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職z****i
編號:115005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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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廠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二 、獎勵 第六條 本公司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1.大會/通報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2、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生產效率的。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的其他獎勵。 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行3、政部審核;3.總經理批準; 第三節 處罰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等處分 (一)員工違反考勤制度將給予相應的處罰,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警告處分,并給予罰款 元。1在工作時間吃零食、閑聊、嬉戲或聊私人QQ,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2工作時間內儀容不整,不安規定著裝,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會議、培訓課程等;6不服從上級管理人員指揮;7浪費糧食、水、電、等情節輕微;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9未按要求穿戴整潔4、工作服和佩戴廠牌;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11破壞環境衛生,亂扔亂倒者。12.違反公司的其他規定情節輕微者。(二)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 元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在未申報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而又未如期完成;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在禁煙區吸煙、打架者;(500)6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酒后工作者(50)。7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10)。8.違反公司的其他規定情節較輕重者。(三)員工有以5、下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處分或辭退/開除: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重大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3擅離職守,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4.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撕毀、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7 .擅自變更工藝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8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挑動是非,破壞6、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9.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11.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捏造事實,夸大事態,匪謗他人的;12.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不法利益;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4.拒不執行會議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15.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6.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7.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7、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者,或董事長、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第一責任人賠償 %- %; 第二責任人賠償 %- %;第三責任人賠償 %-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總經辦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第四節 程序第十二條 行政部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有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違規的事情,應立即報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并對報告、檢舉、揭發人予以保密。對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夸大事態,匪謗他人8、的,要予以懲罰。調查完畢,部門主管和行政部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三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四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行政部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