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有產權氣瓶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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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919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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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自有產權氣瓶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氣瓶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加強氣瓶的管理工作,保證氣瓶充裝安全,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法規的要求,制訂本制度。2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自有產權氣瓶的安全管理,對本公司經營的其他氣體氣瓶的收發登記,可參照本制度有關條款執行。3職責安全科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4氣瓶登記建檔制度4.1 氣瓶登記4.1.1氣瓶登記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具體登記應由熟悉氣瓶鋼印標記的外檢人員進行。4.1.2氣瓶登記的內容為氣瓶原始鋼印標記和本單位賦予的唯一性永久性標記,永久性標記內容應2、符合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4.1.3登記的氣瓶必須是取得充裝許可證的自有產權氣瓶或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的其他在用氣瓶。4.2氣瓶建檔4.2.1微機建檔管理微機建檔管理應采用專業管理軟件,方便操作,建檔內容包括:a) 氣瓶充裝單位編號、氣瓶制造單位名稱以及產品編號;b) 氣瓶制造日期、充裝介質名稱或化學分子式;c) 氣瓶上次檢驗日期、檢驗有效期等。微機操作人員應做好系統的維護工作,做好有關數據的備份,防止信息丟失。4.2.2建檔紙質文件建檔紙質文件包括:a) 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b) 氣瓶定期檢驗狀況及合格證明;c) 氣瓶使用登記證以及氣瓶使用登記表等。檔案室應做好建檔紙質文件的存3、檔工作,并根據氣瓶使用情況及時做好資料的保存和更新工作。4.3其他規定4.3.1新購氣瓶應及時做好紙質文件的收集、氣瓶原始數據的登記工作,及時將有關信息輸入微機。4.3.2新購氣瓶未辦理使用登記證,不得投入使用。4.3.3外檢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非自有產權氣瓶,應及時和客戶溝通,屬于外單位的氣瓶禁止充裝,屬于客戶自有氣瓶,應及時辦理產權轉移工作,及時建立氣瓶檔案。5氣瓶檢查登記制度5.1總要求5.1.1人員應符合以下規定:(1)氣瓶查收登記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了解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2)充裝前檢查、充裝過程檢查和充裝后復查必須由經地(市)級或者地(市)級以4、上質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持證人員進行。5.1.2氣瓶檢查必須逐只進行,嚴禁漏檢、批檢或不檢。檢查者必須認真、及時、如實填寫檢查記錄。未經上道工序檢查合格的氣瓶,嚴禁流入下道工序。各工序檢驗責任人對本工序的檢驗質量和檢驗安全負責。5.1.3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立即進行妥善處理。無法處理的應報告車間主任,或報請技術負責人處理。5.2氣瓶查收登記5.2.1每個氣瓶瓶種的查收應指定專人負責,負責氣瓶查收的人員應對其工作質量、工作安全負責,并對氣瓶進行追蹤。5.2.2查收氣瓶時,氣瓶查收人員應做好查收登記、統計工作,每個瓶種每個用戶都要單獨建立氣瓶借記卡,確保氣瓶數量正確。5.5、2.3用戶空瓶到達時,應認真詢問用戶氣瓶數量、種類,發現有不符者,應認真和用戶溝通,仔細核對,查找原因。原因未清楚前,不得卸瓶。5.2.4氣瓶卸車時,應根據氣瓶瓶種選擇相應的氣體充裝車間進行卸瓶,任何充裝車間都只允許一種氣瓶存在,不得將其它瓶種氣瓶放置在充裝車間內。5.2.5氣瓶查收人員應全程監督氣瓶的卸車過程,卸車結束后,仔細核對氣瓶數量,向氣瓶外檢人員交代相關情況后,方可離開。5.2.6氣瓶查收人員應熱情接待顧客,收發瓶中如遇問題,應及時向客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吵、頂牛等情況。5.2.7每天下班前,要對氣瓶數量進行盤點,做到賬、物相符。發現有不符者,應認真查找原因,必要時向6、車間主任匯報。問題未解決,不得下班。5.3充裝前檢查5.3.1對氣瓶查收人員交接的氣瓶,氣瓶外檢人員應認真進行核對,數量不符時,應立即與查收人員溝通。5.3.2氣瓶充裝前檢查內容和方法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本公司有關規定。5.3.3盛裝氧氣或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沾染油脂或其它可燃物的,必須進行脫脂或其它妥善方法處理后,方可充裝。5.3.4外檢不合格的氣瓶嚴禁進入充裝間。應由外檢人員在瓶身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存放在“不合格瓶區”,予以嚴格隔離。再根據不合格原因確定是否送檢還是報廢。5.3.5外檢人員將外檢合格的氣瓶交予充裝人員時,應同時交付外檢記錄。充裝人員應認真核對外檢記錄和氣瓶的瓶號或7、產權號是否相符。相符后,方可接收。5.4充裝過程檢查5.4.1準備進行氣體充裝的氣瓶必須是外檢合格且有外檢記錄的氣瓶。5.4.2氣瓶充裝必須按氣瓶充裝操作規程要求進行。5.4.3在充裝過程中,充裝人員必須加強充裝過程巡查,發現超裝、錯裝、泄漏或其它異常現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5.4.4充裝過程中,充裝人員不得隨意離開充裝崗位,不得干任何與充裝無關的事。5.4.5發生充裝事故時,充裝人員應冷靜,根據制定的應急預案,立即展開救援活動。5.5充裝后復查5.5.1氣瓶充裝后復查內容和方法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本公司有關規定,復檢不合格的氣瓶,由復檢責任人根據不合格原因,作出妥善處理。5.5.2經復檢8、合格的氣瓶由復檢人員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合格標簽。5.6罰則5.6.1氣瓶檢查登記人員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各道工序的檢查工作,嚴防不合格瓶進入下道工序。5.6.2責任人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未及時向車間主任和單位負責人匯報的,由公司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責任人資格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氣瓶標識和維護保養制度6.1氣瓶標識6.1.1氣瓶標識包括原始鋼印標識、檢驗鋼印標識、產權單位編號標識和氣瓶顏色標識。6.1.2各種標識必須保持清晰、9、完整。6.2原始鋼印標識原始鋼印標識是指氣瓶制造廠家打印在氣瓶瓶肩部位的鋼印,是識別氣瓶的依據,原始鋼印必須清晰完整,在氣瓶建檔時必須記錄氣瓶主要原始鋼印。對于原始鋼印標識不清的氣瓶,必須妥善處理,嚴禁進行充裝。6.3檢驗鋼印標識檢驗鋼印標識是指氣瓶檢驗機構打印在氣瓶瓶肩部位的鋼印。對于檢驗鋼印標識不清的氣瓶一律視為過期瓶,在送檢合格后才能充裝。6.4產權單位標識產權單位標識是指充裝單位根據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打印在氣瓶上的永久性標記。對于產權單位編號標識未打或不清的氣瓶,不予充裝,屬于本單位氣瓶進行登記后補打產權單位編號,屬于外單位氣瓶予以退回。6.5氣瓶顏色標識氣瓶顏色標識是指氣瓶外表涂敷10、的氣瓶漆色、字樣、字色等。對于氣瓶顏色標識脫落無法辨認氣體種類的氣瓶或瓶體存在兩種漆色的不予充裝。6.6氣瓶維護保養6.6.1氣瓶原始標識不清的,應根據產權編號查找有關數據提供給氣瓶檢驗機構,由氣瓶檢驗機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補打,充裝單位不得補打。6.6.2外表漆色脫落的氣瓶,應及時由指定人員重新進行外表漆色涂敷,涂敷的顏色必須和原充裝介質相符,嚴禁通過改變氣瓶顏色的行為,來達到改裝氣體的目的。6.6.3配備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的附件維修人員,負責對氣瓶附件進行維護,不能安全使用的附件,特別是瓶閥,應及時進行更換。6.6.4嚴禁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后使用。對外檢中發現的報廢氣瓶送交地(市11、)級或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6.6.5氣瓶的儲存、充裝地點應保持干燥,不得將氣瓶露天存放,盡量減少氣瓶遭受雨淋、烈日曝曬的時間。7氣瓶充裝管理制度7.1進行充裝的氣瓶必須是外檢合格的氣瓶,未經外檢或外檢存在疑問的氣瓶一律不得進入充裝工序。7.2進行充裝的氣瓶必須是自有產權氣瓶,非自有產權氣瓶,氣瓶檔案不在本單位的氣瓶一律不得充裝。7.3氣瓶充裝必須嚴格執行相應的氣瓶充裝操作規程,對充裝過程出現的異常,應及時進行處理。7.4氣瓶充裝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規定進行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和改裝氣瓶。7.5氣瓶充裝人員應經過培訓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7.6充12、裝責任人必須及時做好充裝記錄。記錄必須真實、完整、及時。7.7嚴禁非充裝人員進入充裝區域。8氣瓶貯存、發送制度8.1氣瓶儲存8.1.1氣瓶空、實瓶應分開儲存,儲存區應設立明顯標志,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儲存氣瓶數量符合有關安全規定。8.1.2氣瓶倉庫應指定專人負責,儲存人員應熟悉氣瓶儲存要求,并定期參加各種氣瓶安全技術教育。8.1.3氣瓶儲存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8.1.4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避開放射線源。8.1.5盛裝毒性氣體的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13、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氣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面具或滅火器材。8.1.6氣瓶放置應整齊,佩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8.2氣瓶發送8.2.1氣瓶發送由氣瓶收發人員按“前入庫,先發送”的原則進行,發送前應問清氣瓶氣體種類、數量。憑有關手續發放,并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銷售臺帳。8.2.2氣瓶發送時應注意性質相抵觸的氣體,其氣瓶嚴禁同車發送。每車所裝氣瓶數量、高度符合規定。8.2.3氣瓶發送后發現數目、種類有差異時,應立即追蹤,防止事故發生,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9氣瓶定期檢驗制度9.1由持證氣瓶外檢人員將需要檢驗的氣瓶進行隔離,并報14、安全科,由安全科聯系氣瓶檢驗機構,提出檢驗要求。9.2檢驗要求應在氣瓶檢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確保氣瓶不過期。9.3氣瓶充裝前檢查人員在檢查時對氣瓶的安全使用性能有懷疑的氣瓶,即使未到檢驗期限也應隔離,由技術負責人進行確認,嚴禁進入充裝工序。9.4檢驗后的氣瓶,應及時索取檢驗報告,并存檔。10不合格氣瓶管理制度10.1不合格瓶定義不合格氣瓶是指在外檢、充裝、復檢過程中發現的超過使用年限、檢驗周期或與待充氣體種類不符,或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需檢驗、維修或報廢的氣瓶。10.2不合格瓶處理10.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瓶,報技術負責人批準后,予以報廢:(1)不具備“氣瓶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15、氣瓶和生產國政府宣布已報廢的;(2)制造標志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瓶、制造標志模糊不清或關鍵項目不全而又無據可查的;(3)使用期限超過30年的;(4)氣瓶底座損壞,影響氣瓶直立的;(5)氣瓶外表面有裂紋、鼓包、結疤、弧疤、焊跡、瓶體明顯變形,明火燒烤等缺陷的。10.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瓶,必須送氣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充裝:(1)超過檢驗期限的;(2)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志的規定,或者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充裝介質的;(3)氣瓶存在缺陷(如劃傷、磕傷、凹陷等)或嚴重腐蝕,需提前送檢的;(4)對氣瓶安全使用性能有懷疑的。10.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瓶,需經妥善16、處理后,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充裝:(1)附件不全,特別是瓶閥損壞的;(2)外表漆色脫落嚴重,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需重新涂敷的;(3)氣瓶無余氣的;(4)對瓶內介質有懷疑的。10.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瓶,由技術負責人決定如何處理,但嚴禁充裝:(1)非自有產權氣瓶,氣瓶技術檔案不在本單位的;(2)進口氣瓶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10.3其他規定10.3.1報廢氣瓶需嚴格隔離,在瓶身上注明報廢原因,報廢瓶的報廢處理須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10.3.2充裝過程中發現氣瓶異常的,應立即停止充裝,進行妥善處理。10.3.3充裝后復檢發現瓶體鼓包變形或滲漏的,應采取適宜方法進行卸壓后,按報廢處理。發現瓶17、體溫度異常的卸壓后查明原因處理。11 氣瓶裝卸安全管理制度11.1安全科負責氣瓶裝卸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了解氣體的危險特性和氣瓶爆炸的危害。11.2氣瓶裝卸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熟悉有關氣瓶安全知識,懂得事故應急處理措施。11.3氣瓶必須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裝瓶時如發現氣瓶泄漏或異常時應及時剔除不得裝車。11.4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11.5瓶內氣體互相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箱)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11.6采用車輛運輸時,車輛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11.7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11.8運輸可燃氣體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有滅火器材。11.9運輸車輛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靠,停靠時駕駛人員不得離開。11.10運輸車輛應遵守公安、交通部門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12 附則12.1 安全科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解釋。12.2 本制度于XX年10月1日執行,本次為第一次修訂。12.3 修訂后的制度于XX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