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變電站工作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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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829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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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電廠變電站工作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市政運營京南分公司各廠站電氣類工作票的簽發,辦理和終結的實施程序。本制度適用于市政運營京南分公司各廠站各裝置電氣類作業的檢修工作。2、職責2.1工作票簽發人職責2.1.1必須由各專業主管工程師簽發,也可由各場站批準的授權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工作票無效。2.1.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2.1.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2.2工作負責人職責2.2.1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見習期員工、初級工不得擔任工2、作負責人。2.2.2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2.2.3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2.2.4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2.2.5xx工作票所列xx。2.2.6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2.2.7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2.3監督執行人2.3.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2.3.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2.3.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2.4工作班成員23、.4.1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2.4.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2.4.3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3、具體實施內容3.1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3.1.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3.1.2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1.3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3.1.4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3.2.1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4、上的工作。3.2.2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2.3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3.2.4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核相器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3.3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3.3.1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中性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3.3.2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3.3.3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做簽發人收5、執,按值移交。3.3.4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3.3.5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并送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發。3.3.6第一種工作票所列工作地點超過兩個,或有兩個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單位(班組)在一起工作時,可采用總工作票和分工作票。總、分工作票應由同一個工作票簽發人簽發。3.3.7總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應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總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寫工作班人員姓名。3.3.8總、分工作票在格式上與第一種工作票一致。3.3.9分工作票應一式兩份,由總工作票負責人和6、分工作票負責人分別收執。分工作票的許可和終結,由分工作票負責人與總工作票負責人辦理。分工作票必須在總工作票許可后才可許可;總工作票必須在所有分工作票終結后才可終結。3.3.10供電單位或施工單位到用戶配電室內施工時,工作票應由有權簽發工作票的供電單位、施工單位或用戶單位簽發。3.4工作票的使用3.4.1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3.4.2一張工作票上所列的檢修設備應同時停、送電,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以下設備同時停、送7、電,可使用同一張工作票:、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平面場所,工作中不會觸及帶電導體的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一臺變壓器停電檢修,其斷路器也配合檢修。、全站停電。3.4.3同一配電室內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張第二種工作票。3.4.4在同一配電室內,依次進行的同一類型的帶電作業可以使用一張帶電作業工作票。3.4.5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應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在對新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手續后,方可進行工作。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工作負責人,如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工作負責人允許變更一次。原、現工作負責8、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3.4.6在原工作票的停電及安全措施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應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簽發許可手續。3.4.7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如工作票簽發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系,并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注明。3.4.8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送達運行人員,可直接送達或通過傳真、局域網傳送,但傳真傳送的工作票許可應待正式工作票到達后履行。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交給工作許可人。3.4.9第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工作許可人。3.4.10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簽發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