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生產公司動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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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77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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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生產公司動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目的 為貫徹電力生產“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根據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結合本公司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的一系列規定,特制定本規定。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及分公司區內從事維護、檢修、施工作業的各工程隊伍。3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3.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3.1.1工作必要性;3.1.2工作是否安全;3.1.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3.2 許可人對下列事項負責:3.2、2.1動火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3.2.2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3工作負責人對下列事項負責:3.3.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3.3.2執行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3.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3.3.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3.3.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手續;3.3.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余火種。3.4消防監護人對下列事項負責:3.4.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3.4.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3.4.3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3、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并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進行匯報;3.4.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3.5動火執行人職責:3.5.1動火前動火工作票必須經過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3.5.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5.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范圍內執行動火;3.5.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3.6動火執行人遇有下列情況有權拒絕動火,并向上級報告:3.6.1動火工作票未經有關單位審查批準;3.6.2超出動火工作票規定的有效期限;3.6.3動火工作票提出的安全措施與實際不符;3.6.4實際動火部位與票上所列內容不符;3.6.7防火安全措施不完4、善不正確時;3.6.8發現其它不安全因素。4動火工作的管理4.1動火審批權限:在煤層氣發電廠廠區內任何地方開展動火工作,動火工作票必須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分廠值長及以上領導批準方可進行。4.2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序:4.2.1動火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值長,由其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在“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補充安全措施。審查中發現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重要遺漏,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4.2.2運行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煤層氣氣體含量測量,根據測量結果決定是否合格,合格后在工作票上簽字。不合格終止該項動火工作;4.2.3測量合格后由各級審批人員對工作票進行5、審核批準;4.2.4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完畢,并經消防監護人工作負責人、運行許可人、動火執行人共同到現場檢查,無誤后辦理開工手續;4.2.5動火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4.2.6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在工作開工后不允許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如需變動時,應停止動火工作并經雙方同意,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4.2.7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或工作地點轉移時,必須重新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4.2.86、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4.3動火的注意事項4.3.1首次動火時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4.3.2保證現場消防設施能正常使用,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設施;4.3.3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再進行動火;4.3.4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4.3.5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4.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4.4.1油車停靠的區域及油庫;4.4.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4.4.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4.4.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4.4.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火險前;4.4.6外單位來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分公司有關單位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4.4.7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