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及物品出入管理制度注意事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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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054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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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車輛及物品出入管理制度注意事項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車物出入管理制度以下是某公司車物出入管理制度,供讀者參考。制度名稱車物出入管理制度編 號執行部門第1章 總則第1條 為確保出入公司的車輛及物品安全,規范車輛及物品的出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出入本公司的所有車輛及物品的管理。第2章 車輛出入第3條 交貨車輛憑主管核發的“車輛、人員出入證”或公司交貨的“移轉交運單”、“材料調撥單”、“材料領用單”及送修、出借、返工的“物品出入證”,經保安確認,并核對簽注時間后入廠到指定地點交貨,并2、由收料人(或接待人)簽章。交貨完畢出廠時,應經保安核對簽注出廠時間。第4條 提運本公司各種物品的車輛憑經理核發、編有統一流水號碼的“材料交運單”、“移轉交運單”、“物品出入證”、“材料領用單”或主管核發、編有統一流水號碼的“成品交運單”、“材料調撥單”、“免列賬物品出入證”、“托工交運單”,經保安核對簽注時間后入廠到指定地點裝貨。裝貨完畢出廠時經保安核對并簽注時間后放行。第3章 物品出入第5條 物品清點1物品出入公司時,保安有權參與清點,所涉項目及方式如下。(1)成品、半成品可采取方式有:倉庫清點數量,出入公司清點數量、重量。(2)原料、物料可采取方式有:出入公司清點重量,出廠時清點數量,倉庫3、收料時除油罐車或特別指定項目外可免于清點。(3)下腳料、廢棄物可采取廠內清點數量、廠門處稱重量的方式。(4)購置的各種事務用品,可免于清點。2為加強對出入公司物品的清點管理,保安應填寫“物品清點日報表”一式兩聯,經保安主管核對簽注后,第一聯由保安處留存,第二聯于次日10時前送財務部門留存。第6條 成品交運1客戶寄存的成品、贈送客戶試用或送檢驗部門試驗的樣品、無需返廠的成品、返廠再加工或來料加工的成品等,應憑“成品交運單”出廠,并注明出廠原因。2如果送客戶試用或送檢驗部門試驗的樣品數量非常少,可由主辦部門憑“樣品證”一式三聯,詳注出貨依據及用途,經主管人員核簽后送出貨部門發貨。發貨部門留存第一聯4、,第二、三聯隨樣品經保安查對并簽注出廠時間后,第二聯暫存保安處,于次日10時前轉送財務部門核對,第三聯隨樣品出廠送主辦部門。第7條 原料品交運1各種材料、下腳料、退回供料單位的機件材料等出廠時,經辦部門應填寫“材料交運單”一式四聯,經主管人員核簽后填注“車行”、“車號”和“隨車人數”,經保安核對簽注入廠重量、時間后,送出料部門出料。2經出料部門主管簽章并登記入賬后,第一聯由會計留存,第二至四聯隨物品交承運人,經保安核對并簽注車重、實重、出廠時間后留存,第二聯于次日10時前送財務部門留存(與第一聯核對后將第二聯轉送出料部門),第三、四聯經收料部門簽收后,由收料部門留存第三聯,第四聯交承運人持有并5、向經辦部門請領運費。第8條 免列賬物品交運凡垃圾、廢棄物或廠商交貨后需歸還的包裝用具等出廠,應憑經辦部門主管核簽的“免列賬物品出入證”一式三聯,經保安核對簽注出廠時間后放行,第一聯由保安處存查,第二聯由保安于次日10時前轉送財務部門,第三聯交承運人送經辦部門以請領運費。第9條 領用材料需經廠門時,由領用部門開具“材料領用單”一式四聯,經主管人員核簽后送發料部門發料,發料后第一聯由發料部門自存,第二至四聯經保安核點無誤并簽注出廠時間后,第二聯由保安暫存,于次日10時前轉送財務部門。領用部門收料后,第三聯轉送財務部門與第二聯核對后送領料部門留存,第四聯交承運人以請領運費。第10條 本公司出入物品16、成品調撥憑“成品交運單”辦理調撥交運,填具“車輛、人員出入證”并憑此出入廠門。2材料調撥經辦部門填寫“材料調撥單”一式五聯,經部門主管核對簽發后,庫房憑第五聯收料,第一至四聯送往出料庫出料,出料庫核填實撥數量后,第一聯送撥出部門,會計暫存,第二至四聯隨物品至廠門由保安暫存第二聯,于次日10時前送財務部門核對,再轉送出料庫存查。第三、四聯經保安核對入廠時間、車重后,交撥入庫收料。撥入庫憑第五聯核對簽收后,轉記有關資料并留存第五聯,第三聯送撥入庫會計存查,第四聯交承運商憑此向撥出部門請領運費。3轉移交運凡半成品、機配件等固定資產已領材料需轉移交運時,憑“轉移交運單”一式六聯由托運部門填單,經主管人7、員核簽后第一聯自存,第二聯送會計暫存,第三至六聯由保安清點并簽注出廠車重及時間后,第三聯由保安暫存,于次日送托運部門,經與第二聯核對無誤后,于一日內將第二聯轉送收料部門核對收料。承運人將第四至六聯隨同物品出廠,于交運入廠時經保安簽注入廠時間、車重,并經收料部門點收后,第四聯由收料部門存查,第五聯由承運人暫存并憑此請領運費,第六聯由保安暫存,于次日轉送收料部門會計與第三聯核對。第11條 送廠外修繕需攜帶工具材料時,憑主辦部門主管簽注的“工具材料攜帶出入登記單”一式三聯,詳注說明及預定完工日期。第一聯由主辦部門的工具材料管理人員存查,第二聯暫存保安處,第三聯交保安核對簽注出廠時間由攜物人收存,于完8、工后要求請修部門簽字。第12條 外送深加工及其他應返廠的物品1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等須外送深加工時,由主辦部門填具“托運交運單”一式六聯,經主管核準后送發貨部門發貨。發貨部門在發貨后,第一聯送托工部門,第二聯送財務部門,第三聯自存,第四至六聯經保安清點并簽注出廠時間后,第六聯暫存保安處并于次日10時前送財務部門與第二聯核對存查,第四、五聯隨物品送經加工廠主管簽收后,第四聯存于加工廠,第五聯由承運人留存,憑此請領運費。 2機器設備及其附屬材料外送修造(1)出廠時憑“物品出入登記單”一式五聯由主辦部門填具出門物品品名、規格、數量及修造后入門物品品名、規格、預定返廠數量,送主管人員核簽后第一聯由主辦9、部門自存,第二至五聯經保安清點并簽注出廠時間后,第二聯暫存保安處于次日10時前送財務部門存查,第三聯由保安留存,第四聯交廠商于物品回廠時憑此查對,第五聯交承運人請領運費。(2)修造完成返廠時,廠商憑第四聯交由保安查對,填寫實際返廠數量后,暫存于保安處,并在第三聯上分別簽注“承運單位”、“車號”、“隨行人數”及“出入廠時間”后交廠商隨物品送至主辦部門驗收后,填具實際返廠數量,經部門主管核簽后,由廠商于出廠時交保安與第四聯核對并簽注出廠時間后放行。保安于次日10時前將第三聯送財務部門存查,第四聯送主辦部門核對銷案。(3)如需分批返廠,除最后一批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外,其余各批返廠時應由主辦部門填寫“車10、輛、人員出入證”,并加注“備批返廠”字樣及核批物品的“物品出入證”編號后辦理出入廠手續。保安于次日將“出入證”的第二聯夾于“物品出入證”第三聯中,最后一批物品返廠后再轉送財務部門結賬。送修物品返廠時,如廠商遺失“物品出入證”第四聯,主辦部門應抽出原存第一聯替代第四聯辦理返廠手續。3需返廠的樣品檢驗校正儀、自備裝運物品的裝具或其他應攜返的物品等出入廠時,應憑“物品出入證”辦理。第13條 借出借入物品1原材料借出時,應呈經理以上級人員核準后填具“材料交運單”并簽注預定返廠日期及借出原因,經主管人員核簽后出廠。2其他出借物品出入廠時應憑“物品出入證”請部門經理核準辦理。3借入物品歸還時應憑“材料交運11、單”出廠。第14條 來廠施工人員自帶的工具、材料1來廠施工人員攜帶自備工具物料入廠時,由其填具“來廠施工人員自備工具物品進廠登記單”一式兩聯請主管人員核簽,經保安核對并簽注入廠時間后暫存第二聯,第一聯由來廠人員自存作為出廠憑據。出廠時,來廠人員憑第一聯經主辦部門主管核準后,由保安檢出第二聯核對并簽注出廠時間后放行。保安于次日10時前將第二聯轉送主辦部門存查,第一聯留存保安處。2施工人員帶料進廠時,由其填具工程修造帶料進廠登記單一式三聯由主管人員核簽,經保安核對并簽注入廠時間后暫存第一、二聯,第三聯交施工人員留存,保安將第一聯送工程主辦部門核填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工程完工結算再送財務部門憑以核對12、付款,第二聯由保安送工程主辦部門存查。一旦帶料進廠便不得再出廠,如遇臨時變更工程計劃等特殊情形,應先簽“材料交運單”請部門經理核準,憑此出廠。第4章 車輛、物品出入注意事項第15條 車輛、物品出入廠時間1入廠:每日8時至17時。2出廠:每日18時前。3如遇特殊情況需在上列時間之外出入廠時,主管部門應事先填寫“車輛物品逾時出入廠通知單”,經主管簽章,于17時前送保安主管部門,通知保安處。第16條 保安應按日查對“物品出入證”,對逾期10日仍未返廠的物品,填寫“物品逾期未返登記表”一式兩聯,送請主辦部門填報“未返廠原因”及“處理意見”,呈經理核準后,一聯自存,一聯送主管部門。逾期一個月仍未返廠者,13、應呈報總經理。第17條 財務部門應每日查對外運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材料或出借品等。逾期10日仍未返廠者,應立即開具“物品出廠逾期未返催辦單”一式兩聯,送請主辦部門填報“未返廠原因”及“處理意見”,呈經理核準后,一聯自存,一聯送主辦部門。逾期一個月仍未返廠者,應呈報總經理。第18條 經由保安處轉送至財務部門的各種物品出入廠憑據均應加蓋“保安處”部門章,以區別責任。第19條 禁止任何人員攜帶照相機進入公司。經管理人員特準者除外,但不得逾越指定界限。第20條 如發現公司在出入管理上的異常,保安應立即填寫“異常報告處理單”一式兩聯,呈主管核批后,第一聯存保安處,第二聯交經辦部門處理,并填具“處理情形欄”后送保安處,將處理情形簡要記入第一聯“處理情形欄”,第二聯存經辦部門。第5章 附則第21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負責解釋。第22條 本制度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實行,修改時亦同。編制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