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產工作爆炸物品出入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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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066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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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產工作爆炸物品出入庫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爆炸物品出入庫管理制度一、購買或配送的爆炸物品入庫,必須由保管員、押運員當場驗明品種和數量、質量、雷管編號,逐件核對無誤后,由保管員及時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保管員、押運員雙方簽字交接。二、對過期失效或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的爆炸物品,保管員有權拒絕入庫。三、領取使用爆炸物品必須憑爆炸物品領料單,加蓋使用單位專用章(單位爆炸物品管理專用章),主管領導簽字,寫明領取時間、票據編號、品種和發放數量(大小寫),由爆炸員、安全員共同領取,清點核對無誤后在爆炸2、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和爆炸物品領取清退、日清月結登記本、雷管編碼登記本上與保管員共同簽字,領取炸藥、雷管由爆破員憑“爆破員卡”領取。四、保管員憑爆炸物品領料單,使用手持卡和爆破員IC卡發放爆炸物品。無爆炸物品領料單或手續不全的,保管員有權拒絕出庫。五、爆破員、安全員領取爆炸物品必須遵守鄉寧縣公安局民爆物品使用環節的管理規定,當場與保管員清點領取爆炸物品的數量、品種并驗明質量。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領取、攜帶,過期失效或質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爆破員、安全員有權拒絕領取。六、當日發放的爆炸物品,保管員必須及時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出庫欄目”中進行核減,搞好庫存清點,做到手持機上的品種、數量必須與庫存和3、登記簿上的品種、數量相符,即帳物相符。七、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爆炸物品日清月結領取清退登記本的使用保管和庫房的每日安全檢查,由保管員具體負責,并填寫安全檢查登記本,無法整改的隱患應及時上報單位主管人員。八、保管員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培訓,持證上崗,對爆炸物品的出入庫、領取清退及儲存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爆炸物品領取審批制度一、爆炸物品的領取僅限于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并持有“爆破作業證”和爆破員IC卡的當班專職爆破人員領取。二、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憑當班生產任務給爆破員審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和品種。三、火工品的領取和清退必須在爆炸物品發放室進行。四、爆炸物品由爆破員、安全員共同領取,領取的數量、品4、種核對無誤后,必須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爆炸物品日清月結、領取清退登記本和雷管編碼登記本上簽字,保管員方準允許使用手持機和相應的爆破員IC卡領取爆炸物品后出庫。五、爆炸物品領料單或審批手續不全的,保管員不得發放爆炸物品。非專職爆破員、安全員領取爆炸物品,保管員不得發放。爆破員IC卡與領取人不符的,不得發放。末履行登記簽字手續的,保管員不得發放。炸藥、雷管未分開攜帶,保管員不允許其出庫。六、爆炸物品領料單由負責審批的單位負責人進行填寫,領料單必須寫明時間、票據編號、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大小寫),并由申請領取爆炸物品的專職爆破員簽字。領料單一式兩聯,存根聯自行留存,另一聯由領取爆炸物品的專職爆5、破員交庫房保管員保存,爆炸物品領料單保存期限為五年。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制度一、爆破員、安全員領取爆炸物品后,應立即送到爆破作業地點,禁止停留、亂丟亂放或交于他人攜帶、保管。二、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須由專職爆破員實施,任何人員未經培訓不得使用、接觸爆炸物品。三、爆破人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和相關規定,防止發生事故,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每次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拒爆情況,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爆雷管及時收回,并將本次爆破使用雷管的數量、編號和炸藥的數量、爆破情況、使用剩余的雷管編號、數量和炸藥數量如實記錄在爆破記錄上。并在安全員監督下,將使6、用剩余的爆炸物品帶到爆炸物品發放室進行清退,嚴禁將剩余的爆炸物品寄存或遺留在井下。四、安全員對爆破員實施爆破作業全程跟蹤監督,并按要求做好安全員記錄。對“一炮三檢”制度不落實的,爆破員有權拒絕實施爆破,安全員有權制止爆破。安全員如實記載爆破記錄。領取、使用、清退數量不符的安全員、保管員有權拒絕入庫簽字,并在備注欄中說明情況。五、當班剩余爆炸物品應如數退回庫房,由安全員、爆破員、安全負責人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日清月結登記本規定欄中各自簽字。禁止私自保存或移交他人保管。六、保管員在發放雷管時,必須將雷管的出廠編號進行認真登記,放炮員工作完畢,將剩余雷管退庫時,保管員要同時將退回的雷管與發放時的登記7、冊對比,確認無誤后,辦理退庫消號手續。七、保管員每月對領取清退情況進行一次月結,每月清退累計數從爆炸物品出入登記本中“出庫數”欄目核減,并入庫存數。雷管發放編碼登記制度一、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管理條例及公安部、國防科工委關于印發工業雷管編碼基本規則及技術條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6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證社會建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二、經銷、使用爆炸物品的企業發放爆破器材,必須嚴格按規定對發放雷管箱號、雷管盒號、雷管號進行登記。三、經銷單位發放工業雷管,必須嚴格按規定注明購買單位押運員和經銷單位保管員簽字。四、使用單8、位爆破員領取雷管時,必須憑爆破器材領料單審批的雷管品種、數量,由爆破員在領取的雷管號碼的對應空格欄逐格簽名,斜格注明領取時間,上方填日期,下方填月份。五、工業雷管編碼登記表中,橫欄“個位”09指雷管流水號的個位,縱欄“十位”09指雷管流水號十位。六、工業雷管發放編碼登記本隨同工業雷管編碼信息隨盒登記單、工業雷管編碼信息隨箱登記單一并保存,期限5年。七、凡違反上述規定,不認真登記或填寫混亂,公安機關給予限期整改、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制度為了加強民爆物品儲存的安全,防止丟失、被盜、火災、爆炸事故和案件的發生,必須嚴格落實外來人員車輛出入9、庫登記制度。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庫區,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出示相關證明,并填寫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本提供檢驗證件,否則一律禁止進庫。二、進入庫區必須將隨身攜帶的火種交由庫區值班人員妥善保管,嚴禁將火源、火種及易燃易爆、有害腐蝕性物品帶入庫內。三、由庫區值班人員代為保管的外來人員的物品要進行登記,并檢查其完好質量后由外來人員簽字認可妥善保管,以防發生糾紛。四、填寫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表必須用鋼筆或炭素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清楚,填寫真實。登記本要認真保管,嚴禁亂寫、亂畫、撕頁。五、外來人員參觀學習,檢查人員到達危險場所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定員的管理規定,并由礦安全保衛人員陪同并做好現場10、監督。六、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本由市公安局統一印制,全市規范使用。登記制度不落實或未能健全的,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對發生嚴重問題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值班巡守安全防范制度一、堅持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不得少于2人。巡守員白天每一小時巡邏一次,夜間每半小時巡邏一次。要提高警惕,切實做好防盜、防火、防破壞等安全工作。二、紅外線報警器、電視監控設備必須處于良好狀態,適時監控。三、對進入庫區和庫房的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房,對領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員、車輛必須按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薄的內容嚴格登記。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嚴禁穿化纖類衣服進入庫房。四、值班期間要嚴守崗位11、,不得脫崗、睡崗,不得從事與值班巡邏無關的其它工作。對突發性的險情、案件或事故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按規定程序及時上報。五、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每日及時填寫值班巡守人員交接登記本搞好值班交接。值班巡守人員交接登記本由值班巡守人員保管使用。六、值班巡守人員必須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對庫房、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負直接責任。安全檢查制度一、保管員堅持每天對庫房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庫房通風、干燥并符合“六防”(防火、防盜、防潮、防雷擊、防陽光直射、防小動物進入)要求。庫房儲存量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定的數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庫存放。過期、變質、失效和收繳的非法爆炸物品必須單獨存放,加強監控。及12、時提出銷毀建議,每天安全檢查的情況要填入安全檢查登記本。二、值班巡守員堅持24小時值班巡守,對庫房、庫區的安全防范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不得脫崗,不得從事與值班無關的其它活動,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著化纖類衣服嚴禁進入雷管庫。對每日進入庫區的爆炸物品運送車輛、人員及領取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員進入嚴格檢查登記,對庫區存在的不符合“人防、技防、犬防、物防”的隱患及時報告,督促整改。每日安全防范、檢查情況及時填入值班巡守交接登記本。三、庫區負責人對保管員、值班巡守員的工作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每日對重點部位進行檢查,對配備的報警器、巡查器、防盜門、保險柜、避雷設施、消防設施和防盜犬進13、行檢查,確保發揮作用。對不符合“人防、技防、犬防、物防”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對不能整改的要及時報告單位主管人員,每日檢查情況要填入安全檢查登記本。四、每周召開涉爆人員安全工作會議,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五、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六、使用單位負責人(礦長、經理)每周對儲存庫安全檢查不少于2次,對單位安全主管人、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員提出的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整改。七、涉爆單位各級各類人員在工作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要及時填入安全檢查記錄本。事故案件報告制度一、爆炸物品儲存庫值班室應配備通訊工具,并保持暢通。二、發生盜搶爆炸物品情況時,應在自行組織抓捕作案犯罪嫌疑人的同時,立即報告“110”。三、發現儲存庫起火,在第一時間可采取措施動用消防器材實施滅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如判斷有爆炸可能時,應立即組織庫區人員及時疏散,緊急避險。四、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五、發生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值班巡守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儲存庫,防止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