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學教職工獎勵處分管理規(guī)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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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51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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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中學教職工獎勵處分管理規(guī)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縣第二中學教職工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我校教職工隊伍的科學化管理,建立健全獎懲分明的人事管理機制,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校教職工要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條 引導廣大教職工為人師表,激勵先進,鞭策后進,防止和糾正違法違紀和失職行為,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工作積2、極性和創(chuàng)新精神,為推進我校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建功立業(yè)。 第二章 獎 勵第四條 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把教職工的政治榮譽、物質利益與其創(chuàng)造的工作業(yè)績及貢獻聯系起來,貫徹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五條 凡我校在職教職工,在教育、教學、科研、實驗、行政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1、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在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成績突出,收效顯著者。 2、認真鉆研業(yè)務,積極進行教學改革,圓滿完成教學任務,在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3、積極進行科學研究,有重要科研成果或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學科專業(yè)領域以及在推廣3、科技成果方面成績突出者。 4、勇于探索,科學管理,在教學管理、行政管理、科研管理、實驗管理、后勤管理、圖書管理以及在發(fā)展校辦產業(yè)等方面成績突出者。 5、工作認真,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師生員工服務,在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中服務質量高,做出顯著成績者。 6、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做好財務工作,厲行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勇于抵制不正之風,事跡突出者。 7、遵紀守法,勇于同違法犯罪、失職瀆職行為作斗爭,在保護公共財產,保衛(wèi)國家、學校利益,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活秩序,維護學校治安等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8、對有重大科研成果、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其他方面貢獻特別突出者,給予重獎。 9、其他突出事跡應給予獎勵者。 第4、六條 獎勵包括授予榮譽稱號和給予物質獎勵 授予榮譽稱號包括: 1、榮獲國家級獎章、勛章等稱號(個人);(1)榮獲國家級五一勞動獎章;(2)榮獲國家級勞動模范;(3)榮獲省、州級、縣級文明單位標兵;(4)榮獲校級精神文明先進單位;2、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獎項:榮獲校級精神文明先進個人;3、突出貢獻獎項:(個人)榮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國家級自然科學獎;國家級發(fā)明獎;國家國際合作獎;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國家級青年科技獎等三等獎以上獲得者(前三名);榮獲?。ú浚┘壙萍歼M步獎;自然科學獎;發(fā)明獎;科技成果獎;教學教研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獲得者(前三名); 4、學校黨群工作先進獎項:(集體、個人)(1)榮獲先進5、黨支部(2)榮獲優(yōu)秀黨員、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3)榮獲工會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5、學校師德先進個人、教學競賽活動獎項:(個人)(1)榮獲學校師德先進個人;(2)榮獲學校教學競賽活動三等獎以上;6、學校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獎項:(1)榮獲學校先進集體;(2)榮獲優(yōu)秀教師;(3)榮獲優(yōu)秀輔導員;(4)榮獲先進教育工作者;7、學校單項工作活動(教改、評估、重大活動等)集體、個人獎項;8、學校其他獎項的設立,可參照本暫行獎勵標準,報學校批準。9、其他榮譽稱號。 第七條 授予榮譽稱號由學校統(tǒng)一安排,定期評選。受省部級及以上獎勵的,學校給予一定形式的宣傳,并給一定的配套獎勵。 第八條 受獎稱號作為考核、晉職、晉6、級等工作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 處 分第九條 凡我校教職工有下列違紀、失職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者,給予行政處分。 1、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散布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組織或參與非法活動者。 2、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挪用或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以權謀私,破壞公共設施、侵犯國家和學校集體利益者。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出現責任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者。 4、無故不服從分配、不聽從調動;擅自從事兼課經商等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了正常教學、工作秩序者。 5、擅自停工停課,考試考查中弄虛作假、泄露試題等造成嚴重教學事故者。 6、在招生就業(yè)、評職晉級、人員調配、承包采購、福利分配等項工作中7、違反政策規(guī)定,營私舞弊者。 7、打人、滋事,誣陷誹謗他人,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篡改證件、傳播淫穢音像書刊、生活腐化墮落者。 8、在涉外活動和保密工作中違紀者。 9、借工作之便,報復、打擊他人,造成惡劣影響者。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違背職業(yè)道德,違反學校紀律應給予行政處分者。 第十條 行政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公職七種類型。 第十一條 在追究教職工個人責任和給予行政處分時,堅持嚴肅慎重的態(tài)度,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危害,參照本人平時表現和對所犯錯誤的認識程度,區(qū)別對待。 1、對于違反紀律,使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利益遭受一定損失,仍可8、繼續(xù)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可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2、對于嚴重違反紀律,使國家、學校和教職工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影響,不宜繼續(xù)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可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3、對于嚴重違法亂紀且屢教不改的,可給予開除處分。為給其悔改的機會,也可給予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限為一年。 第十二條 受行政紀律處分人員的工資處理 1、受行政紀律處分的人員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 2、 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3、 受到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除不得晉升職務工資外,還要降低職務工資檔次。其中: 受降職處9、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處分。 受撤職處分的,如暫時沒有明確職務,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撤銷前的職務,降低兩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處分;重新明確了職務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職務工資兩個檔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檔次。低于新任職務最低檔的執(zhí)行最低檔,高于最高職務工資檔次的執(zhí)行最高檔,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4、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處分的次月起停發(fā)工資。 5、解除行政紀律處分后,其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次年起重新計算10、。 第十三條 處分審批權限 1、教職工的處分,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經人事處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批,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2、學校中層干部的處分,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分別報人事處和組織、紀檢監(jiān)察部門,經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審批。受降職以上(含降職)處分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對教職工的處分,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xù)完備。 第十五條 各單位發(fā)現教職工違紀,應及時做出相應處理,時間不超過1個月,若情節(jié)復雜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一般不超過3個月。隱瞞不報,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受處分的教職工若認為處理不當,允許按組織程序向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在未做出改變原處分決定之前,仍按原處分決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判處勞動教養(yǎng)和拘役及拘役以上刑罰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本條例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抵觸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和未盡事宜,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xx縣第二中學xx.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