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項目安全防護考核及獎懲規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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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811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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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生產項目安全防護考核及獎懲規范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事故考核、獎懲制度一、目的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杜絕各種傷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事故發生,在安全生產中做到獎罰分明,依據我公司現有安全狀況及國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全體職工。本制度適用于各類安全事故,包括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三、獎懲執行程序1、安全科長負責按本制度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員工執行獎懲。2、總經理負責所有獎勵項目及降級、免職、解聘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處罰項目的最后審批。3、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有關獎懲處罰進行記錄和存檔。四、獎懲的類型及等級(一)獎勵1、精神獎勵: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2、物質獎勵:根據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所作出的貢獻,給予現金100-10000元的獎勵。3、根據職工所做貢獻的程度,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可并用。(二)處罰1、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免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罰金:經濟賠償、績效獎金考核。3、所有事故方面的處罰均應行政處罰與罰金并行。4、降級分為,將責任人降為代理或降級為比本崗位技術級別低的崗位,薪資根據新的崗位進行調整。5、降級為代理的,代理期間屬于考核期,有嚴重警3、告(含)以上處分的,不予轉正,由人事部門根據人事制度予以處理。代理期滿,無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的,考核合格予以轉正。6、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及損失的擴大,處罰時可以作為參考意見。五、鐵路行車事故分類根據鐵道部2000年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行車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 和一般事故。術語解釋:1、“沖突”系指機車、車輛互相間,或與設備(如:庫房、站臺、車檔等)、輕型車輛發生沖撞招致機車、車輛破損。在調車作業中由于人為失職或設備不良等原因,將車輛擠撞壞或拉壞構成破損程度時,亦按沖突論。由于機車、車輛沖撞造成貨物竄4、動將車輛撞壞、擠壞時,算沖突事故,并根據所造成的后果,確定事故性質。2、“脫軌”系指機車、車輛的車輪落下軌面(包括脫軌后又自行復軌)。每輛(臺)只要脫輪1個,即按1輛(臺)計算。由于車輛脫軌造成貨物竄動將車輛撞壞、擠壞或貨物損壞時,根據所造成的后果,確定事故性質。3、“直接經濟損失”系指機車、車輛、線路、通信、信號燈技術設備損失費用及事故救援、傷亡人員(不含人身保險賠償費用)處理費用。設備報廢時,按報廢設備賬面價值減除折舊及殘值計算;破損的設備按修復費用計算。4、“整備作業”系指機車進行給油、給煤、給水、清掃、檢查等作業。5、“重傷”系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鐵道部關于重傷范圍的有關規定、標5、準及醫療部門出具證明,由安監部門認定。“輕傷”系指1993年9月印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中,將“輕傷事故”定義為“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6、“行車中斷”,中斷行車的時間,由事故發生時間起至實際恢復行車條件的時間止。7、“耽誤調車作業”系指調度命令下達開始,至開始作業為止的時間,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調車作業較平時的時間延長或耽擱。(一)特別重大事故:1、機車、車輛在調車作業時(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脫軌,造成下6、列后果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1)人員死亡1人及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2、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后調度員立即報告值班干部。同時應通報下列人員,迅速趕赴現場:(1)總經理、事故部門主管(2)運轉工段正、副段長。(3)安全貨管科科長。(4)保衛科長。(5)工區工長。(6)相關人員經公司安全委員會對事故的性質認定后,逐級向相關政府行政部門報告。(二)重大事故:1、機車、車輛在調車作業時(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重大事故:(1)人員重傷1人及以上。(2)線路行車中斷滿小時。(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2、發生重大事故后調度員立即報告值班干部。同時應7、通報下列人員,迅速趕赴現場:(1)總經理、事故部門主管(2)運轉工段正、副段長。(3)安全貨管科科長。(4)保衛科長。(5)工區工長。(6)相關人員。(三)大事故:1、機車、車輛在調車作業時(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大事故:(1)線路行車中斷滿小時。(2)直接經濟損失8萬元及以上。(3)人員輕傷2人及以上。(4)機車、車輛脫軌,未造成經濟損失。(5)機車、車輛沖突造成損壞的。(6)推進運行不試拉,造成車輛溜逸。(7)擠壞道岔,造成尖軌報廢、道岔扳道器報廢,更換。(8)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不能及時有效控制的。2、發生大事故后調度員立即報告值班干部。同時8、應通報下列人員,迅速趕赴現場:(1)事故部門主管。(2)運轉工段正、副段長。(3)安全貨管科科長。(4)工區工長。(5)相關人員。(四)險性事故: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損害后果不夠大事故條件的為險性事故:(1)擠過道岔,扳道員未及時發現,造成安全隱患,列為險性事故。(2)推進運行不試拉,造成車輛溜逸,但及時得到控制。(3)司爐或無操縱權的副司機擅自操縱機車。(4)向占用線接入機車、車輛。“占用線”系指停有機車、車輛的線路或已封鎖的線路。(5)未準備好進路接、發車輛。“未準備好進路”系指進路上的道岔未扳、錯扳、臨時扳動或錯誤轉動;進路上有輕型車輛(包括拖車)、小車及其它能造成脫軌的障礙物;臨線9、的機車、車輛越出警沖標;違反禁止辦理相對方向同時接車和同方向同時發接車輛的規定而辦理同時接車或發接車輛。(6)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車輛。“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車輛”系指未辦理閉塞手續或辦理閉塞手續的區間和車輛運行的區間不一致。車輛前端越過出站信號機(包括線路所通過信號機)或警沖標即算。(7)機車、車輛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警沖標外停車、道岔上停車。“機車、車輛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系指車輛前端任何一部分越過固定信號顯示的停車信號;停車車輛越過到達線末端計算該線有效長度的警沖標或軋上線路脫軌器(系指用于接發車輛起隔開作用的脫軌器)時亦算。(8)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10、系指由站內溜入區間或由區間溜入站內。機車、車輛溜走時,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的,列為險性事故。(9)機車、車輛制動梁或下拉桿脫落。系指制動梁或下拉桿脫落在軌面或地面。機車、車輛在運行、中途停留發生或發現即算。(10)機車、車輛在調車作業時,碰撞輕型車輛、小車、路料及施工機械時,根據產生的后果認定事故性質。(11)調車作業時,頭鉤未按規定使用緊急安全制動閥,站內解編車輛除外。(12)溜鉤不徹底致使車中門未關,繼續進行調車作業。(13)中途調車,在人員、設備、車輛及貨物等未撤離前,未造成經濟損失的。(13)調車作業時,機車、車輛運行中刮壞設備或貨物墜落時。(14)車輛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或貨物墜落損壞行11、車設備。凡貨物墜落、貨物裝載加固不良、篷布繩索松開、車門開放或脫落,致使行車設備損壞或人員傷亡,均按本項事故論。(15)在站內施工維修的線路上,施工的機械、小車及路料未及時撤出線路被機車、車輛刮上、碰上或軋上。2、發生險性事故后調度員立即報告值班干部。同時應通報下列人員,迅速趕赴現場:(1)事故部門主管(2)運轉工段正、副段長。(3)安全貨管科科長。(4)工區工長。(5)相關人員。(五)一般事故: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損害后果不夠大事故及險性事故條件的事故為一般事故。(1)調車沖突,但未造成機車、車輛損壞。(2)擠過道岔后,僅僅造成保險螺絲斷裂或連接桿彎曲。(3)調車作業碰軋防護信號。“防護12、信號”系指防護施工、裝卸及車輛檢修作業的固定信號或移動信號。機車、車輛碰上、軋上防護信號即算。對插有停車信號的車輛,碰上車鉤即算。(4)車輛分離。(5)機車乘務人員、調車人員在調車作業時未按規定人數出務值乘,不論耽誤作業與否,均按本項論;因調度人員指揮原因造成耽誤作業,按本項論。運轉當班人員中途脫崗,按本項論。(6)調車人員反面上、下車。(7)調車人員作業中不按規定站位。(8)機車、車輛拉壓鐵鞋開車。(9)無司機指導時,操縱副司機擅自操縱機車。(10)推進運行不試拉或不試閘。(11)搬道員準備進路時,錯扳道岔顯示開通信號。(12)未認真溜鉤造成風管拉斷。(13)機車故障耽誤調車作業。在站內處理機車故障,自調度下達作業命令時間起至修復通知調度時間止,不超過30分鐘時,不按耽誤作業論,不列事故。(14)人為失職造成通信、照明設備故障耽誤調車作業。(15)不按規定穿戴安全防護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