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制度匯編考勤教職工學費報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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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55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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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管理制度匯編(考勤、教職工、學費報銷)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考勤制度一、考勤范圍和內容1、考勤范圍:學校在職的全體民警、工勤人員。2、考勤內容:教職工日常工作的出勤和參加政治學習、組織生活、各類會議等。二、考勤方法1、考勤要求:教學人員應按教學工作安排和教師工作規范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按時上、下課,不得無故缺勤、缺課;行政和教輔人員,按學校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認真完成工作任務,不得在工作時間內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專職學生管理人員,應根據學生工作的特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堅守工作崗位。2、考勤2、管理:學校考勤管理工作采取分管校領導負責,由政治處、警務督察、教務等部門組成考勤領導小組,各科室負責人配合的原則組織實施。3、考勤實施:各科室人員的考勤,由科室負責人考勤;學校組織的各種會議考勤,由學校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考勤領導小組每天進行檢查或不定期抽查。三、教職工請假教職工的請假類別為: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等。1、公假:教職工因公不能參加單位的正常工作、會議或活動時,須請公假。公假的范圍為因公出差、參加學術會議、經批準外出進修學習、外出調研、參加各類會議和活動等。請公假者須寫出書面申請,說明請假事由、請假的時間、所在的地點等,必要時出據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科3、室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2、事假:在日常工作時間內,教職工確有工作以外的特殊事情需耽誤工作的,可給予事假。事假時間根據實際情況酌定,但全年累計一般不能超過40天。3、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的,可準予請假,須在書面申請后附醫院證明,急診住院的可持住院證補辦請假手續。4、喪假:教職工配偶、直系親屬和生活在一起的岳父母、公婆去世時,可請喪假3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路程假除外),若需延長者,按事假對待。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5、婚假:正常婚假3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路程假除外);晚婚(漢族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少數民族男23歲、女21歲)增加20天假(其中包4、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夫妻雙方之一方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齡者,均不能享受增加的晚婚假待遇。因我校實行寒、暑假休假制度,職工婚假原則上安排在假期。婚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6、產假:女職工前后產假98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實行晚育(滿24周歲生育)可增加晚育假30天(一方再婚者,不享受增加的晚育假),難產者憑醫院證明,在原規定基礎上再加15天;多胞胎每生育一個嬰兒再加產假15天。嬰兒不滿1周歲的女職工,每天給予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7、護理假:女職工晚育可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不包5、括法定節假日)。凡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計劃生育光榮證的孩子(不滿16周歲)生病后,憑醫院證明可請護理假,每月不超過4天、季度不超過12天、全年不超過45天。夫妻一方做節育手術可給另一方1周以內的護理假,人工流產給3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8、探親假:凡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教職工,每年可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不包括路途時間,以下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探親一次,假期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3年給假一次(6、期間任何一年都可),假期為30天;不具備探親條件的,可在退休前享受探望兄弟、姐妹、子女一次,假期60天,并按其中一名成員路線報銷路費;探親假如果兩個以上探親假沒休的不再計算假次,但可增加假期10天。以上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探親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探親假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五、請假程序及批準權限(一)請假程序:教職工請假須寫出書面申請說明請假事由,填寫教職工請假申請表,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報政治處備案,請假期滿后及時銷假。(二)批準權限:1、正處級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外出請假(指離開單位所在的市、縣以外地區),向司法廳政治部報告,由司法廳主管領導審批。2、副處級領導請假,由學校7、主要領導審批,并報司法廳政治部備案。3、各科室負責人外出請假,向學校主要領導報告,由分管校領導審批,請假3天及以上的,填寫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經審批后報政治處備案。4、其他人員外出2天及以內由各科室負責人審批;3天及以上,填寫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經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報政治處備案。六、獎懲待遇1、對模范遵守勞動紀律出全勤者,可列為年度考核優秀等級的候選人,可參與先進個人評選。2、教職工在請假期間的待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學校的相關規定,按以下辦法執行:(1)外出學習等活動超過1個月的,期間停發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貼。 (2)事假按天數(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扣發人民警察執勤崗位8、津貼和本人月津補貼40%本月工作日天數;全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扣發期間的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貼,超過天數按本人月工資和津補貼70%計發。連續事假超過30天的,扣發期間的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貼、按天數扣發人民警察執勤崗位津貼和本人月津補貼40%本月工作日天數,超過天數按本人月工資和津補貼70%計發。因私出境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停發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貼、按天數扣發人民警察執勤崗位津貼和本人月津補貼40%本月工作日天數,超過的天數扣發本人工資和津補貼。(3)病假1個月以內的,按天數(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扣發每天的人民警察執勤崗位津貼和本人津補貼40%本月工作日天數;超過1個月的,停發9、期間的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貼。病假超過3個月,除扣發期間的人民警察執勤崗位津貼、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貼和按天數扣發本人月津補貼40%外,從第4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工資十津補貼60%)的90%;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工資十津補貼60%)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工資十津補貼60%)的80%;工作年限滿2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工資十津補貼60%)的90%;工作年限滿30年的,工資照發。3、教職工曠工處理:(1)當月遲到、早退累計3次,按曠工半天對待。(2)政治學習、組織生活、各類會議及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等,無故不到10、者,1次按曠工半天對待。(3)不請假、請假未準、超假、續假未準而未上崗者或拒不接受分配工作者,按曠工對待。(4)每遲到或早退2小時以上的,按曠工半天對待。(5)曠工半天,扣發當月人民警察執勤崗位津貼的1/2(工勤人員按本人月津補貼4%扣發);曠工1天及以上的,扣發其當月的人民警察執勤崗位津貼(工勤人員按本人月津補貼8%扣發);曠工3天及以上的,扣發當月的人民警察執勤崗位津貼和本人月津補貼40%(工勤人員扣發本人月津補貼40%)。(6)本年度內凡以曠工處理的,取消評優資格;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的,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20天的,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1、15天的,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七、附則1、各科室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考勤結果與年度考核和津貼分配掛鉤。每月1日前統計上報上月的教職工考勤情況,填寫新疆司法警官學校教職工考勤情況登記表,由各科室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簽字后報政治處。教職工參加學歷、繼續教育及學費報銷的規定一、學歷、繼續教育的原則本規定所稱學歷是指教職工在職參加的國民教育系列的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教育。繼續教育是指教師通過參加心理咨詢師、司法考試等與教師的教學專業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 在保障正常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秩序的基礎上,貫徹統籌兼顧、按需培養、學以致用、專業對口、業余12、學習、自學為主的原則。二、參加學歷教育的條件教職工參加學歷教育,應符合下列條件: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品德良好,身體健康。 2在學校工作2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學成后愿為學校發展建設服務。3符合招生學校規定的有關條件。報考的專業與所從事的專業工作相同或相近。4除因工作崗位變化外,教職工不得申請與現有學歷、學位同層次的學歷、學位教育。5再次接受高一層次學歷教育的,自取得文憑起必須工作滿二年后才能提出申請。三、學習費用報銷1參加大專學歷教育的,學費自理。2在職攻讀學歷學位的教職工,應貫徹“先批準后報名”的原則,即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政治處統一制式表格),經所在科室負責人簽署意13、見(教師還須教務科負責人簽署意見),報請分管校領導和政治處審核后,由學校黨委審定,并交政治處備案。3在職攻讀學歷學位的教職工,必須先由本人墊付學費,在完成全部學業后,憑政治處備案批準的申報表和個人獲取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學費發票及相對應的蓋有辦學單位公章的收費通知一次性予以報銷學費。4經批準參加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學歷教育的人員,學習期滿憑本科畢業證、碩士學位證報銷80%、經批準參加博士研究生學歷教育的人員,學習期滿憑博士學位證報銷學費的100%。報名費、教材費等其他費用自理。5 經批準赴疆外參加學歷教育的人員、每學年可報銷兩次往返路費、住宿費(應有學習當年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14、據)的80%。報銷時以學校的有關規定和該人員職級待遇為標準,在取得畢業證、學位證后一次性予以報銷。6為鼓勵在職人員參加更高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歷學位教育,經批準同意參加高一層次學歷教育的,可享受二次學費報銷,即已報銷過一次本科學歷教育的學費,經批準參加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教育者,第二次參加學歷教育的學費按此規定中“學習費用報銷”的第四條之規定報銷。7為鼓勵“雙師型”教師,學校根據教學工作的需要,批準選派教師參加學習培訓的,即:參加心理咨詢師、司法考試等,獲取相應證書的,可報銷學費或培訓費。8凡參加學歷教育和報銷學費及其他費用,必須經校領導和政治處審批后,財務科方可按本規定予以報銷,未經領導和政治處15、審批的,一律不予報銷。四、參加學歷及繼續教育的要求1參加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教育的教職工必須和學校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合同,其中: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后須為學校服務滿八年。提出調離、辭職的人員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須返還學校已報銷的所有費用,方可辦理離崗手續。2參加本科學歷教育的教職工,只允許參加業余或函授、自學考試等形式的本科教育。3申請參加碩士、博士研究生學習的必須是國民教育系列在職研究生學歷教育,不允許參加研究生結業或其他同等學歷證書班的學習。4凡未經校領導、政治處審批,個人私自外出進行學歷教育以及學習培訓或“先斬后奏”的,學費及培訓費一律不予報銷。五、其他1本規定自起執行,原有規定與之相悖的按本規定執行。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被批準參加學歷教育的,按照本規定執行。2本規定的解釋權在學校政治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