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地采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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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118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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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地采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地采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一、總則1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法制觀念,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規定。礦井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勞動條件。加強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2、各工程隊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監督部門頒2、發的有效礦長資格證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特種作業證,方能上崗作業。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于72小時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3、各礦井和專職安全員負責人必須每天下礦井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產情況記錄。如遇無法排除的重大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指揮人員撤出,同時報告省礦生產安全科或3、采區。4、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并設照明和警戒標志。5、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有保障安全生產、防止事故和防止塵毒等危害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各礦井應確定合理的開采順序,并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開拓系統形成后,方準生產。6、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穿戴好防護用品,作業前必須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點頂、幫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7、各礦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崗位技術操作規程。8、工作中應集中精4、力,堅守工作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不準睡覺和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中途停電應切斷電源。9、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嚴禁單人作業。10、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于30米。每個生產中段和每個采場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出口與安全出口相通。11、必須建立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定的采場,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12、所有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所需的風量、風質、風速;主要回風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必須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并符合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必須連5、續運轉。13、井巷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通風、運輸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檢修與施工的需要。14、嚴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工作。15、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礦區、工房、通道等整齊清潔和暢通無阻。16、操作工必須熟悉設備性能要求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17、在礦區內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注意各種警告,嚴禁非駕駛員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從行駛的機動車輛爬上爬下。1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并設專人嚴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19、發生安全事故時,礦硐負責人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6、護現場并立即報告省礦安全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20、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1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二、入井安全須知1、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并有專人帶領。2、入井前嚴禁喝酒,必須自帶照明燈具、正確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在井下打鬧。3、出入礦井的人員必須登記,嚴格實行交接班。礦井負責人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交班后,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并及時查明原因。4、無關人員不準私自入井。5、行走時注意車輛來往和安全標志,如遇突然停電7、不準隨便亂走,要有組織地撤離至安全地點。6、不準用明火取暖照明。7、禁止一個人在偏僻地點干危險性較大的工作。8、進入作業地點前必須清楚所在地點是否有爆破、炮煙和陷落、冒頂、片幫,確認無危險時方可準進入。9、井下放炮時必須做好警戒工作,必須聽叢警戒人員的指揮躲到安全地點,不準隨便亂跑。10、禁止在炮煙大的地點通過和逗留。11、何人不準向溜井、堅井、通風井內投扔物品。12、帶長物入井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和碰觸電。13、在特殊情況下,如支柱發生劇烈的斷裂聲和頂板不斷甩碴,要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14、非操作人員不得乘井下運輸車輛。15、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設備、警示標記不準隨意拆除,不準隨意觸摸燈線8、及設備。三、安全員崗位職責1、協助車間主任(工段長)和班組長對工人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2、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任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者,有權提出批評并加以制止。3、經常檢查安全防護設施,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4、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主動進行處理。5、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6、經常向有關領導反映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加強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1、鑿巖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入工作面后,首先檢查處理好頂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準作業。工作面有瞎炮時,禁止打眼,禁止打殘眼和在巖石的裂9、縫中打眼。發現受鑿巖石震動后,頂幫掉碴要立即停止作業,查明情況,處理安全后方準繼續作業。發現炮眼在大量涌水時,不能撥出釬桿,并報告領導及時處理。進入工作面后發現有辣眼、刺鼻或頭昏的感覺,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撬頂時,人員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脫落傷人,并且要防止人員墮落。2、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凡從事爆炸作業的人員應嚴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安全規程,應持有有效爆破證從事爆破作業;任何地點不準單人爆破作業。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領取的火工材料應妥善保管,雷管須用保險箱鎖起,炸藥、導火線須箱子加鎖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嚴禁亂放、亂扔、私存10、轉賣或轉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應當日寄存,并辦好出庫和寄庫手續。嚴禁煙火及明火照明。裝藥開始時,必須停止工作面其它作業,只準用木、竹炮棍裝藥,嚴禁用銅、鐵等器材裝藥。地下爆破須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井下所有人員須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點。回風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導火索起爆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不得超過5根;導火索的長度須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米。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時點火時,須指定其中的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及時發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必須用導11、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最后一炮響后須經充分通風15分鐘以上,工作面無炮煙后,方準進入工作面檢查,發現瞎炮要立即處理,不準交班。瞎炮處理方法:(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壺邊緣不得小于0.5米。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厘米的填塞物。(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11)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3、井下運輸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上班前必須對12、車輛全面檢查是否運行正常,確保車輛設備正常后方能進行運輸作業。制動與照明不正常的車輛嚴禁入井。行車時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員或障礙,防止碰撞傷人,與行人相遇應讓行人先通過。要檢查車上所裝的礦、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寬,有掉落在巷道的礦巖須及時清理。礦巖應按指定地點排卸,嚴禁隨意亂卸。嚴禁礦碴與人員混裝。露天行走時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井下行走車輛交匯時,距避車道近的車輛先避讓于避車道內,待對方通過方可通行。嚴禁惡意堵占車道。4、裝礦(碴)工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前必須保證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條件,檢查好頂板、邊幫,確認安全后方作業。裝礦(碴)時應先用水沖噴礦碴,發現辣13、眼、頭昏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員和障礙物,防止碰撞傷人。使用大錘破大塊礦石時,要先檢查錘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員要離開危險區,以防飛石傷人。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時處理,避炮時要到安全區,在正常通風的情況下,最后炮15分鐘后方準進入工作面。5、井下電工安全操作規程井下電工應對井下的用電安全負主要責任,應保證各作業工作面有足夠的照明。井下電工應經常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電纜的絕緣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電氣設備的外殼不準隨便拆除,其外殼和風水管等應有接地裝置,對接地保護的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380伏以上的電路禁止帶電作業,禁止濕手、赤腳操作電氣設備。禁止使用不合格14、的保險絲。檢修高壓電氣時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檢修,一人監護,監護人員要負主要責任。操作高壓電氣時要正確使用符合耐壓要求的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棒。配電盤應安裝在干燥、無滴水的地方,以保證有良好的絕緣。電線和風水管、36伏照明線路和?伏以上的線路應錯開安裝,不得纏混在一起。動力、照明線路應吊掛整齊,接頭可靠,絕緣良好。在停電檢修線路或設備時應先事先所用線路的生產工,應在所檢查線路或設備的電源開關上掛上警牌,以防發生觸電事故。電氣設備的線路安裝、維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設計要求。五、違章處罰規定礦井或從業人員違反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按其規定負相應法律責任,并接受省陽山鐵礦的處罰。1、凡有違章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元至1000元的處罰,直至建議承包隊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礦方和承包隊的合同。2、凡有下列違章行為的隊伍,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至10000元的處罰,直至停產整頓或終止合同。a未能按設計要求,越界濫采亂挖,破壞頂板、保安礦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業設施。b隨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將火工用品轉借、轉送他人及私自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