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工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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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703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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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工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增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工傷報險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工傷保險管理。3工傷的界定 3.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2、等意外傷害的。 3.1.4患職業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3.2.1項、第3.2.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3、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2.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3職工符合本制度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3.1故意犯罪的。 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3自殘或者自殺的。 4責任劃分 4.1各廠、部 負責本部門工傷員工的救護組織、現場保護,事故上報相關部門和領導,救治費用墊付、后期治療借款手續辦理、工傷員工住院期間的陪護,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24小時內出具廠級事故分析報告。 負責本部門參保人員名單的提供、更新。 負責提供事故分析報告、事故發生詳細經過、報4、險所需的各種證明及票據。 4.2生產安環部 負責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負責協助廠內交通、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4.3保衛部 負責廠內交通、火災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負責協助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4.4行政辦公室 負責參與工傷事故現場的搶救及簡單處理、救護車輛的正常運行。 4.5企管人事部 負責辦理員工投保、名單更新。 負責受傷員工的就醫、轉院等醫療管理及出院后保險理賠、評殘、安置、復工的管理。 5工傷管理程序 5.1辦理投保 55、.1.1各廠、部在每月3日前將參保人員(替換人員)名單上交企管人事部。 5.1.2企管人事部于每月5日前將參保人員(替換人員)名單上報保險公司。 5.2事故處理 5.2.1當發生工傷事故時,事故現場作業人員必須及時向部門主管領導(安全員或當班領導)匯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 5.2.2部門主管領導接到匯報后應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組織救護,同時通知部門負責人(廠、部長)及公司總調度室。 5.2.3部門負責人或公司總調度室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及廠醫、救護車到現場組織救護外,還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和公司領導匯報。 5.2.4現場簡單救護處理后,及時將傷員送至指定醫院進行治療。先期的治療6、費用由工傷員工所在部門墊付。 5.2.5治療期間的費用以工傷員工所在部門名義,經廠長助理或廠、部長簽字后報請公司申請辦理借款手續。 5.3責任追究 參照公司相關事故考核辦法執行。 5.4報險程序 5.4.1為保證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能及時報險,確保報險的有效性,員工個人及各部門發生工傷事故后須在24小時內向企管人事部報險,具體要求如下: 5.4.1.1廠內事故 事故發生后,工傷員工所在部門安全責任人第一時間電話告知生產安環部及企管人事部,并在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詳細經過(須經生產安環部確認)及工傷員工初診醫院診斷證明報送企管人事部,以確保企管人事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及時報險。 如廠內因履7、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或發生交通事故,須由保衛部門及時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涉,25日內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任認定書;工傷員工所在部門在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詳細經過(須經保衛部確認)及工傷員工初診醫院診斷證明報送企管人事部。 5.4.1.2廠外工傷事故 員工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傷害或機動車傷害,須由員工所在部門及時告知企管人事部,且在24小時內將工傷員工初診醫院診斷證明報送企管人事部,并在25日內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 5.4.2除上述事故報告、診斷證明及相關責任認定書外,員工治療結束后,工傷員工或工傷員工所在部門須提供: 5.4.2.1門診治療的須提供 5.4.8、2.1.1縣級以上醫院工傷職工門診、住院、轉診申報表。 5.4.2.1.2門診病歷。 5.4.2.1.3用藥明細及發票。 5.4.2.1.4檢驗報告單。 5.4.2.2住院治療的提供 5.4.2.2.1縣級以上醫院工傷職工門診、住院、轉診申報表。 5.4.2.2.2住院病歷(含出院記錄)。 5.4.2.2.3用藥明細及發票。 5.4.2.2.4檢驗報告單。 5.4.2.3注意事項 5.4.2.3.1因各部門上報不及時、瞞報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造成無法及時報險的,所發生一切費用均由工傷員工所在部門承擔,并視情節嚴重給予部門負責人5002000元罰款;員工上下班出現的工傷事故,如因工傷員工個人匯9、報不及時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無法及時報險的,所發生一切費用均由員工個人承擔。 5.4.2.3.2嚴禁各廠、部將員工工傷治療費用以工資或獎金方式補貼給出資人。 5.4.2.3.3無論部門安排人員或工傷員工本人在辦理門診或住院手續時,務必確保院方出具的各項單據中的名字與工傷員工身份證中的名字書寫一致,且各項單據加蓋醫院專用章。 5.4.2.3.4各項費用單據、材料須經企管人事部核準后,方可在財務部門進行沖賬或辦理報銷手續。 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1、總則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10、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11、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3、檢查和整改 第十三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十四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十五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第十六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12、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十七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3、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十八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14、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二十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15、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16、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二十一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