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門衛會客及出入驗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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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992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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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兒園門衛會客及出入驗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幼兒園門衛會客管理制度 一、進出人員證件查驗制度 1. 非本園教職員工進入校園內,應主動向門衛人員出示表明身份的相關證件。 2. 門衛人員應認真查驗進入校園內的外來人員的相關證件,嚴禁不明身份人員進入校園內。 3. 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能證明其身份的外來人員,門衛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幼兒園并做好解釋工作。 4. 在上課期間,家長確因特殊情況接幼兒出校門時,必須持有班主任老師簽字同意的請假條,門衛人員查驗后方可放行并將請假條存檔備查。 二、外來人員入校登記制2、度 1. 外來人員進入校園,必須在校園門衛處進行登記,經過與有關成員內線電話聯系同意后方可進入,原則上在門衛處會客。 2. 對拒不進行登記的外來人員或登記內容與事實不符的,門衛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園并做好解釋工作。 三、會客制度 1. 幼兒園教師在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期間原則上不會客,確因工作需要會客的,需由教師本人到門衛處確認和登記后準予進入,原則上在門衛處會客。 2. 幼兒家長到園找教師交流或了解幼兒情況時,需由教師本人到門衛處確認和登記后準予進入,原則上在門衛處會客。 四、車輛準入放行制度 1. 幼兒園在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期間,應關閉好校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校內。 2. 上級視察工作或確因工作3、需要進入校內的車輛,需經園區負責人同意后,在門衛人員的引導下停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安全。 五、物品出入查驗制度 1. 門衛人員對進出幼兒園的外來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登記,對可疑物品要進行查驗,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進入校園。 2. 門衛人員對帶出校園的大宗物品,要請示園領導同意并查驗登記后方可放行。 3. 門衛人員要加強對帶入或帶出幼兒園的可疑物品的盤查,確保校園和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 篇一:幼兒園門衛管理制度 1、根據園內規章制度,做好門衛工作。按時開關大門,做到人不離崗,有事離開時,須有人代班。 2、做好幼兒接送管理工作,來園時間(7:50-9:00)離4、園時間(夏4:00-5:10冬4:00-4:40)要求家長刷卡進出,防幼兒走失或外人進入。 3、晨間接待時,配合保健醫生做好晨檢工作,做到不漏檢幼兒,不丟失幼兒物品。 4、工作來訪、家長中途入園必須登記核實后入內。 家長的交通工具、推銷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園內。 5、做好園內物資的保障工作,集體財產不得私借或帶出園,特殊情況須有領導批示。 6、 值班時,注意防火、防竊、檢查門窗是否關好,如遇可疑情況,及時通知園長或保衛處,遇雨雪、刮風天氣,做好防護工作。 7、保證院內的清潔衛生。每日清晨、下午打掃大門內外的衛生及綠化的養護,及時清除活動場地危險物品(磚塊、石子、玻璃、小刀、鐵絲、有毒物品等),防止5、事故發生。 8、 做好信件、報刊的收發工作。 9、確保幼兒用水安全,每天提前作好燒水工作。 10、門衛人員衣著要整潔,上班不抽煙,語言要和藹、文明,傳達室內要整潔。 篇二:幼兒園門衛(保安)管理制度 為了維護我園的正常教學秩序,切實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門衛保安制度: 一、值班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認真履行值班制度,克盡職守,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做個人私事。有特殊情況離崗的,必須向園長請假。擅自離崗的作為曠工處理。 二、必須做好來訪人員登記和驗證。來訪人員進校園必須先問清來意事由,經驗證登記掛牌后方可入內。參觀來訪人員須出示介紹信或有關證件。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學校,更不準以任何借口無6、理取鬧,影響教學,對那些不聽勸告、尋釁滋事分子,應主動報警,破壞學校教學秩序人員要依法嚴懲。 三、本園家長接送幼兒,需憑幼兒園發放的接送卡進出幼兒園,不在正常時間段接幼兒同時需做好接領幼兒登記,嚴防孩子走失。 四、早晚接送幼兒的時間段開啟幼兒園大門,其余時間關閉幼兒園大門。 五、負責園內及周邊安全防范工作,幼兒早操時間必須在操場大鐵門處巡邏。 六、每天做好幼兒園的早中晚巡視工作,發現各種不安全隱患,采取處理措施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幼兒園安全領導小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熟悉火警,急救等緊急發生事故,發生險情及時報告園長并打開大門,做好相關的排險措施。 金鷹卡通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7、 篇三:幼兒園門衛管理制度 1、按時巡視檢查全園各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要及時報告領導,與有關方面聯系,防止事故發生。熟記火警、匪警、急救站等電話。 2、工作時間負責來訪接待,詢問及解釋工作,重大問題及時與園領導聯系。對外來的文件、報刊、雜志負責登記后,發放各處。 3、每天清掃院落、草坪和大門外的環境衛生,搞好草坪的管理、保潔、定期拔草,保持園容整潔。及時清除活動場地危險物品,(磚塊、石子、玻璃、小刀、鐵絲、有毒物品等)防止事故發生。發現活動場地玩具、用具有隱患或險情,及時報告領導,采取措施。 4、園內大件物品出園門,必須履行檢查,確保財產安全。 5、衣著整齊,禮貌待人,工作時間8、不聚眾聊天,不擅離職守,嚴防幼兒個人跑出園門。 6、每天清掃、消毒衛生間,隨時用水沖洗,保持清潔、通風。 7、工作時間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傳私人電話。 一、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食堂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9、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三、學校的食堂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負責人。 四、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五、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1.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10、毒事故。 六、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七、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八、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管理人員的; 2.實行食堂承包(托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3.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4.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5.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11、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6.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7.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8.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9.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責任,分別追究學校食堂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十、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12、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了衛生許可證; 2.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3.未按規定時間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4.未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5.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6.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7.未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13、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實物中毒報告的。 十一、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1.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2.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3.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培訓的; 4.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5.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6.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十二、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十三、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十四、承包經營單位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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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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