惡性事件;9、學生曠課逃學,科任教師發現學生不在課堂,未能及時向班主任教師通報,班主任教師未能當即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因處置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后果;10、教職員工對學生有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歧視后進生;11、違規舉辦特長班、補習班或組織學生集體補課等;12、因學校7、自身原因造成停水、停電而未能及時修理,導致教學活動中斷,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進程;13、其他帶來較大負面影響的情形。第十條特大教學責任事故:1、未能及時處理教學責任事故或學生矛盾,造成事態進一步惡化并造成嚴重后果;2、因指導和管理不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使學生及其他人員受到傷害,;3、在教學過程中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或帶有封建迷信、淫穢及其它思想內容不健康的,違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4、重要考試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監考員對學生教學考試違紀行為不制止、不上報,放縱考生舞弊,對突發事件處置不當,導致考場秩序混亂,違反規定,私自更改學生教學考試成績;5、其他帶來較大負面影響的情形8、。第三章教學責任事故過錯認定第十一條教學責任事故的發現可以通過過錯人主動報告、知情人舉報或檢查人發現等途徑。學校教務處要作出專門記載,并通知當事人所在部門。第十二條教學責任事故知情人要在事發當日向學校教務處報告,對隱瞞不報或拖延不報的人員,視為事故責任人,一并追究責任。第十三條教學責任事故過錯責任人所在部門對事故要組織調查、取證、核實,對事故級別與當事人提出初步認定與處理意見,送交學校教務處。第十四條教學責任事故級別認定實行分級負責。一般教學責任事故由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認定;較大教學責任事故可由分管副校長負責認定;重大教學責任事故須由校長認定;特大教學責任事故由教育局認定。第十五條一般教學責任9、事故要在事發當天初步處理完畢并通知過錯責任人;較大教學責任事故要在事發后兩天內處理完畢并通知過錯責任人;重大教學責任事故要在事發后三天內處理完畢并通知過錯責任人;特大教學責任事故要在事發后五天內處理完畢并通知過錯責任人。第十六條教學責任事故過錯責任追究決定要采取書面形式通知事故責任人并報聯合校備案。第十七條教學責任事故過錯責任追究決定要由教務(導)處負責通知過錯責任人及所在職能部門,督促過錯責任人及所在職能部門執行處理決定。第十八條教學責任事故過錯責任追究要有書面記錄,各有關職能部門和人員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寫小學教學責任事故記錄表(一式三份),學校和聯合校各存檔一份、事故過錯責任人一份。第十10、九條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在對教學責任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的同時,要迅速采取補救措施,盡可能降低事故影響的程度和范圍。第四章教學責任事故責任追究第二十條教學責任事故經最終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須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根據事故級別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一般教學責任事故給予事故責任人通報批評,取消當年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資格,且當年年度考核、師德考核不能評為優秀。較大教學責任事故給予事故責任人警告直至嚴重警告處分,取消兩年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及評優選先的資格,且兩年年度考核、師德考核不能評為優秀。所在學校校長、分管校長給予全聯合校通報批評。一年內累計發生三次以上一般教學責任事故,作為一次較大教11、學責任事故處理。重大教學責任事故給予事故責任人嚴重警告處分,取消三年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及評優選先的資格,且當年年度考核、師德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所在學校校長不得晉升職級,校長、分管校長取消當年評先樹優資格。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以上較大教學責任事故,作為一次重大教學責任事故處理。發生特大教學責任事故給予事故責任人嚴重警告處分直至解聘,取消五年評先樹優資格,當年度年度考核、師德考核定位不合格等次。所在學校校長職級后退一個等次,分管校長免職,校長、分管校長取消兩年評先樹優資格。過錯人主動報告教學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人要減輕處罰。確因查找未到班學生、要急避險或防范其他安全事故而發生撥打電話、離開教室等教12、學責任事故,可免于責任追究。但事故當事人要主動向學校報告,并接受調查。第二十一條對一年內累計發生四次以上重大教學責任事故或發生兩次以上特大教學責任事故的學校,免除校長、分管副校長的職務,取消學校當年申報和評選各種個人或集體榮譽的資格。第二十二條如果教學責任事故的產生原因是當事人曠工或曠課,除對當事人按出勤制度進行處理外,還要按教學責任事故中要承擔的責任進行處理。第二十三條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和處理結果要記入事故責任人業務檔案,作為對教職員工績效評價、考核獎勵、職稱評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據。第五章申訴與仲裁第二十四條學校要建立教職工校內申訴制度,成立由黨工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的教學責任事故爭議仲裁委13、員會,明確教學責任事故爭議仲裁的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第二十五條過錯責任人對事故的初步認定和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日以內提出申訴。申訴由教學責任事故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并作出裁決。在規定時間內,過錯責任人未提出申訴,學校對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和處理意見即被認定為最終處理意見。事故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為教學責任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學校依據仲裁決定作出行政處理。第二十六條仲裁決定要在申訴提出后一周內作出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定、學校行政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部門提出復查。第二十七條在10日以內組成教學責任事故審核小組,調查審核后,報上級研究做出復查結論。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對本辦法未列舉到的其他教學責任事故行為,要按照本辦法規定,比照相應條款進行認定和處理。教學責任事故涉及違法的,由學校根據國家及學校相關法律法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九條學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防教學責任事故發生,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學校要制定教學責任事故預防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教學責任事故預防工作機制,預防并杜絕教學責任事故發生。第三十條重、特大教學責任事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縣教育局報告。凡隱瞞不報或延誤報告的,視校長為事故責任人,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校長的過錯責任。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