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產職責考核經濟獎勵處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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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31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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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產職責考核經濟獎勵、處罰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職責考核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保證公司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司所有單位、租賃承包單位、維修施工單位、勞務輸出單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獎懲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和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安全生產獎懲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應與安全生產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相當。 第五條 有關獎罰均由財務處統一發放和收繳,罰款通知單由安全部門開出交給財務2、處,被罰單位和個人應在開票當月繳納罰款,否則在工資內加倍扣除。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 能按規定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有計劃、有檢查、有評比,能確保全年一切事故為零的單位給予一定獎勵。第七條 凡全面完成安全、環境保護目標考核指標,年終獲安全先進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第八條 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取得成績的個人,年終獲安全先進的個人給予100-500元獎勵。第九條 發現事故預兆,果斷采取措施,避免發生設備、交通、火災及人員傷亡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100-1000元獎勵。第十條 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給予100元獎勵。第十一條 在事故搶救中,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或少受3、損失者,給予100-1000元獎勵。第十二條 在勞動安全方面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者給予500-1000元獎勵。第十三條 對生產單位領導不注重改善職工作業環境和職業衛生,可能造成職業病和慢性中毒等危害,有檢舉揭發者給予100-500元獎勵。第三章 處罰第十四條 工傷事故1對發生工傷事故,逾期不報,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隱瞞不報,或謊報事故者,弄虛作假出具各類工作票造成重大未遂事故以上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事故責任人及單位第一責任人承擔事故責任及受傷者的一切費用,并對事故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按事故性質)。2.發生工亡事故單位,除按規定追4、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外,取消事故單位當月全部獎金和效益工資以及年終獎。3發生重傷或惡性中毒事故,除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外,扣罰事故單位當月和效益工資的15-25%(100人以下扣25%,100-200人扣20%,200-300人扣15%)。4兩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輕傷,或中毒事故的單位罰款500元。5超內控指標或無指標發生輕傷或一般中毒事故一起,罰款200元。6由于“三違”所造成的人身,責任人按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費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由責任者全部承擔。費用在100-500元(含500元)由責任者承擔50-80%。費用在500-1000元(含10005、元)由責任者承擔20-40%。費用1000元者,由責任者承擔10-30%。同時有幾個責任人時,以責任大小按比例分別承擔。7獨立核算單位發生一起輕傷事故罰款500元,發生重傷事故一起罰款1000-5000元。第十五條“三違”行為1違章作業、不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的、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無證操作特種設備的、在禁煙區內吸煙、不按規定佩戴各類防護用品(如不佩戴安全帽、著裝不規范)、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區或在易燃易爆區內使用通訊器材的、作業場所未履行監測監護職責的,每發現一例罰款100元。2.工作期間,不嚴格執行勞動紀律,發生遲到、早退、睡崗、脫6、崗、干私活、串崗等現象,每發現一次處以100元以下罰款。3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者,每查明一起除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罰款500元。4對破壞生產和生產設施者,除進行經濟處罰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5施工場地、勞動場所不注重文明衛生,或亂擺亂放(如庫房區擺放自行車、摩托車等),庫房物品不按規范堆放整齊,每發現一例罰款100元。6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外包工、臨時工)當班期間一律不得飲酒,凡因飲酒所引起的后果及事故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并追究相關的連帶責任,具體規定如下:酒后上班者,扣罰當月獎金和效益工資,當天按曠工論處,并罰款200元。對飲酒上班7、現象查處不力的責任單位罰款300元。第十六條 隱患整改1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拒不執行安全部門安全指令的;對重大事故隱患,嚴重的有毒有害場所,經過努力能解決而不積極采取措施解決的單位及部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2對一些屢禁不止的事故隱患給予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1)對生活、生產場所控電、配電設施有缺損或未按規范安裝及私拉亂接者,每發現一例罰款該單位電工班200元,并扣除當月全班人員效益工資。(2)對庫房等重點禁火部位,每發現一起抽煙、打手機、機動車進入不裝防護罩等行為,罰款100元。(3)對應持證上崗工種無證上崗每發現一人次罰款責任單位和管理部門各100元。8、(4)管理部門對所屬管理范疇內隱患整治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扯皮、拖拉、延誤時效而造成事故按事故大小追究管理責任。第十七條 交通事故1每發生一起輕微交通事故,按事故責任(次要、同等、主要、全部)扣罰單位50-200元。2發生一般交通按責任扣罰單位200-500元。3交通事故責任人除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外,責任人將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全部責任:費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承擔經濟損失的5-15%。費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者承擔經濟損失的5-10%。費用在10000元以上者,承擔經濟損失的3-8%。同等及以下責任:費用在50009、元以下(含5000元)者承擔經濟損失的4-8%。費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者承擔經濟損失的3-6%。費用在10000元以上者,承擔經濟損失的2-4%。4三產單位發生一起輕微交通事故罰款200元,一般性交通事故罰款500元。第十八條 設備事故設備事故按級別大小處罰規定如下:1重特大設備事故(設備維修費用大于5萬元,主系統停機16小時以上),扣罰責任者當月獎金和賠償直接經濟損失費1-5%,設備副總經理、設備主辦、分公司設備副經理、分管技術人員酌情扣發獎金。2一般性設備事故(設備維修費用在500050000元,主系統停機416小時),扣罰責任者當月獎金和賠償直接經濟損失費10、1-3%。3設備故障和設備小事故(停機5分鐘4小時),扣罰責任者當月獎金,并按情節從分公司獎金總額中扣發直接經濟損失費1-3%。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1環保設備必須與生產設備同時運轉,每發現一次環保設施不開啟或開機率不足,罰款200元。2凡因違規排放“三廢”污染物質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1000元,同時須負擔因污染造成各項賠償費用。第二十條 其它1安全檢查、機電特種設備管理、勞動紀律檢查、職業培訓、消防設施和火工品管理、危房管理、尾礦庫區管理分別由生產部、公共關系部、保衛、選礦分公司部門執行檢查、督促、處罰的職能,對不能按有關規定執行其職能造成事故的,扣罰該部門當月全部效益工資和獎金,11、并對有關責任部門處以400元以上罰款。2各類事故除對事故責任者和有關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按不同情節,給予事故責任者和有關人員以教育、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留礦察看、開除礦籍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對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1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勞務輸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2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3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勞務輸出單位未明確現場作業安全責任人的;第二十二條 租賃承包單位、維修施工單位、勞務輸出單位主要負12、責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影響公司安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有關管理部門中止合同并清除出廠。第二十三條 公司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章行為的;2受他人脅迫有違章行為的;3違章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4違章行為不成立不予處罰;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部門應當采納。安全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頒布日期:xx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