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礦井生產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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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214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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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礦井生產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第一條 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礦井工作場所設置的可以使職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警示標志。第二條 礦井相關單位(綜合辦公室、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職工,礦井相關單位應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第三條 在工作場所中職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進行防護。第四條 安全監察科對職2、業病危害生產區域內職工的防護措施進行監督檢查,職工應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否則,按“三違”處理。第五條 職工應當接受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的培訓,了解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第六條 存在粉塵(煤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和應對措施。第七條 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一、禁止標識:阻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二、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害的圖形文字符號;三、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四、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3、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五、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第八條 警示標識及公告欄的基本形式。一、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二、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三、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藍色圓形;四、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五、提示線的基本圖形是有標識色和對比色相間的帶狀圖形。警示標識、公告欄的設置規規范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文件、工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為準。第九條 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防護標識。一、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煤塵)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示4、標識和防護標識;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和防護標識;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和防護標識;四、可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示標識和防護標識;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示標識和防護標識;六、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警示標識和防護標識;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示標識和防護標識;八、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示標識和防護標識;九、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警示標識和防護標識;十、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5、“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十二、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儲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第十條 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置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一、紅色警示線設置在緊鄰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將污染源與其外在區域分隔開來,僅特殊專業人員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進入此區域;二、黃色警示線設置在污染范圍的四周,其內外分別是污染區和潔凈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穿戴適當的防護用具,此線也稱為洗消線,出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三6、綠色警示線設置在救援區域的四周。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治療、支持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第十一條 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第十二條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質的原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第十三條 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2000)編寫,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的內容。第十四條 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場所,應當在入口處7、和存放處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第十五條 高毒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和泄險區應設置相應的提示標識或者禁止標識。第十六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第十七條 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禁止標識。第十八條 在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紅色信號燈,工作探傷等實用強輻射源的作業場所內,應當設置劑量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第十九條 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第二十條 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8、電、聲、等提示信號的設備;通訊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信號并能夠將光、電、聲等傳輸到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的設備。第二十一條 設置規范一、告欄應設置在我礦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職工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置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二、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三、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四、工作場所內存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9、文警示說明和告知卡。五、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粘貼、印刷或者噴涂警示標識。六、警示標識設置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井下警示標識應用反光材料制作。七、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八、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第二十二條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維護更換一、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后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10、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二、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后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三、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第二十三條 安全檢查科督促各單位、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在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或者工作地點設置足夠數量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第二十四條 礦井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本制度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第二十五條 在安全建設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含參建單位)。第二十六條 職業病危害告知合同一、綜合辦公室對新進礦的職工簽訂職業11、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二、安全監察科督促檢查參建單位與職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三、監理單位要按照監理合同督促檢查施工單位與職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四、礦綜合辦公室、參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職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職工進行補簽。五、礦綜合辦公室、參建單位職工在已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簽訂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相關管理應向職工如實告知所從事12、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第二十七條 對產生職業衛生危害的工作場所,安全監察科督促檢查各單位,監理單位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第二十八條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安全監察科督促檢查各單位,監理單位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第二十九條 黨建工作部、綜合辦公室、參建單位應當加大職業衛生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職工思想認識,增長職工職業衛生知識。第三十條 綜合辦公室、參建單位應定期安排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如實告知職工檢查結果,促使職工做好職業衛生防護。第三十一條 礦工會應定期對各單位職工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依法維護職工職業衛生方面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