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公司架子隊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及處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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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53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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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設公司架子隊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及處罰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架子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安全事故 責任的處理,及時糾正、處罰施工現場違法、違規及違章行為,根據 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 規,結合架子隊現行規章制度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職責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文件規定,安全事故等級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國務院75號令)的分級規定,鐵路事故等級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 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2、國國務院令第501號)分級 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鐵路地下直徑線隧道工程項目部架子 隊,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對有違法、違規、違章及發生的事故責任人 員,對其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和處罰。第四條架子隊對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可追溯至各部室、領工員、 工班長及個人。第五條 安全生產實行領導負責制。架子隊隊長為安全生產的第 一責任人,各部室管理人員、領工員及各班組長按職責大小,實行一 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第六條 發生重傷、死亡及以上安全事故,由項目部、集團公司 或政府參與調查處理決定為準,安全生產責任按調查結果由架子隊相 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七條對于安全生產責任人,若觸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公 安3、司法機關處理。第八條若事故責任劃分以直接和間接責任定論的,則對直接責 任人和間接責任人分別按本辦法中的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條款 進行處罰。第二章責任追究形式及處理程序第九條 安全責任追究形式包括: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 令停止違法、違規及違章行為,處罰、開除、建議行政處罰。第十條安全生產責任及事故責任劃分必須嚴格按照架子隊安 全生產責任制度(04號)文件,事故調查由架子隊 隊長、副隊長、技術主管、安全負責人擔任,相關部室參與,依處理 結論進行確定。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有的處理意見均有調查組依據該辦法提出, 對做出處罰的單位或個人,由架子隊辦公會討論而定。經濟處罰由計 財室向責任人收繳,行4、政處罰由架子隊管理權限內的辦公室分管領導 行文執行。第三章違法、違規及違章行為和責任追究第十二條架子隊班組在工作期間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副 隊長、領工員或其它責任人書面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0元罰款:(一)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 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二)未按照規定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分工序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 措施不到位的;(四)指令他人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五)對現場違章作業未及時制止的;(六)施工時未嚴格執行5、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的;(七)對架子隊下發的安全整改通知單不執行的;(A)發現事故未能及時上報、謊報或隱瞞不報的。第十三條作業各部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暫停 施工進行整頓,并對相關責任人視其情節處以50010000元罰款。(一)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檔,或未對生活區、施架子隊劃分 的;(二)對分項工程及各施工工序未進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的;(三)未在施工現場各種通道、坑、洞口及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 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擅自拆除安全 警示標志的;(四)未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現 場前進行檢查,或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6、(五)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 質的機械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 的;(六)未對既有線圍墻、地下管線、接觸網、電桿、變壓器、高 壓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或保護不力而造成破壞的;(七)未按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 設施和滅火器材的;(A)被部委、鐵道部安全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受到處罰的。(九)對施工運輸、提升、通風、開挖、照明、排水系統等未能 安排專人檢查、維修、保養,確保使用安全的。第十四條架子隊各部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分管領導及其 他責任人員書面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視情節輕重 處以50010000元的7、罰款:(一)未建立健全本架子隊安全責任制或人員不到位的;(二)未組織制定本架子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三)未能保證本架子隊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四)未及時檢查發現和整改、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五)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員證書而 持證上崗的;(六)未按照規定對員工(含勞務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七)未向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 用品的;(A)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九)各相關部門未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的;(十)未制定應急預案,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監控的;(十一)對地方監督管理部門和集團公8、司、京隧建公司、鐵道部 的檢查整改不到位的;(十二)發生重大險情未按規定及時上報的或溝通聯絡渠道不暢 延誤時機的;(十三)違反集團公司十八項“卡死”制度的;(十四)未與聯營體協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安全 管理范圍和安全責任的;(十五)未在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旋工方案或專項 施工方案的。第四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第十五條發生輕傷及輕傷以下事故由架子隊調查組(成員見第 十條規定)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查處,同時對事故責任 人進行以下處理:(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二)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三)按事故大小、比例扣除責任人本季度安全風險抵押金,同 時可并處經9、濟處罰。第十六條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事故調查與處理見第六條之規 定。同時按集團公司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 辦法(京隧安質200953號)文件執行。并對事故責任人進行以下 處理:(一)給予協作隊伍罰款10萬20萬處罰;(二)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撤職、開除處分;(三)對次要責任人給予降級、查看處分,同時可并處經濟處罰。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 凡是對處罰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三日內向架 子隊安保室提請復議。第十八條 凡被處罰的相關責任人,取消當月各項評先、評優資 格。第十九條由鐵道部、集團公司、項目部對第三章實施處罰的, 架子隊不再重復進行處罰。第二十條凡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的,則不再對其 進行責任追究。第二一條 本辦法中若有與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相抵 觸的則以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架子隊安保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