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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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841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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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調動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積極性,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XX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試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分公司(電廠)、公司受托管理的電廠【以下稱各分公司(電廠)】的生產、多經和基建管理。公司本部安全管理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第三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2、產目標管理制度,對達到安全生產目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發生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安全生產獎懲貫徹分級管理、以責論處及獎罰對應的原則。第二章 表彰和獎勵第一節 安全目標獎 第五條 分公司(電廠)的安全生產目標如下: (一)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發生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 (三)不發生人為誤操作事故; (四)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五)不發生本企業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公司根據以上目標與各分公司(電廠)簽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以上安全生產目標。各分公司3、(電廠)應根據公司與分公司(電廠)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人,并制定相應的獎懲辦法,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第六條 各分公司(電廠)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上報年度安全目標完成情況,公司依據“安全生產責任書”對各分公司(電廠)進行年度考核,并兌現安全目標獎。第二節 安全生產先進獎 第七條 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標兵單位和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活動,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評選條件及評獎個數: (一)安全生產先進單位:800MW及以上裝機容量的分公司(電廠)連續兩年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800MW以下裝機容量的分公司(電廠)連續三年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凡符合以上條件4、的分公司(電廠)均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 (二)安全生產標兵單位:在當年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基礎上評選,每年評選不超過三個。 被評為標兵單位的,不再授予先進單位稱號。 (三)800MW及以上裝機容量的分公司(電廠)每年評選先進集體2個,先進個人2名;800MW 以下裝機容量的分公司(電廠)每年評選先進集體1個,先進個人1名。 第九條 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給予表彰和發榮譽證書,并獎勵20萬元(燃機電廠3萬元); (二)對安全生產標兵單位給予表彰和發流動獎杯(或獎牌),并獎勵40萬元(燃機電廠5萬元); (三)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獎勵標準由分公司、電廠自行決定。 第十條 各分公司(5、電廠)應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上報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申請表(見表一至表三),經公司審核后批準。第三章 發生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事故的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發生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事故的分公司(電廠),公司將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和“安全目標考核辦法”,扣減“安全目標獎勵”;對有關責任人員,公司或分公司(電廠)應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對于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報告中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的,按照該事故調查報告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事故的處理涉及本規定兩種以上處理條款的,相關條款同時適用。第十四條 發生特大事故或后果6、極為嚴重經上級認定的特大事故,按以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對事故單位扣罰工資總額10; (二)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三)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四)對責任者所在部門領導給予行政降級處分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有關行政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按以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一) 對事故單位扣罰工資總額5,但下限不少于每死亡一人扣罰20萬元,每重傷一人扣罰10 萬元; (二)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三)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兩年處分; (四)對責任者所7、在部門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有關行政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損壞事故或火災事故,按以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對事故單位扣罰工資總額2; (二)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三)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四)對責任者所在部門領導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有關行政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降職處分; 第十七條 發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3-9人的事故,按以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對事故單位每死亡一人8、扣罰工資總額20萬元,每重傷一人扣罰10萬元; (二)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三)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四)對責任者所在部門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有關行政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處理由公司認定并處分。第十九條 發生電力生產人身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扣罰工資總額10萬元。第二十條 發生非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按以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對事故單位每死亡一人扣罰工資總額10萬元,每重傷一人扣罰5萬元; (二)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至9、開除處分; (三)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四)對責任者所在部門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有關行政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 分公司(電廠)的臨時工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性質按本規定相關條款處理;在對外承包工程中發生承包方負主要責任的人身死亡事故,對發包方按本規定第二十條處理;分公司(電廠)所屬檢修公司或主辦掛靠的多經企業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對分公司(電廠)按本規定二十條處理;分公司(電廠)建設項目中發生施工單位負主要責任的人身死亡事故,對建設單位參照本規定二十條處理。 第二十二條 分公司(電廠)一年內發生10、2次人身死亡事故(不論是否本企業職工),或發生2次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對安全第一責任人、有關行政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給予行政記過至降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事故責任單位的黨委書記或專職副書記的行政處分比照本單位的行政同級人員,執行同獎同罰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發生特大事故、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和火災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事故重傷達三人及以上的群傷事故、性質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責任性事故,分公司(電廠)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分管副職在事故發生后兩周內,應到公司專題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對本章涉及的事故非主要責任單位的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參照本章規11、定并適當降級給予處理,通報批評,至留廠察看。 第二十六條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章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生一般事故、一類障礙、二類障礙和重傷事故時其責任者的處理辦法由各分公司(電廠)自訂,并報公司安全監察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包括交通責任事故)、火災事故時,如當地政府給予行政處罰,罰款沖減當年工資總額。第四章 隱瞞事故情況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權對電廠所發生的事故及其獎罰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弄虛作假、隱瞞情況者,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和火災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者給予開除處分; 同時對該分公司(電廠)的安全第一責任12、人、有關分管行政副職給予開除處分,建議給予黨 委書記或專職黨委副書記撤職處分; (二)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火災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者給予記過至開除處分; 同時,對該分公司(電廠)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有關分管行政副職給予記過至降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委書記或專職黨委副書記記過至降職處分; 第三十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一)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二)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 第三十一條 在對事故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的,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二)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13、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有關事故的定性,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及國務院、勞動部、公安部等有關法規執行。事故的認定,以公司認定為準。若安全目標考核辦法及安全生產責任書的有關條款與本規定發生抵觸時,其處罰不低于本規定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的文字解答由公司安全監察室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XXXX年11月17日起施行。 表一:XX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申報表單位名稱(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單位名稱申報年度機組容量連續實現安全目標年度數申報理由: 填報人:安監部門意見: 年 月 日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意見: 年 月 日表二:XX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申報表單位名稱(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集體名稱申報年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集體人數主要事跡: 填報人:申報部門意見: 年 月 日安監部門意見: 年 月 日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意見: 年 月 日表三:XX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申報表單位名稱(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申報年度年 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主要事跡: 填報人:申報部門意見: 年 月 日安監部門意見: 年 月 日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意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