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獎勵與處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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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05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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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教職工獎勵與處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學校獎懲制度第一節 總則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教職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對教職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為主,晉升提級、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第三條 本制度適于學校全體教職工。第二節 獎勵第四條 本學校設立如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全勤獎、續班獎、月績效獎、年績效獎、提成獎、突出貢獻獎); 3.提供學習機會; 4.晉升提級。第五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教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2、學校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教學事故出現; 3.按時完成教學計劃,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學校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學校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學校利益,為學校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招生工作突出,按計劃完成招生指標;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 9.領導有方,帶領教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相關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學校做出貢獻,董事會或校長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第六條 獎金獎懲規定具體如下:1全勤獎:指為獎勵學校教職工在3、規定的上班時間內無遲到、無曠工、無早退而發放的一種薪金。發放金額為100元。 2續班獎:指為獎勵學校老師在規定的教學時間內把所教學生順利升入高一級的班級學習而發放的一種薪金。發放方法如下圖:續班率獎金數目100%5%續班生所繳學費90%99%4%續班生所繳學費80%89%3%續班生所繳學費70%79%2%續班生所繳學費60%69%050%59%扣發當月績效獎50%以下予以解聘 3月績效獎:指為獎勵學校教職工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內工作突出、勤勞能干、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通過校長辦公室和部門領導的考核而發放的一種薪金。發放標準為200元、100元、50元。 4年績效獎:指為學校教職工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內4、工作突出、勤勞能干、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通過校長辦公室和部門領導的考核而發放的一種薪金。發放標準為1000元、800元、500元。 5提成獎:指為學校教職工在學校招生過程中工作突出,完成規定招生計劃而發放的一種薪金。發放標準為50元/學生(教職工親屬打過折后除外), 6突出貢獻獎:指為獎勵學校教職工在學校的發展過程中能盡心盡力、兢兢業業做工作而發放的一種薪金。發放標準視貢獻的大小報經董事會批準后發放。第七條 獎勵程序如下: 1.教職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所在部門同校長辦公室和人事部門審核; 3.董事會或校長批準。第三節 處罰第八條 教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5、,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沒完成教學任務或招生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校長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教學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學校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7.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8.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6、惡劣的; 9.泄露學校秘密,把學校生源介紹給他人或向生源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0.散布謠言,損害學校聲譽或影響教職工情緒穩定的; 11.利用職權對教職工打擊報復或包庇教職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2.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校長應予以處罰的。 教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第九條 教職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學校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由董事會討論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第十條 各部門領導發現本部門教職工觸犯以上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校長辦公室報告;教職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室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及時報經校長或董事會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校長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校長或董事會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第十二條 給予教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第十三條 對教職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第十四條 受處分的教職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學校(學校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