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司鍋爐分項安全管理制度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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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866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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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公司鍋爐分項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目的 為了加強鍋爐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xx能源有限公司鍋爐分項安全管理。3 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3.1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3.1.1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鍋爐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且 至少每月組織單位設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鍋爐進行一次安全大 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書面記錄。3.1.2 當鍋爐出現緊急情況時,應立即決定停止使用鍋爐,并及時 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3.1.3 負責對司爐工、水處理人員執行國家有關安2、全生產方針、政 策、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規定的情況進行檢 查。3.1.4 參與單位鍋爐維修、改造驗收,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搞好 鍋爐定期檢驗、監督檢驗、水質檢驗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 安全檢查工作。3.1.5 負責單位司爐工、水處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鍋爐 、 水處理人員具備必要的鍋爐安全作業知識,并負責組織司爐工、水處 理人員參加質監部門的考核和復審換證工作。3.1.6 負責鍋爐安全附件、測量調控裝置及附屬儀器儀表的鑒定送 檢工作。3.1.7 負責鍋爐的使用登記及鍋爐出廠資料、日常使用狀況和檢查 記錄、安全附件和測量調控裝置及附屬儀器儀表的鑒定報告、鍋爐檢 驗3、報告、水質檢驗報告、鍋爐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的收集、送檔工作。3.1.8 負責單位安全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安全檢 查、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所發現隱患的治理工作,并 負責書面報告整改結果。3.1.9 負責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起草、演練工作。3.2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3.2.1 嚴格遵守崗位紀律,持證上崗,上班時間不脫崗、不串崗、 不睡崗、不打鬧,不干與生產無關的事情,有事離崗要請假,并報告 領導安排他人替班。3.2.2 正確使用和維護本崗位的所有設備、爐體、安全附件、測量 調控裝置和附屬儀器儀表。3.2.3 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精通業務、鉆研技術,不斷提高操作水 平,加4、強崗位之間的合作與聯系,勤檢查、勤調節,將各項指標控制 在規程指標范圍內,實現高質、高產、低耗、低污染,安全運行,文 明生產。3.1.4 嚴格執行生產工藝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各項安全管 理規定,精心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3.1.5 接班前按規定巡視、檢查好各種設備,包括水位表、壓力表 、 鼓風機、引風機給水系統、潤滑系統、冷卻水、進煤出渣等裝置的運 行情況,交班時要核對日報記錄、清點用具。3.1.6 按時、如實填寫記錄報表,字跡工整,清潔無污,不得隨意 涂改。3.1.7 發現鍋爐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 時報告值班調度、單位負責人。3.1.8 搞好崗位衛生,消除跑、冒5、滴、漏和不安全因素,文明生 產。3.1.9 勞動防護用品要穿戴整齊,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具和消 防、氣防、電訊器材。0 發現問題或生產不正常時應積極處理,并及時和值班調度 人員匯報事故狀態,要堅守崗位,正確判斷,果斷處理。緊急情況可 先處理后匯報。1 對任何危及鍋爐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2 服從鍋爐安全監察人員和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做好 本職工作。3.3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3.3.1 嚴格遵守崗位紀律,持證上崗,上班時間不脫崗、不串崗、不睡崗、不打鬧,不干與生產無關的事情,有事離崗要請假,并報告 領導安排他人替班。3.3.2 上班時間不準穿高跟鞋,勞動防護用品要穿戴整齊,持證6、 上崗,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具和消防器材。3.3.3 對儀器儀表、設備要加強保養,保持崗位清潔,搞好文明 生產。3.3.4 經常巡查分析取樣點,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能解決的 問題及時向帶班負責人或單位有關負責人匯報。3.3.5 如實填寫記錄報表,字跡工整,清潔無污,不得隨意涂改。3.3.6 崗位記錄本不得缺頁,內容齊全。報表書寫后及時放回報 表夾。原始記錄表不得撕扯,不得重抄,不得弄虛作假。3.3.7 分析室、試驗室內必須保持整潔。3.3.8 一切廢舊物品不得隨意丟棄、傾倒,要按規定地點存放、 處理。3.3.9 分析試驗完畢,必須及時關閉水、電,并處理好儀器和藥品。0 發現水質不合格或儀器儀7、表損壞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通知生產管理部門或有關負責人,并作好記錄。1 負責學員、培訓、實習人員的班組安全教育和安全監護工作。4 鍋爐巡回檢查規定4.1 為了使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正常運行,以班長為主按以下順序每兩小時至少進行一次巡回檢查。4.2 檢查上煤機、冷渣機、二次風機、一次風機、引風機是否正 常。電動機和軸承溫度是否超限(滑動軸承溫升35最高60、 滾動軸承溫升40、最高70)。4.3 檢查燃燒設備和燃燒工藝是否正常。4.4 檢查鍋爐受壓元件可見部位和爐拱、爐墻是否有異常現象。4.5 檢查水箱水位,給水泵軸承和電動機的溫度、各閥門開關位 置和給水壓力等是否正常。4.6 查袋式除塵器是8、否漏風。4.7 檢查爐渣清除情況。4.8 檢查安全附件和一次儀表、二次儀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 號有無異常變化。4.9 檢查風機、水泵等潤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4.10 巡回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將檢查結果記入鍋爐及 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內。5 鍋爐設備維修保養規定5.1 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是在不停爐的情況下,進行經常性的維 護修理。5.2 結合巡回檢查發現的問題在不停爐能維修時維修。5.3 維修保養的主要內容:5.3.1 一只水位表下管(板)損壞、漏水、漏氣,用另外一只水 位表觀察水位,及時檢修損壞的水位表;5.3.2 壓力表損壞,表盤不清晰及時更換;5.3.3 跑、冒、滴、漏的閥門能修9、理的及時檢修或更換;5.3.4 轉動機械潤滑油路保持暢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5.3.5 檢查、維修上煤機、冷渣機、爐排、風機、給水管道閥門 給水泵等;5.3.6 檢查維修二次儀表和保護裝置;5.3.6 清除設備及附屬設備上的灰塵。5.4 對安全附件試驗校驗的要求5.4.1 安全閥手動放汽或放水試驗每周至少一次,自動放氣或放 汽試驗每三個月至少一次。5.4.2 壓力表正常運行時每周沖洗一次;存水彎管,每半年至少 校驗一次;并在刻度盤上劃指示工作壓力紅線,校驗后鉛封。5.4.3 高低水位報警器、低水位聯鎖裝置、超壓、超溫報警器、 超壓聯鎖裝置,每月至少作一次報警聯鎖試驗。5.5 維修保養和安全附件10、試驗校驗情況,要詳細作好記錄,鍋爐 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抽查。6 司爐工交接班規定6.1 接班人員按規定班次和規定時間提前到鍋爐房,做好接班準備工作,并要詳細了解管理運行情況。6.2 交班者要提前做好準備工作,進行認真全面地檢查和調查優 質管理運行正常。6.3 交接班時,如果接班人員沒有按時到達現場,交班人員不得 離開工作崗位。6.4 交班者,需要做到“五交”和“五不交”6.4.1 五交是.1 鍋爐燃燒、壓力、水位和溫度正常;.2 鍋爐安全附件、報警和聯鎖裝置,靈敏可靠;.3 鍋爐本體和附屬設備無異常;.4 鍋爐運行記錄資料、備件、工具、用具齊全;.5 鍋爐房清潔衛生,文明生產。6.4.2 五不交11、是:.1 不交給喝酒和有病的司爐人員;.2 鍋爐本體和附屬設備出現異常現象時不交;.3 在處理事故時不進行交班;.4 接班人員不到時,不交給無證司爐工;.5 鍋爐壓力、水位、溫度和燃燒不正常時不交。6.5 每次交接班時,由雙方共同按巡回檢查路線逐點逐項檢查, 將要交接的內容和存在的問題認真記錄在案。6.6 交接班要交上級有關鍋爐運行方面的指令。6.7 交接者在交接記錄中簽字后又發現了設備缺陷,應有接班者 負責。7 水處理人員交接班規定7.1 交班人員在交班前對水處理設備和化驗儀器、藥品進行全面 檢查具備下列條件方能接班。7.1.1 水處理設備正常,軟水主要指標合格;7.1.2 鍋爐堿度、PH 12、值、氯根等項指標合格;7.1.3 化驗儀器、下班器皿和分析用藥品齊全完好;7.1.4 工作室內清潔衛生,物品排放整齊;7.1.5 水處理設備運行和化驗記錄填寫正確、準確、完整、嚴禁弄虛作假。7.2 交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介紹設備運行情況,以及水質化驗和鍋爐排污等方面出現的問題。7.3 沒有辦理手續,交班人員不準離開工作崗位。7.4 接班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到達工作崗位,查閱交班記錄,聽取交 接情況介紹。7.5 交接人員共同檢查軟水處理設備、化驗儀器、藥品等是否齊全 正常,并對軟水、鍋水主要指標進行化驗,合格后方能簽字交接接班。7.6 接班人員未按時接班,交班人員應向有關領導報告,但不能離 開工作崗位13、。7.7 交班時,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項目,應待事故處理完畢后或操 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員應積極協同處理事故和完成操作 項目。8 鍋爐水質管理規定8.1 鍋爐用水必須處理,沒有可靠水處理措施,水質不合格,鍋爐 不準投入運行。8.2 嚴格執行 GBl5762001低壓鍋爐水質標準和 GB/T 12145-1121212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標準加強水質監督 。8.3 鍋爐水處理一般采用鍋外化學處理,對于立式、臥式、內燃和 小型熱水鍋爐可采用鍋內加藥水處理。8.4 采用鍋內加藥水處理的鍋爐,每班必須對給水硬度、鍋水堿度 、 PH 值三項指標至少化驗一次(給水化驗水箱內的加藥水)14、。8.5 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的鍋爐,對給水應每 2 個小時測定一次硬 度,PH 值及溶解氧;鍋水應每 24 小時測定一次堿度、氯根、PH 值 及及磷酸根。8.6 專職或兼職水質化驗員,要經棗莊市特檢院考核合格后,才能 進行水處理工作。8.7 對離子交換器的操作,要針對設備特點制訂操作規程,并認真 執行。8.8 水處理人員要熟悉并掌握設備、儀器、藥劑的性能、性質和使用方法。8.9 分析化驗用的藥劑應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藥劑要嚴格 按規定保管使用。8.10 鍋爐停用檢修時,首先要有水處理人員檢查結垢腐蝕情況對 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蝕的面積和程度以及部位做好詳細記錄。8.11 中心化驗室和水處理15、間應保持清潔衛生,有防火措施。8.12 水處理設備的運行和水質化驗記錄填寫完整正確。9 鍋爐房安全保衛規定9.1 鍋爐房是動力單位水汽工段的要害部門之一,除鍋爐房工作人 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它人員未經有關領 導批準,不準入內。9.2 當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和巡回檢查規定。9.3 非當班人員,未經值班長同意,不準開關鍋爐房的各種閥門、 煙風電機及電器開關。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準上崗操作。9.4 禁止鍋爐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裝用少量潤滑油、清洗 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注意檢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 物。9.5 鍋爐在運行16、或壓火期間,房門不準鎖住或閂住,壓火期間要有 人巡檢。9.6 鍋爐房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為它 用。9.7 鍋爐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 故擴大,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10 鍋爐房清潔衛生規定10.1 鍋爐房不準存放與鍋爐操作無關的物品鍋爐用煤、備品備件, 操作工具應放在指定的地方,擺放整齊。10.2 鍋爐房地平、墻壁、門窗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10.3 煤場、渣場要分開設置,煤堆、渣堆定期灑水、堆放整齊。10.4 每班下班前,對工作場地、設備、儀表閥門等打掃干凈。10.5 每周對鍋爐房及所管區域進行一次大掃除,保持環境清潔優美。10.6 主管領導要17、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對鍋爐房的清潔衛生進行檢 查評比,獎勤罰懶,做到清潔衛生、文明生產。11 司爐工、水質化驗員培訓考核規定11.1 司爐工培訓考核規定11.1.1 鍋爐是特種設備,司爐工人是特種作業人員。為了加強司 爐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特 種設備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11.1.2 本辦法適用于固定式承壓鍋爐的司爐工人,包括固定工、 合同制工人。發電用鍋爐的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與管理,按水利電力部的有關 規定執行。11.1.3 司爐工人的基本條件是年滿 18 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 礙從事司爐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一般 應有18、中專以上文化程度。11.1.4 司爐工人考試前的基礎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可由本單位、 公司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11.1.5 司爐工人考試一般應由棗莊市特檢院統一組織。或經棗莊 市特檢院批準后,可由公司自行組織考試,但試題、合格標準和考試 成績須報棗莊市特檢院審核。11.1.6 司爐工人考試包括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對從事多年以 上司爐工作、文化水平較低的司爐工人,以考核實際操作為主。11.1.7 司爐工人考核應按不同類別從下述考試大綱內容選取命題。.1 理論部分.1.1 壓力、溫度、介質、燃料、燃燒、通風、傳熱等方面的基本知識。.1.2 鍋爐的分類、結構及其簡單的工作原理。.1.3 鍋爐安全附件19、的名稱、作用、結構及簡單的工作原理 。.1.4 各種熱工儀表自控和連鎖保護裝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項。.1.5 鍋爐附屬設備的用途和操作要領。.1.6 鍋爐給水、爐水標準及常用水處理方法。.1.7 鍋爐運行的操作要領。.1.8 水垢、煙灰、結焦對鍋爐的危害及防治方法。.1.9 鍋爐常見事故的類別、原因、預防及處理。.1.10 鍋爐維護保養方面的基本知識。.1.11 鍋爐安全法規中有關安全運行的內容。.2 實際操作部分.2.1 鍋爐起用前的檢查、準備、點火、升壓、運行、調整 、 壓火、停爐等操作。.2.2 安全附件的檢查及調整。.2.3 各種輔機及附屬設備的操作。.2.4 反事故演習。11.1.820、 符合基本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司爐工人,由棗莊市特檢院 簽發司爐操作證。11.1.9 對取得操作證的司爐工人,一般每 4 年應進行一次復審, 復審工作仍由棗莊市特檢院組織進行。11.2 水質化驗員培訓考核11.2.1 水質化驗員應具備的條件水質化驗員的基本條件是年滿 18 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 水質化驗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應有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11.2.2 水質化驗員應持證上崗;考試一般應由棗莊市特檢院統一 組織。或經棗莊市特檢院批準后,可由公司自行組織考試,但試題、 合格標準和考試成績須棗莊市特檢院審核備案。11.2.3 符合基本條件并經考試合同的化驗員,由棗莊21、市特檢院簽 發化驗員上崗證。11.2.4 對取得上崗證的化驗員,一般每 4 年應進行一次復審,復 審工作由發棗莊市特檢院或其指定的單位組織進行。12 定期報檢規定12.1 鍋爐的定期檢驗每一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二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在鍋爐定期檢驗周期前一個月內向棗莊市特檢院鍋檢所填 報特種設備檢驗申請。12.2 鍋爐外部檢驗是在停爐檢驗合格基礎上進行。單位應做好鍋 爐房及鍋爐外部的清潔工作及其他準備工作。檢驗人員進行外部運行 狀態檢驗時,鍋爐房管理人員和司爐班長必須在場配合,協助工作。12.3 在定期檢驗時,檢驗員首先要查閱上次檢驗報告書,鍋爐運 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鍋爐事故、維修、保養記22、錄等資料,了解鍋 爐運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2.4 上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時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已整改。12.5 在崗司爐工是否持證操作,其類別是否與所操作鍋爐相適 應;當班司爐是否都在崗位上;12.6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中規定的八項管理規定是否齊全并 切實執行;六項記錄是否齊全,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記錄是否認 真;12.7 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是否暢通。13 停爐檢驗時,鍋爐本體重點檢驗的項目13.1 歷次鍋爐定期檢驗報告中所記載的有缺陷的部位。13.2 有無鼓包、凹陷、彎曲等變形。重點是爐膽、鍋筒受高溫輻 射熱的部位和爐膛水冷壁管以及過熱器管等。13.3 有無裂紋。特別注意鍋筒的縱、環焊縫及焊23、縫的熱影響區; 拉撐件與被拉件的連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進水管與鍋筒、集 箱連接處的角焊縫及焊縫附近;爐門圈和喉管火側伸出端;膜式壁鰭 片焊縫及脹接管端。13.4 鍋爐元、部件內外表面有無腐蝕。重點是鍋筒內側水位線附 近、鍋筒底部、管孔區、人孔、手孔、檢查孔、加強圈及其附近鍋殼 板外表面;鍋筒縱、環焊縫水側表面;給水管、排污管與鍋筒、集箱 排接處;立式鍋爐下腳圈的內外側;臥式鍋爐鍋殼與磚襯接觸部位。13.5 有無磨損。重點是爐門圈、小煙室、煙氣流速較高部位及吹 灰器吹掃區域的管壁。13.6 管板、封頭、爐膽扳邊處有無溝槽、裂紋。13.7 有無泄漏。重點是脹接管口處。13.8 鍋爐內側表面水24、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積和堵塞程度。重點 是主要受熱面、集箱、進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壓力表的汽水連接 管。14 點火升壓時檢驗的重點項目14.1 校驗安全閥的始啟壓力、回座壓力有條件的地區,在停爐檢 驗時也可將安全閥拆下送校驗單位試驗和調試。檢驗后由檢驗員進 行鉛封。14.2 檢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兩側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 水旋塞處有無滲漏現象。14.3 壓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確。14.4 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 靠。14.5 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14.6 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14.7 排污閥是否滲漏。15 技術檔案管理規定15.125、 單位應根據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收集所有有關鍋爐的 原始安裝資料移交公司資料室進行立卷、歸檔;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理 由將鍋爐檔案、資料等據為已有。15.2 應歸檔的鍋爐資料范圍(1)、鍋 爐 圖 紙 ;( 2)、鍋爐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3)、 鍋 爐 及設備的安裝使用說明書;(4)、鍋爐強度計算書;(5)、鍋爐安裝維 修單位出具的竣工圖、設計變更、技術交底記錄;(6)、鍋爐使用登記 證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的告知書安裝維修質量證明書及原始資料;(7)、 水質化驗記錄;(8)、司爐工交接班記錄;(9)、應該歸檔的各種管理 規定;15.3 鍋爐資料借閱 鍋爐資料借閱應輸借閱手續并及時歸還,不得遺26、失或涂改,對于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15.4單位還應建立健全鍋爐使用的技術檔案15.4.1鍋爐的使用登記證;15.4.2原始設計、制造資料(包括壓力容器的設計計算書、竣工圖 紙、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明書);15.4.3鍋爐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督檢驗報告;15.4.4使用資料15.4.1鍋爐的運行記錄(包括生產周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 藝參數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波動范圍等);15.4.2鍋爐的定期檢驗報告;15.4.3鍋爐變更記錄(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15.4.4鍋爐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15.4.5鍋爐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15.4.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16 鍋爐運27、行安全操作規程16.1 一般規定16.1.1 司爐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檢院發給的 操作證,才能頂崗操作。學員和實習人員必須由師傅帶領。16.1.2 鍋爐的安全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符合技術規定要求。16.1.3 鍋爐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1 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在壓力表刻度盤上劃紅線,標 明最大工作壓力;.2 新裝、移裝、長期不用和大修后的鍋爐,其安全閥必須 校驗。運行鍋爐的安全閥,每周應作一次超壓放汽試驗;.3 每臺鍋爐至少裝兩個彼此獨立的水位表,水位表要保持 清晰、明亮,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顯標志,每班沖洗水 位表不少于 2 次。兩只水位表的指示應一致;.4 排28、污閥嚴密不漏,排污每班不少于 1 次。連續排污量應 根據水質化驗情況決定。.5 高速安全閥、沖洗水位表及壓力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 側面,不得站在排汽方向。.6 爐膛不得在正壓下運行。.7 鍋爐用水必須經過軟化處理。給水和爐水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規定。運行的鍋爐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停爐作內外部 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新安裝、大修、移地安裝和停爐一 年以上的鍋爐,運行前,應進行水壓試驗。.8 禁止在有壓力和水溫較高的情況下,檢修受壓元件。不 得在壓力高于 0.3 兆帕(3 公斤力/平方厘米)的鍋爐上從事檢修工 作。.9 鍋爐嚴重缺水時,嚴禁向鍋爐內加水,應緊急停爐。.10 煙塵排放應控制在29、 GB384183鍋爐煙塵排放標準 的規定以內。.11 檢查和檢修鍋爐內部a.工作前,必須將該爐所有的汽、水和排污管與網路隔斷,加上 盲板,并掛上警示牌;b.檢修人員如需進入汽包(鍋筒)內部工作時,應先打開人孔和 集汽箱孔,通空氣對流后,方可進入,外面專人監護,并注意不得把 工具、物件等丟在汽包內。16.1.4 進入煙道和燃燒室工作,應先行通風,設人監護,注意防 爆、防火、防中毒。16.2 鍋爐點火、升壓、供汽16.2.1 點火前的檢查和準備工作:.1 檢查爐墻、拱頂、水冷壁、聯箱、汽包、省煤器、空氣 予熱器以及看火孔、人孔、吹灰孔、防暴門、灰渣門等,均應完好。 對汽包、爐膛、小煤器、予熱器、30、風道、煙道檢查完畢,確定無人無 雜物后,應將人孔、爐門關閉;.2 檢查水、汽煙、風系統的閥門及擋板,應嚴密、靈活, 開關位置正確;.3 對引風機、送風機、給煤機、冷渣機、油泵、水泵等進 行檢修檢查,都應處正常狀態,盤車試驗后,進行分部試運轉。16.2.2 鍋爐加水到最低許可水位即可點火,點火升壓要做到:.1 啟動引風機 5 分鐘以上,排走爐內和煙道內的殘余氣體。 如無引風機,應打開煙道自然通風 30 分鐘以上;.2 點火時,引火材料以木柴為宜,不得用揮發性強烈的油類;.3 點火后,燃燒要緩慢加強,使鍋爐各部受熱均勻。升壓 要緩慢,時間不少于種類鍋爐的允許規定;.4 汽壓升到 0.050.1MP31、a 時,應沖洗水位表;.5 汽壓上升到 0.10.15MPa 時,關閉排空閥,復位抬起的 安全閥;.6 汽壓上升到 0.20.3 兆帕(23 公斤力/平方厘米) 時,沖洗壓力表導管,并檢查和擰緊人孔、手孔、法蘭接頭處的螺栓; 同時對鍋爐筒聯箱進行短時間放水一次。放水時,應注意鍋爐水位不 得低于最低許可水位線。16.2.3 供汽和并爐.1 供汽、并爐前應在沖洗一次水位表,維持較低水位,并 打開連續排污閥 1020 分鐘,以排掉爐水表面的懸浮物;.2 當汽壓升到比工作壓力低 0.05MPa 時,方可送汽或并爐。 開啟閥門應緩慢,注意汽流聲音,注意疏水,防止水擊;.3 單臺鍋爐運行,送汽時應按暖管規32、定運行暖管;.4 并爐后,沸騰式省煤器的循環管閥門應關閉。非沸騰式 省煤器應開啟省煤器的主煙道擋板,關閉旁路煙道擋板。16.3 正常運行:16.3.1 爐膛應保持負壓運行。16.3.2 鍋爐水位應穩定在正常水位2030 毫米范圍內,不得低 于最低許可水位,不得高于在最高水位。供汽時,水位表的水面應有 輕微上下波動。如無波動,則水位表可能堵塞,要迅速沖洗。查明原 因,及時處理。16.3.3 鍋爐壓力應保持穩定,嚴禁超壓運行。16.3.4 根據鍋爐負荷變化情況,及時高速燃燒,以保持鍋爐汽壓、 汽溫穩定。16.3.5 鍋爐受熱面應按吹灰程序定時吹灰。16.3.6 定期排污應在高水位、低負荷時進行。操33、作排污閥應戴防 護手套,不得加杠桿強行扳動。16.3.7 運行中,操作人員應定期對鍋爐各部位及附屬設備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立即處理。16.4 停爐16.4.1 停爐壓火:.1 停止給煤,停止鼓風和引風,將火用煤壓好,關閉風門。 若為振動爐排,灰門不應嚴密關閉,防止電機過熱;.2 關小爐門和煙道門,保持爐內自然通風,保持鍋爐正常 水位,停爐 1824 小時后待水溫降到 70以下時,方可放水;.3 停爐時注意省煤器出口水溫,應在許可范圍內,防止溫 度過高,導致省煤器內的水汽化;.4 長期備用的鍋爐,停爐后必須按規定進行干法或濕法保 養,防止銹蝕。濕法保養一般適用于停爐期不超過兩個月的鍋爐。1634、.4.2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應緊急停爐:.1 嚴重缺水,關閉水位表的汽門,進行“叫水”試驗 后 , 在水位表中仍看不到水位時;.2 嚴重滿水,鍋爐內水位超過水位表可見部分,經放水, 水位仍不下降時;.3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危及安全時;.4 所有水位表或安全閥損壞;給水設備全部損壞時;.5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時。16.4.3 緊急停爐應做到.1 立即停止給煤,停止送風和引風,將爐火清除或用砂子、 煤復蓋壓火。禁止向爐膛澆水;.2 注意保持鍋爐水位正常。若為滿水事故,要注意放水; 若因嚴重缺水事故而緊急停爐,嚴禁向爐內加水。17 附則17.1 本制度由機動部起草,解釋、修訂權歸機動部。17.2 本制度為首次發布,試行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