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產經濟效益提升工作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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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701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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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產經濟效益提升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充裝站職工有章可循,特制訂本規定。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站,每一個職工都應嚴格遵守。3 基本規定 3.1 安全生產要求規定(1)充裝站實行安全經營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制。(2)充裝站所儲存的氣體屬易燃易爆物質,所用的裝置亦屬防火防爆,因此為杜絕火災的發生,規定任何人進入站區不得攜帶煙火、手機等易燃爆隱患物品。(3)有火災爆炸的危險場所不得采用普通電燈照明,應采用防爆電器,不得進行焊割作業,進2、入現場的汽車、拖拉機、柴油機的排氣管上應加裝阻火器。(4)充裝車間設備、管道及構件要設置靜電接地裝置,且在設備檢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5)經營中的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設施,應在雷雨季節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6)充裝操作人員應穿防靜電服及導電鞋,嚴禁穿戴化纖織物及帶釘子的鞋進入作業崗位,有爆炸危害的場所應設置易于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7)充裝站的消防器材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及時修理更換,保持完整可靠,嚴禁隨意挪用。(8)每一名進入充裝站的新職工均應安全教育,且須考試合格后方可工作。(9)進入充裝工作的人員要熟練掌握崗位的操作規程和安全經營規定,杜絕事故隱患。(10)站長、技術負3、責人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至少每月一次。(11)設備的檢修,需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必須動火時,要辦理動火證。(12)負責運輸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槽車運輸、儲存安全規定。(13)特殊工種人員一律持證上崗。(14)充裝站定期組織安全經營學習,從根本上提高全體職員的安全意識。(15)建立健全安全例會制度。(16)嚴格遵守用電管理制度。3.2安全教育規定3.2.1新規程、新設備推廣及改造后的安全教育。3.2.2特殊工種安全教育內容特殊工種應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考試并取得相關“特種設備操作證”之后,方可從事工作。對特殊工種有關部門應定期組織進行專業的教育及其定期復核工作。對新規程、新設備在經營前,要制定新的4、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為接受事故的經驗和教訓,對避免事故或發生事故的現場,可組織有關人員,召開現場會議,共同接受教育,防止事故發生,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可利用典型進行現場教育。3.2.3日常安全教育的內容3.2.3.1每月要對全體職工進行系統的安全教育。3.2.3.2職工在進行充裝時,應接受新崗位的安全操作及注意事項等教育,且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3.2.4安全教育的考核3.2.4.1充裝站三個月要組織一次對職工安全教育的安全技術考核,考核工作由安全員(設備員)組織。3.3安全檢查規定3.3.1安全檢查的種類3.3.1.1一般安全檢查3.3.1.2專業安全檢查5、3.3.1.3季節安全檢查3.3.1.4節日安全檢查3.3.2安全檢查的內容3.3.2.1安全機構、安全經營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的要求及本站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安全活動開展情況。3.3.2.2充裝站的建筑物、經營及操作、設備及裝置、氣體儲運、安全及消防以及氣站其他裝備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3.3.2.3對壓力容器、電器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等的專業檢查。3.3.2.4季節性的防暑降溫、防凍保溫、防雨防洪、防雷電及防風工作情況。3.3.2.5節日前后要組織安全檢查,對庫房的安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防盜等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3.3.3安全檢查的時間和組織6、3.3.3.1充裝站的安全檢查安全管理部至少每月檢查一次。3.3.3.2專業性安全檢查結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3.3.3.3季節性安全檢查應根據本地區地理、氣候特點、進行季節預防性檢查。3.3.3.4安全檢查應有文字記錄,并存檔保存。3.3.4整改3.3.4.1對查出的每條事故隱患,要認真分析研究,落實整改,要求做到 “五定”(即:定項目、定措施、定時間、定負責人、定檢查人),以求盡快消除隱患,保證安全經營。3.3.4.2對所有事故隱患,必須抓緊整改,不得拖延,更不得互相推諉,對一時不能解決的問題,除做好臨時防護措施外,還要制定計劃,分期整改,對已做“五定”的整改項目,如無故7、拖延并因此而發生事故時,則應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3.3.4.3對重大隱患項目,運用“隱患整改通知書”的方法,由安全員填寫,經站長簽發后,交有關部門負責人簽收并負責處理。3.3.4.4由安全管理部將充裝站各月份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逐項記錄。3.4安全檢修規定3.4.1檢修前的準備3.4.1.1檢修方案檢修單位應編制詳細的檢修計劃,做到項目齊全,責任明確,安全措施具體,對易燃易爆危險性大的崗位、設備還應單獨編制詳細的清洗、置換和防護措施,以確保檢修中的安全。凡有兩人以上參加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其中一人負責安全,并將各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監護人情況詳細填報檢修方案。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對檢修工8、具、設備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良好,并辦理好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檢修單位負責人要認真組織編制和審查檢修方案,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并對檢修人員交好任務,交好安全措施。3.4.1.2清洗、置換凡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均要由設備所屬部門進行徹底的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檢修。設備的清洗、置換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必須采用惰性氣體置換。清洗置換的設備,必須進行分析檢驗,取樣要有代表性,確保清洗置換的可靠性。檢修作業時,設備、管路上應設有明顯的標志,應設立監護人的必須設立。3.4.2檢修過程安全規定3.4.2.1一般規定對易燃易爆物質管道,必須切斷物料入口閥門,如檢9、修設備管道與運行中設備管道連通時,中間必須加盲板。凡是機電傳動設備檢修,必須切斷電源,并要懸掛“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凡貯罐、設備管道檢修,要在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上掛設“禁止啟動”的警告牌。凡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以備應急之用。檢修照明用燈采用電壓不超過12伏的防爆燈具,且電動工具要可靠接地。3.4.2.2焊接作業安全規定焊接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且必須有效。焊接動火,監火人由檢修設備所屬部門指派,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還要由安全員監護。動火現場的易燃物品應清除干凈,并備有足夠的滅火器材。氣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接觸油脂和在日光下曝曬。電焊工要嚴格執行電氣安全規程,10、所使用的焊接工具、設備要符合安全標準。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防護用具,在有毒氣體部門檢修作業應備好防毒面具和口罩。3.4.2.3罐內作業安全規定進入罐內作業必須經安全員同意。罐內作業中可視具體條件,采取通風措施,對通風不良以及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采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對于在危險性較大的罐內作業時,應及時報告安全員,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進罐前處理與檢查:(1)必須切斷電源,拔下鉛絲懸掛“禁止合閘”警告牌。(2)切斷或拆開與罐體相連的所有管線,拆開所有人孔蓋,若采用切斷物料管線時,必須在閥門上懸掛“嚴禁開閘/檢修”的警告牌。(3)凡進入盛裝過或易產生易燃易爆、劇毒、窒息性氣體的罐11、釜前,應進行氣體分析,符合安全要求方準進罐,如遇緊急情況時,必須佩帶適應的防護用品。(4)罐內溫度應降至35以下。(5)進罐照明燈具應采用12伏防爆燈具,其導線,護罩絕緣必須良好,牢固。(6)檢查罐內通風狀況是否良好,必要時應采取通風換氣措施。(7)進罐作業必須由熟悉本崗位經營情況的人擔任監護人,一般監護人不少于兩人,監護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擅自離崗或調干其它工作。(8)罐內作業要按設備深度設安全梯及臺架,必要時應配備救護繩索或安全帶,以保證應急撤離。(9)罐內作業時,嚴禁內外投擲工具、材料等。(10)需進入罐內清理有毒、有腐蝕性殘留物時,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必要時應準備好急救用品。(12、11)凡需進入盛裝過或易產生易燃易爆物料的罐內動火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證,電焊工應嚴格遵守電氣焊工安全操作規程,并且在離開時,焊接用具全部拿至罐外。(12)罐內作業完畢,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確認無疑,監護人在罐內作業證上簽字后,交回辦公室存檔。3.4.2.4電氣安全規定電氣檢修,要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凡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凡是導電設備,線路工作必須停電作業,并在電源開關柄上掛有“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不準任意送電。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時,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認無電方可裝接,并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也要掛接地線13、。凡工作所需裝設臨時線時,須辦理臨時線工作票,所架設的臨時線距地面不小于2.5m,跨越道路不小于6m。禁止帶電檢修作業,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安全部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擔任。電工在登高作業時,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防止電桿折斷和滑梯事故。3.4.3竣工與驗收3.4.3.1檢修單位在檢修完畢后,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3.4.3.2對檢修中有改變的設備工藝,要向充裝間交待清楚,以使充裝工心中有數。3.4.3.3對設備、容器內的檢修工作,必須詳細檢查容器內是否有遺忘工具或其它雜物。3.4.3.4由于檢修需要而架設的臨時線,臨時燈具以14、及檢修過程中所加設的盲板或其它輔助設施均由檢修單位拆除干凈。3.4.3.5系統檢修竣工后,充裝部門與檢修部門雙方要執行交接驗收手續,雙方負責人應當場檢查檢修設備的質量是否合格,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并進行系統聯運試車,雙方確認符合安全檢修質量要求后,應在檢修驗收單上簽字,方可交付充裝使用。3.5安全例會規定3.5.1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把安全經營方針徹底落實,充裝站規定在每月一次的工作總結會議上要同時總結本月安全經營情況,布置充裝站下月安全經營和管理工作。3.5.2負責人應定期召開會議,并及時傳達會議精神,及時總結經營中的安全情況,布置下階段經營及安全工作。3.6消防器材管理維修規定3.6.1消15、防器材放置在通風、干燥而且取拿方便的地方。3.6.2消防器材,保持干凈、整齊,防銹蝕,不得曝曬、雨淋,做好冬季防凍措施。3.6.3消防器材定期檢查,過期要及時更換。3.6.4消防器材的管理由安全員負責,車間、倉庫等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管理。3.6.5消防器材無警不動。3.7安全用電管理規定3.7.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工技術規范進行,嚴禁非電工人員亂拉亂接。3.7.2倉庫的電器和線路必須按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進行安裝。3.7.3車間、倉庫消防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器。3.7.4嚴禁使用不符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線路不超負荷運行。3.7.5架空高壓電力線不準通過建筑物16、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3.7.6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3.7.7對氣站的電器設備和線路應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3.7.8易燃易爆部門,倉庫的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3.7.9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3.8易燃易爆崗位安全管理規定3.8.1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崗位設置要求。3.8.1.1氣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與周圍建筑物應留有足夠的間隔,安全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阻。3.8.1.2加強通風,使其不17、致達到燃爆濃度。3.8.1.3嚴禁煙火,杜絕可能產生火花的一切因素。3.8.1.4所有電氣設備和電氣照明裝置,都應采用防爆型的設備裝置。3.8.1.5避雷、靜電接地線和各種電機接地線,必須完整無損。3.8.1.6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經常檢查保持好用。3.8.2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崗位的規定3.8.2.1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容器、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要經常檢查,保持靈敏,準確好用。3.8.2.2電閘和電源插座蓋,要完好無損。3.8.2.3不準用鐵器敲打起蓋,不能碰撞、拖拉,嚴禁穿釘鞋、化纖衣服進入操作現場。3.8.2.4所用管路、閥門不得泄漏,所有法蘭連接處必須有靜電過橋。3.8.3儲存易燃18、易爆物品的倉庫管理規定3.8.3.1易燃易爆物品要儲存在專門倉庫、地點,不得與其它物品混合儲存。3.8.3.2要分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3.8.3.3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在潮濕地方存放,受陽光照射易揮發、易燃物品,不得露天或在高溫地方存放,必要時應采取降溫措施。3.8.3.4容器、包裝物要完整無損,否則應立即處理。3.8.3.5機動車輛無阻火器嚴禁進入。3.8.3.6庫房內不得設置電閘開關,不得安裝日光燈。3.8.4搬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規定3.8.4.1裝運前必須嚴格檢查,杜絕跑、冒、滴、漏現象。3.8.4.2要輕裝、輕卸,嚴禁震動撞擊、重壓19、傾倒和摩擦。3.8.4.3裝運工具在裝運中不準用明火修理或用明火照明,途中停留,必須有人看守,并不得停留在氣站倉庫附近及人口稠密的地方。3.8.4.4不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質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搬運工作。3.9動火管理規定3.9.1固定動火區的劃定:3.9.1.1應由充裝部門,根據所在部門的火災危險情況,經站長批準方可確定。3.9.1.2經批準的固定動火區內允許各類明火作業,不需要辦理動火許可證。3.9.1.3固定動火區與禁火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30m,如果個別動火場所的安全距離達不到要求時,應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或設置在室內。3.9.1.4批準后的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志,固定動火區不20、得儲存可燃性物質,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3.9.1.5氣站內內除固定的動火區及二級動火以外,凡屬儲存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助燃氣體,氧化劑及易燃固體等物質的場所,及其設備、容器、管道、氣站周圍10m范圍內均屬于禁火區。3.9.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范圍:3.9.2.1因經營或維修工作的需要在禁火區內動火時,必須辦理用火作業安全許可證。3.9.2.2用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安全員填寫報HSE管理部審批。3.9.2.3充裝負責人應對本部門安全動火的安全措施負責,在辦理動火許可證前,應對動火的設備、容器、管道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3.9.2.4安全員對動火負責,在審批動火證時,必須確切了解動火場所周圍的21、實際情況,嚴肅認真地進行審批,嚴禁不負責任的做法。3.9.2.5動火許可證只能在批準的時間范圍內使用,每次審批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0天,如動火期滿工程未完,必須重新辦理,嚴禁一證復用,一證多用,以工種代姓名,以言代證。3.9.2.6申請動火部門要根據用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提出的要求,認真落實動火前的各項安全措施,動火執行人對沒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拒絕動火。3.10事故管理規定3.10.1傷亡事故管理規定3.10.1.1定義 凡職工為了工作而發生的人身事故或雖不在工作崗位上,由于氣站設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均屬因工傷亡事故。3.10.1.2傷亡事故的分類特別重大22、事故,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事故同時負傷或傷亡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事故,不論他的傷亡程度如何。死亡事故,指同時死亡二人以下的事故。重傷事故,指發生符合勞動部發布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其中一條的負傷事故均為重傷事故。輕傷事故,指職工因發生負傷而喪失勞動能力滿一人或一個以上工作日的不夠重傷的負傷事故,均為輕傷事故。微傷事故,指發生負傷事故,而不夠影響繼續工作,一般可視為微傷事故。3.10.1.3傷亡事故的報告程序職工發生負傷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報告崗位負責人,崗位負責人必須立即報告安全責任人,并在一日內將負傷者情況及事故的經過,23、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書。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多人事故,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時,站長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快速報告主管部門。凡職工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日或超過一個工作日的一切事故,辦公室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一周內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報站長。安全責任人應定期按規定向上級呈報事故統計表,并做好存檔工作。充裝站要建立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臺帳,切實加強對傷亡事故的統計管理工作。3.10.1.4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充裝站發生輕、重傷事故,應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由安全責任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按規定填寫報告書,必要時可召24、開現場會或座談會,廣泛教育其他職工。(微傷事故不作統計上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死亡事故時,應由勞動部門、公、檢、法、保險組成聯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的原因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上報主管局及有關部門,特種設備發生嚴重以上事故必須立即報當地技術監督行政部。凡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后果嚴重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并嚴肅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各部門都應嚴肅對待嚴格管理,對故意隱瞞傷亡事故不報的部門,要追究領導責任。3.10.2破壞、火災和爆炸事故3.10.2.1定義凡有一定政治背景,有意造成各種事故和無政治背景,但因某種原因而有意制造的各種事故,均為破壞事25、故。凡是原料、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直接損失一萬元以上者,或引進人身重大傷亡者,均為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凡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損失200元以下者為火警事故。凡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損失不足一萬元和200元以上者為一般火災爆炸事故。3.10.2.2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發生火警在崗人員立即打“119”報警,同時積極撲救,在萌芽之中將火災撲滅。發生一般火災和重大火災,由當地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組織調查,上一級公司消防監督機構組織實施。特大火災,由當地的公安消防機構或上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組織調查,并邀請當地人民檢察院和監察、勞動、工會、保險等部門參加。火災撲滅后,要保護好現場,對現場進行勘查,不經公安26、消防部門同意,不得破壞現場恢復生產。對所有被訪問的現場人員,必須認真地如實回答消防部門的提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掩埋真象,互相竄供。對查明的事故原因,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針對火災發生的原因,要采取具體的防火措施,避免發生類似的事故。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查清火災原因和確定責任后,應當寫出調查報告,并向起火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填寫火災事故書。3.11充裝安全管理規定3.11.1必須嚴格遵守崗位作業指導書和設備操作規程,工作時間嚴禁穿帶釘子的鞋、拖鞋、短褲進入充裝區。3.11.2煙與火種或非防爆通訊器材等嚴禁帶入充裝區。3.11.3壓力容器、管道嚴禁帶壓動火或維修27、,動火時必須有用火作業安全許可證。3.11.4在進行液化石油氣操作者使用的工具必須去油,且操作者的手和衣服,必須保持清潔、無油垢。3.11.5液氨必須用專用儀表。3.11.6液化石油氣貯罐及槽車嚴禁超壓。3.11.7充裝過程中嚴禁超壓、超量充裝,必須按各種氣體國標規定的充裝壓力充裝量進行充裝。3.11.8防止液化石油氣濺及身體,操作中卸金屬軟管時,先將接頭松動一下,待管中殘存的液體汽化完,卸下接頭,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戴勞保用品。3.11.9要及時檢查壓力表、安全閥、液位計,必須靈敏有效。0充裝過程中嚴禁緊固螺絲、敲打設備及管路。1嚴禁對超期或低壓鋼瓶進行充裝。2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消防器材、安全裝置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經常檢查消防器材及安全設備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