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科大學學校職工考勤規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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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799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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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科大學學校職工考勤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藥科大學職工考勤制度 為貫徹XX文件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管理,嚴格勞動紀律,使全校職工樹立起遵守校紀校規的自覺性,在各自的崗位上勤奮努力,盡職盡責的完成好本職工作,修訂職工考勤制度如下: 第一條 全校職工考勤工作由組織人事部綜合管理,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月末將本部門職工的考勤情況匯總報組織人事部。 第二條 全校職工均應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離崗辦私事,不得進行文體娛樂活動(學校安排除外)。 第三條2、 除專任教師(不含見習期內教師)外,全校其他職工一律執行坐班制。 第四條 職工因故不能上班,均需履行請假審批手續。 第五條 職工請假必須本人事先親自按審批程序辦理請假手續,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用電話、信件或委托他人請假、續假,假滿后要及時銷假,來不及履行手續的事后必須補辦,凡未經批準而占用工作時間辦私事或假期已滿未經批準而延長的,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 事假一、職工請事假二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審批;三至七天由院、部、處負責人審批;八至十四天院、部、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組織人事部審批;十五天以上由組織人事部呈報校長審批。二、副處級以上干部,請事假三天以內,需經主管領導批準;請事假七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3、報組織人事部備案,呈報校長審批。 三、職工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五天者,每超過一天,減發工資的3%。四、職工年內累計事假一個月以上者(包括一個月),在年終考核時,不能評定為優秀。五、職工申請出國出境事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出國出境事假超過半年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第七條 病假 一、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辦理請假手續。病假一周以內由科室負責人核準;一個月以內由院、部、處負責人核準;一個月以上報組織人事部核準。二、職工休病假3天以上必須先提交校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急診可后補交病休證明);經校醫院同意在校外醫院就診者,要持有指定就診醫院的病情介紹或診斷書,到校醫院辦病休證明;到外地就診(除急診外),4、需提交校醫院的轉診證明和病休意見,附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診斷和證明,由部門行政領導核準,隨月考勤表上報組織人事部。三、職工年內累計病假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在年終考核時不能評定為優秀。四、職工病休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辦理。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者,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者,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病假超過六個月,病愈復工時需有醫療證明,并經兩個月的試工期,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或因其它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試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計算。 4、因病需半日5、工作的,按兩個半日為一天計算病假。 5、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休產假、病假需按休假時間延長見習期。 6、病假時間的計算方法為年累計制,即從病休時起,在一年內的任何時間累計計算。 第八條 工傷假 一、職工因工受傷,其所在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憑校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并提出意見報組織人事部,經校工傷鑒定委員會討論認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工傷對待。 二、曾因工負傷的職工,經醫院檢查卻系工傷復發,可按工傷對待,患其它疾病不能按工傷對待,對無醫療部門診斷而不上班者,按曠工對待。 三、職工因工負傷后要定期診治、復查,傷愈后要及時上班,因其它原因不能上班者,應另行辦理請假手續。 四、因工負傷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6、第九條 探親假 一、工作滿一年的在職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其探親應安排在寒、署假期間。 二、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 三、公派出國人員的配偶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職工探親的路費報銷等其他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婚假 職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給婚假三天;達到晚婚年齡者(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登記初婚),給假十天。 第十一條 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給假三天,如需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十二條 產假 一、女職工生育7、,非晚婚、晚育及未辦理獨生子女證者,產假為九十天,難產或雙胞胎增加十五天。 二、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為一百五十天,難產者另增加十五天,職工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職工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順延。 四、職工休產假可提前十五天,其休假包括在產假之中。 五、職工產假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的時間按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女職工對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哺乳時間為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三十分鐘,雙胞胎每次增加三十分鐘。由于哺乳往返路程較遠,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返回的,在本部門對其工作做出安排的情況下,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一次使用。 第十三條 曠工8、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不上班者;假滿逾期不歸未辦續假手續,又無特殊原因和有關證明者,均屬曠工。 二、凡曠工者,按日扣發工資,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紀律處分。對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者,按自動離職對待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因病、事假或其他個人原因,全年累計工作不滿六個月者,不參加年度考核,不計算考核年限。 第十五條 上列各條款中各類假期均含節假日在內。 第十六條 各部門負責人及考勤人員要堅持原則,認真執行考勤制度,秉公辦事,做好本部門職工的考勤工作,并按時上報。對不堅持原則,弄虛作假違反考勤制度的部門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并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沈藥人字(1988)第12號XX藥學院職工考勤制度和沈藥人字(1991)第16號關于進一步整頓教職工勞動紀律及加強考勤工作的通知即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