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現金及有價證券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169
2024-09-08
6頁
21KB
1、學校現金及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現金及有價證券之管理辦法與作業程序及控制要點(一)現金及有價證券之管理辦法一、總則第 一 條 本校現金及有價證券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現金,謂庫存現金、零用金、銀行支票存款、銀行活期存款及到期票據。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定期存款單及遠期票據等。第 三 條 現金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及保管事務,由出納人員依據核準之轉帳撥款(定存換單)及會計人員開立之傳票辦理。零用金之收付、保管,由經2、辦人員辦理。第 四 條 本校各項收入得委托所在地之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代收。與各銀行往來,有關賬戶之設立、變更或取消等,均應事先呈 校長核準。自行收納者,應于當日或隔日悉數存入銀行,不得移作支出之用。第 五 條 本校之基金、學雜費等之收入,應在銀行分別設戶。提款時,均以支票為之,并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空白支票由出納人員保管,出納人員根據會計人員之支出傳票開立付款支票;支付廠商之票據,應以開立抬頭并注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支付。第 六 條 出納人員除當日收現未及存入銀行之現金外,不保管及存有庫存現金。第 七 條 零用金之限額,由校長核定之。第 八 條 主辦會3、計人員對于現金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保管應做定期及不定期之檢查。定期檢查每學期不得少于三次,并應將檢查結果報告呈 校長及董事會。二、現金收支第 九 條 出納人員執行收款時,除收回支出或借支等外,應制給收款收據(格式一)。前項收款收據,除經手人簽章外,并應由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校長簽章。其三聯式已收款收據,均應裝訂成冊,統一連續編號,由出納人員保管。出納收訖后當日或隔日應存入銀行,會計聯報核會計部門編制收入傳票入帳。第 十 條 出納人員對委托銀行代收款項之憑單于收款期限截止后未見送回時,應即查明原因,并通知主辦會計人員。第十一條 出納人員除現場繳現外,應根據主辦會計人員核章之收入傳票執行收款,4、于收訖后在傳票上加蓋經手人日期章,同時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格式二)。但逾期一周仍未能收取者,應敘明催收情形,并通知主辦會計人員。第十二條 出納人員收入之支票,發生退票情事時,應即通知會計部門協助處理。前項退票款項,應即由出納人員向債務人追收或通知經辦人員辦理追收。第十三條 出納人員根據主辦會計人員核章之支出傳票,登入廠商付款簽收簿(格式三)。于付訖后同時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并將傳票退還會計部門辦理。第十四條 出納人員支付款項,除零用金及特殊款項外,應以支票徑付與學校債權人;其當場領取者,應在廠商付款簽收簿上用印及簽名并寫付款日期,或以掛號郵寄;或轉帳匯入對方賬號。開立支票時,存根聯上應詳予填載5、。三、有價證券第十五條 學校收受遠期票據,以校務有關者為限,并須呈 校長核準。第十六條 收受遠期票據,應即委托銀行代收,并于收到時,由出納人員通知會計部門入帳。第十七條 有價證券應由出納人員編制定期存單匯總表(格式四)與定期存單流程表(格式五),并登錄有價證券備查簿(格式六)及有價證券明細表(格式七) ,定期存單放置于銀行保險箱保管為原則。第十八條 出納人員應注意各項有價證券之本息到期日期,按期兌取,并通知會計部門入帳。四、登記與編報第十九條 出納人員應按日就庫存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付結存,編制現金及銀行存款日報表(格式八),并按到期日定期存單,編制定期存單匯總表,并送主辦會計人員核送校長核準。6、第二十條 出納人員應于次月十五日前,根據銀行對賬單核對銀行存款金額,如有差額,應敘明原因并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格式九)移送會計人員核轉校長核閱。第廿一條 零用金采定額制,由出納根據核準憑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其支付應由經辦人員登記于零用金備查簿(格式十),按月根據零用金備查簿填具零用金支付清單(格式十一),連同原始憑證交由會計人員核辦并補足原額。五、出納人員之管理 第廿二條 經辦現金、銀行存款及票據之收付保管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保證手續,并由學校辦理信用保證保險。前項保證手續細則及保證保險額度,呈報 校長視實際情形自行規定。 第廿三條 經辦現金、銀行存款及票據之收付保管人員,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應由正式編制內人員擔任,不得由臨時人員為之。不得兼任本身經管收付部分交易之記帳工作。不得對外作有關財務上之保證。六、附則 第廿四條 學校收付外幣或外匯時,應依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廿五條 作業組織或單獨為現金收付之作業單位,其現金及有價證券之管理,適用本規章之規定。第廿六條 基金之管理使用得: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三、購置學校自用之不動產。 第廿七條 本校目前尚無投資基金。 第廿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經董事會核準后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