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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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803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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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中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高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憲法第二條之“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為實現黨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密切聯系群眾的決定,特制定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黨總支領導下,教職工對學校的工作行使民主權利,進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第三條 教代會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2、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認真協調學校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當家做主的積極性,為搞好學校的各項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把我校辦成具有特色學校而努力工作。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職權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討論、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本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學校的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行。(三)監督、評議學校的各級領導干部,對各級干部可3、以進行表揚、批評和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學校領導或上級機關對卓有成績的干部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干部,予以批評、處分,以至免職。第六條 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在學校一些重大事務上能給予創造更多機會進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活動。接受教代會的監督,并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研究處理教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并組織行政部門認真實施。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和行政行使指揮權,要教育教職工努力學習,勇于進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學校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第三章 教職工4、代表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并應是工會會員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構成既照顧到各方面人員,又要體現以教學為主的特點,教師(包括教輔人員)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左右。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代表。代表調離學校原選舉單位可另行補選代表。第十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離退休老教師、學生及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大會。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一)堅決擁護和執行黨的十五大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勇于5、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能同各種不良傾向作斗爭。(二)革命事業心強,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責任感,關心集體,為人正派,辦事公道,不以權謀私。(三)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熱情為群眾辦事,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四)凡受過各種處分不滿一年者,不能當選為本屆代表。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對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二)有權檢查校內各部門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對學校各級干部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和詢問。(三)因行使正當的民主權力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一)努6、力學習并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自覺地支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認真做好本職工作。(二)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帶頭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支持群眾的創造精神,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系群眾,廣泛聽取、收集群眾的意見或建議。(四)模范遵守職業道德,帶領群眾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為人師表,樹新風,幫助損害集體利益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教職工改正錯誤。做好群眾工作,成為“職工之友”。第四章 組織制度第十四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要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7、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同意。大會表決時,必須有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第十五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在預備會上選舉產生,主席團應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征求代表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第十七條 教代會要充分發揮各代表組及工會組織的作用。其任務是對教代會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整理審查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處理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第五章 大會提案8、第十八條 提案的范圍。凡屬本校職權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建議和方案,有關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建議和方案,有關本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建議和方案可列為提案。第十九條 提案的提出代表提出的提案,按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按規定時間交給提案征集小組。提案用紙由提案小組統一印發,用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事實要準確。第二十條 提案的審查提案審查工作應在大會召開之前完成,并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經審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內容,分別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涉及全校重大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處理。所有提案凡是在大會召開前能解決的要抓緊解決;暫時不能落實的,應提出逐步落實打算措施和意見;無條件9、解決的問題,應向大會說明原因和理由。第二十一條 提案的處理所有受理提案部門和有關領導,都應認真負責地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的意見書面報告提案審查組,由提案審查組向提出該項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組答復,做到件件有著落、案案有交待。第六章 工作機構第二十二條 由大會選舉產生的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第二十三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召開的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二)大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傳達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開臨時代表會議。(四)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負責向下屆代表大會報告工會和教代會工作情況(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的活動經費應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由學校行政支持。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