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大學教職工考勤請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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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62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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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財經大學教職工考勤請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財經大學教職工考勤制度(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人事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教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完善崗位聘任管理,規范勞動管理,嚴肅勞動紀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財經大學教職工考勤制度。第二條 本考勤制度適用人員范圍為我校正式在編、在崗教職工(含勞務派遣人員),臨時用工也可參照本制度執行。第三條 教師上課時間和行政、管理、服務人員的辦公時間及學校2、部、處和院、系(室)規定的學習、會議和活動等時間,都視為教職工的工作日,均應按時到崗。第二章 考勤管理與實施第四條 各單位務必加強勞動紀律管理,由部門主要負責人(處長、主任或院長)負責,指定一名兼職考勤員負責考勤工作,考勤員的指定和調換須報人事處備案。第五條 教職工因事、因病或女職工生育等確需請假的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事后辦理銷假手續。第六條 管理崗位、教學(科研)輔助崗位和其它崗位實行日考勤;教學(科研)崗位實行全課、全會考勤,缺勤按日計算。第七條 教職工必須全職在崗工作,嚴格遵守學校考勤制度,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外兼職。教學人員必須按教學科研計劃完成工作任務,并參加會議、學習及其他集體活3、動,授課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提前下課、無故調課或請人代課;管理崗位、教學(科研)輔助崗位和其它崗位人員在工作日內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擅自離崗。第八條 考勤結果作為教職工年度考核及晉升、獎懲的重要依據,并直接與個人工資、福利掛鉤。第九條 考勤員對每位教職工的出、缺勤情況(包括遲到、早退、各類請假、曠工等)應如實記入考勤統計表,不得虛報瞞報。各單位每月的考勤統計表,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于次月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報送人事處。每學期開學后的3個工作日內,各單位應及時將本單位教職工的開學到崗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人事處。考勤員每月須將教職工所有審批后的請假和銷假有關材料復4、印1份,復印件由考勤員保管,原件隨考勤統計表一并報人事處。第十條 各單位要將每月考勤結果在本單位公示2日后上報學校人事處,人事處匯總后在校園網上進行公示。第三章 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第十一條 教職工請假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財經大學教職工請假審批表,按規定程序審批后方可離崗休假。第十二條 病假。教職工因病請假由本人填寫財經大學教職工請假審批表,附縣(或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按如下程序審批:病假在半個月以內(含半個月)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處備案;病假在半個月至2個月之內(含2個月),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單位分管校領導(教學人員由分管教學的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備案5、;連續病假在2個月以上,按長期病假處理。第十三條 事假。教職工請事假,須本人填寫財經大學請假審批表,按如下程序審批:事假3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415天(含15天)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報人事處審批;如有特殊情況一次性請事假15天以上,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教學人員由分管教學的校領導)審批;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 按上述程序報批的同時,須報經分管或聯系本單位的校領導審批、學校主要領導審定,若離開長春市,還須報校長辦公室備案;副職校領導請假,由正職校領導審批;正職校領導請假,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探親假。請探親假由本人填寫財經大學教6、職工請假審批表,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由人事處審批后方可離校探親。期滿返校后到所在單位和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財務部門憑假條和探親期內的往返車船票,按規定予以報銷,人事處登記備案。第十五條 產假、哺乳假、護理假、節育假等計劃生育假以及婚假、喪假,由本人填寫財經大學教職工請假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均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報人事處備案。第十六條 教職工請假期滿后,應按時上班,并履行銷假手續,由本人填寫財經大學教職工銷假審批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銷假。未休滿原請假天數、提前上班的,按實際休假天數計算。請假期滿需繼續請假的,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一樣)。確7、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按規定程序辦理續假手續的,必須采用其他方式續假并得到批準,事后再補辦正式續假手續。第四章 假期待遇的規定第十七條 病假。教職工請病假,當月累積7天之內,保留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當月累計超過7天,基本工資照發,累計超出7天之外的天數按每超過1天,以請假當月績效工資1/30的標準予以扣發;連續請病假在12個月,第1個月內按前款標準執行工資待遇,自第2個月起,按每請假1天,以請假當月績效工資1/30的標準予以扣發;連續請病假在3個月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病假期間只發本人基本工資,停發績效工資等其他待遇;長期請病假人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全年病假累計超過1個月,8、不能參加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且超過6個月之外的時間不計算工齡。教職工在病假期間,參加會議、聽取文件、參加學習等活動,不能視為恢復工作。第十八條 事假。教職工請事假年累計在22天之內,每請事假1天,按請假當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總和的1/22標準予以扣發;教職工請事假年累計在22天以上,超出22天之外的天數,按每超過1天,以請假當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總和的1/22標準的1.5倍予以扣發。 教職工全年事假累計達1個月,不能參加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全年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計算當年工齡。第十九條 生育假。生產假、流產假、護理假、節育假和哺乳假9、期間所有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第二十條 探親假。在寒暑假或其他節假日安排探親的教職工,探親期間所有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作期間探親的,按事假處理并執行事假待遇。第二十一條 婚假、喪假。在規定假期內的待遇不變。第二十二條 工傷假。工傷期間的待遇按照省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因違法違紀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毆造成傷殘,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療養傷期間,所有工資福利待遇一律停發。第二十四條 曠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處理:1. 不請假或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2. 無故不參加規定的學習、會議等,每次視為曠工1天;3.請假日期己滿或借調期已到而不續假或續假未批者;4.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10、,未按期到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報到上班者;5.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以上的,累計5次按曠工處理;6.經查明,請假理由不真實者。曠工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規定執行:曠工1天,扣發當月績效工資,并按天扣發基本工資及其他校內津貼(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連續曠工超過3天,扣發當月基本工資和全部校內津貼。連續曠工15天給予辭退。一年累計曠工15天,另按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經教育無悔改表現,一年累計曠工30天,給予除名。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續假、補假。因病、因事續假,須在假期滿之前及時提出續假申請,按規定報批。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事先辦理續假手續,應在假滿后三日內補辦,超過3天或續假未被批準而又不能按11、時上班的作曠工處理。第二十六條 長期病假人員的管理。對全休2個月以上者,病愈上班需有健康證明,并實行2個月的試工期 (每月應工作15天以上),試工期內又因疾病休息的,其前后病假時間連續計算;寒暑假前1個月連續休病假者,經寒暑假后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5天的,放假前后的病假與寒暑假連續計算。長期請病假人員在病假期間,應嚴格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法規,及時送交病假證明。若一經發現其從事其工作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資福利待遇,并按曠工處理。經教育不改者,所在部門有權提出辭退或除名等處理意見,經人事處審批后執行。第二十七條 關于借調人員的管理。嚴格控制教職工借調,確因工作需要的由校長批準并履行12、借調手續后,方可到借調單位工作,否則按曠工處理。第二十八條 學校成立考勤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將對各單位的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地抽查(包括每天考勤記錄、月考勤統計表、請假和銷假手續等),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考勤真實情況的單位或經公示舉報查證屬實的單位,視情節輕重將扣發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瞞報當月的績效工資,取消該單位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當年的年度考核評先或評優資格,進行誡勉談話,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如遇與國家或省里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以國家或省里政策、法律、法規為依據執行。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人事處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長春稅務學院重申考勤及請假的若干規定(長稅院發【1999】22號)即時廢止。 財經大學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