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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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970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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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和教師法的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下簡稱教代會),使教職工代表在審議并通過學校發展的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和維護教職工權益等方面發展重大作用。第三條 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2、。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黨政和教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職權。第五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職權第六條 教代會在本校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則、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議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聘任制實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基本規定制度,由園長頒布實施。(三)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四)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建立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的制度。對于學校各級領導可以進行表揚、批評、推薦。(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監督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園長行使職權,維護園長的指揮權威。園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幼兒園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第九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我校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應即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體現以教學、科研人員4、為主的原則,其中教師(包括教學、科研輔助人員)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監督。對不適宜繼續做代表者,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換。教職工代表離休、退休后,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應按民主程序補選代表。選舉教職工代表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參加選舉的人數超過應參加人數的半數以上時,選舉結果方為有效。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條件(一)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政治熱情。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立。(二)關心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工作認真負責,能出色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任務。(三)5、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決策能力,能正確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權利(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三)對學校工作有討論、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干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四)有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五)有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三)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6、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四)模范地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第十五條 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35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教代會根據每次會議的需要,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學校中層黨、政、工主負責人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第四章 組織制度第十六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籌備及有關工作。第十七條 教代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每學7、年至少開二次。每次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召集代表團長會議說明原因,征求代表意見,取得多數同意方可推遲。遇有重大問題,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代表會議。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提請大會通過。第十九條 教代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落實、處理的情況,應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主要職責是:1、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報告,提出建議。2、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和落實提案的情況,必須時可以提出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