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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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16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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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消防安全管理行為,提高學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特制定本要求。第二條本要求適用于全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從業人員。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至少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內設部門負責人應每周開展一次防火檢查。第四條學校及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2、程等情況;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3、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6、疏散通道、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7、集體宿舍是否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9、化學試劑、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10、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11、食堂、灶間煙道季度清洗情況;12、員工本崗位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13、防火巡查、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3、施落實情況;14、其他消防安全情況。第五條學校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學生宿舍夜間防火巡查應不少于2次,教室、實驗室、圖書館等應加防火巡查。第六條學校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 宿舍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3、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4、 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第七條教職員工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天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現本崗位火災隱患。消防志愿者可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工作。第八條崗位防火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 用火、用電4、有無違章;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3、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4、 場所有無遺留火種。第九條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發現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門和責任人,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第十條火災隱患整改部門和責任人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第十一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并將驗收5、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第十二條學校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學校校應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第十三條學校實驗室應將預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等報學校消防管理歸口部門備案。第十四條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人員應采取如下措施:1、事故附近的人員立即電話通知單位值班人員;2、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人員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引導學生疏散第十五條接到報警信號后,立即通知現場最近的工作人員、巡查人員前去確認。現6、場人員確認火災后,向校領導匯報,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滅火器等滅火。第十六條火災確認后,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如下措施:1、通訊聯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保持通訊和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2、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3、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學生疏散;4、安全防護組負責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阻止于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5、后勤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第十七條學校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有學7、生參加的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第十八條學校應明確一定數量的疏散引導員,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發生火災時,正在授課的教師應組織學生疏散逃生。第十九條發生火災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通知人員疏散:1、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生火災,應先通知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2、首層發生火災,應先通知本層、二層;3、多個防火分區的首先通知著火區域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區。第二十條火災無法控制時,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第二十一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1、 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2、8、 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 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學校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2、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3、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4、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第二十四條學校應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應重點9、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五條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職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應當達到以下要求:1、熟悉消防法律法規;2、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3、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4、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第二十六條學校應在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書”和“消防安全承諾書”,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