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安全警示標志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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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798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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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公司安全警示標志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礦業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與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警示作用,促進礦山安全標志設施的合理應用,為現場安全管理提供可靠保障,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安全標志使用規則(GB16179xx)的有關要求,結合礦業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包括安全警示標志牌的選用、配置和檢查維護及考核。在公司范圍內安裝、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牌的單位,應當遵守本制度。第三條 以下所述“安全警2、示標志牌”包括: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提示標志、指導標志、補充標志、指令標志和路標、名牌。第二章 安全警示標志的選用第四條 安全警示標志的選用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xx0301批準的礦山安全標志 GB14161xx中規定進行選用。第五條 在特殊專業和特殊領域選用安全警示標志可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下發的標準進行選用。 第六條 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作業現場情況向安環部提交使用計劃及數量,由安環部負責審批和統一購置及定做。第三章 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第七條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其標志設置位置應在周圍環境有某種不安全因素、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3、的場所或設施設備和礦內主要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各單位要根據國家GB16179xx安全標志使用導則中規定“在容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中安全標志牌的設置原則”以及“ 工礦企業、建筑工地、廠內運輸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配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原則來配置、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第八條 各單位緊急避險和緊急撤離路線、方向指示標志吊掛的位置要顯眼,指示的路線和方向要準確,確保在出現緊急情況時,能夠保證本單位員工及外來參觀、學習、工作人員能夠按照指示標志撤離到安全地帶,井下吊掛緊急指示標志牌的地點要有明亮的照明。第四章 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要求第九條 各單位要根據作業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安4、全警示標志。第十條 安全警示標志牌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井下安全警示標志牌應使用反光材料制作。第十一條 安全警示標志牌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妨礙正常作業和造成新的隱患。井下標志設置高度應不易被車輛刮碰。第十三條 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視覺要求1、標志牌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5、的醒目處。2、 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3 、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如圖1)圖1 標志牌平面與視線夾角。不低于75。4、安全警示標志附近要有充足的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5、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6、標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6.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6.3 柱 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7 標志牌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T 155661995圖形標志使用原則與要求規定。第五章 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第十四條 為了有效地發揮安全警示標志的作用,應對其進行定期檢查,定期擦拭。各基層單位每月對安全警示標志至少檢查、擦拭一次,如發現安全警示標志有破損、變形、褪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現象存在而不符合要求時(破損、銹濁達到1/3),應及時修整或更換。第十五條 各基層單位對本單位區域內的安全警示標志牌的管理要落實到車間、班組,嚴格按責任劃分做好安全警示標志牌的維護與更換;安全標志牌要懸掛端正、保持清潔、嚴禁人為惡意7、涂抹破壞。第十六條 井下單位對于懸掛在爆破區域內的警示牌或圍欄,要做好防護工作,爆破前摘除警示牌,爆破后恢復警示。第六章 考核與處罰第十七條 安全警示標志是對作業場所及生產環境的提示、提醒,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行為加以制止。第十八條 如出現違反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內容條款時,第一次發現給予提示警告,沒有進行整改的,對其進行100元-200元的罰款。如出現違反第五章條款時,對其給予提示警告,可以處以200元的罰款,仍然不進行整改的,可處罰200-500元。第十九條 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牌由于不可抵抗力(自然環境變化)造成的損壞,各單位要及時更換。第二十條 對于及時制止破壞安全警示標志牌及舉報破壞安全警示標志牌的人員,將按照通化鋼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例和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若與國家、省、市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相抵觸,則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