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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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763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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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市第九小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及上級關于學籍管理的相關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和正常的管理程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確保九年義務教育在我校的順利實施,依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xx市第九小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2、稱學籍細則)。 第二條本學籍細則適用于xx市第九小學,由市教育局統一歸口管理。 第三條學籍管理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基礎,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嚴肅性。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嚴格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xx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來進行操作。 第四條學校設學籍管理員負責具體的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工作。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運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校長是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和“在籍在校”3、原則,嚴格管理,層層把關,責任到人。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五條一年級新生錄入學籍信息程序,參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二章第四至十條,參照xx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一章第一至八條。 第六條一年級班主任應當從新學年開學起15日內,收齊學生手寫版學生基本信息表和符合規格的電子照片,并在“學生基本信息表電子模板”中正確錄入學生基本信息。學籍管理員在新學年開學起20日內審核完學生信息,并上傳學生信息至電子學籍系統。 第七條一年級班主任在收集學生信息前,要對家長進行學籍管理培訓,摸排是否有學生已入過學籍。對已入學籍的學生信息及時反饋給教務處;若不排查造成問4、題學籍現象的,班主任要負責。收集到的手寫版“學生基本信息表”后,一定要認真審核學生的各項信息。學生基本信息必須與學生戶口本內信息一致,即使學生戶口本信息有錯誤也必須按照戶口里的信息填寫。若因審核不嚴格,造成學生學籍信息有誤或學籍信息重復,班主任要負責后果。 第八條學生的紙質版“學籍檔案卡片”里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片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每學期末將填好的學籍卡片交由教務處保管,以備上級檢查。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九條學生學籍變動管理,參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三章第十一至二十條,參照xx市中小學5、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二章第十一至十九條。 第十條學生因某些原因需要轉學時,班主任一定要給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交代清楚紙質轉學流程。轉學流程:班主任給家長提供轉學學生學籍號和學校標識碼(九小學校標識碼2165004239);家長到學校教務處開具轉學證明,領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義務教育學生轉學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學申請表),并在教務處留下家長聯系方式;前往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同時轉入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里發轉學申請;前往轉入教育局簽署意見并蓋章;返回九小教務處簽署意見并蓋章;前往xx市教育局教育科簽署意見并蓋章;返回九小教務處留一份四章齊全的轉學申請表。 第十一6、條九小學籍管理員見到轉出學生四章齊全的轉學申請表后,才能在學籍系統里審核通過由轉入學校發來的“轉學申請”。 第十二條紙質轉學手續需在領取轉學申請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結,電子學籍轉學手續需在領取轉學申請表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結。 第十三條轉出學生在辦理轉學過程中如出現任何疑惑或問題, 班主任要本著對學生負責的態度,及時給予解答。 第十四條學校教務處在辦理學生轉出、轉入過程中,若出現需班主任配合的情況,班主任需無條件給予幫助。 紙質轉學辦理完成后 第四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學生休學與復學管理,參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四章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參照xx市中7、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三章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 第二十一條為不影響學校標準化建設里A4-B12-C39普及程度中的鞏固率,學校一般不允許學生休學。 第二十二條符合休學要求,并且是學生和家長主動要求休學的,班主任老師要向校長如實說明學生休學原因,校長批復同意后,班主任將校長“同意休學”的批復交至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方可按照休學流程來辦理休學。 第五章升級、跳級 第二十三條學生升級、跳級管理,參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五章第二十五條,參照xx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四章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符合跳級要求,并且是學生和家長主動8、要求跳級的,班主任老師要向校長如實說明學生德、智、體各方面情況,校長批復同意后,班主任將校長“同意跳級”的批復交至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方可按照跳級流程辦理跳級。 第六章畢業 第二十五條學生畢業管理,參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六章第二十六條,參照xx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七章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學籍管理員需在市教育局辦理學籍畢業截止日期前辦理完結應屆畢業生的畢業操作。 第二十七條畢業生畢業后,在學籍上如有問題詢問班主任時,班主任不能因學生已畢業就不管不顧學生,更不能將學生推到教務處,要盡職盡責給畢業生提供幫助。 第二十八條畢業生畢9、業后,班主任需在紙質“學籍檔案卡片”中寫明學生的畢業去向,完善“學籍檔案卡片”里的各項信息,之后將“學籍檔案卡片”交至教務處,以備上級檢查。 第二十八條學籍管理員要妥善保管畢業生“學籍檔案卡片”,為標準化建設A4-B12-C39普及程度中的鞏固率提供驗證材料。學籍管理員妥善保管畢業生畢業證復印件,不得隨意外借、復印;若有學生畢業證遺失,畢業證復印件作為補辦畢業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應屆畢業生在學籍系統中如有“未被錄取”的情況, 班主任需無條件協助學籍管理員與“未被錄取”的家長聯系,了解學生畢業去向,讓家長與招生學校學籍管理員聯系,盡快把“未被錄取”的畢業生在學籍系統中招走。 第七章獎勵與處分 10、第三十條學生獎勵與處分管理,參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七章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條,參照xx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六章第三十四至三十五條。 第三十一條凡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的,要真實完整地記入到學生學籍檔案卡片和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中。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學籍管理保障措施,參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第八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條。 第三十三條班主任也是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負責人,對轉入、轉出、休學學生要進行跟蹤調查,負責指導、督促家長及時辦理相關學籍手續,發現問題及時向學校教務處反應,確保學生在籍在校。 第三十六條學校違反本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部門責令改,并在評優選先、職務晉升、績效考核等方面,給予一票否決;凡失職、玩忽職守導致學生學籍出現問題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2.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3.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4.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5.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6.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8.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學籍管理工作的; 9.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