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服務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檢查及事故報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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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225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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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汽車服務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檢查及事故報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和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場所。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四條 根據企業的發展,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辦公室主任和車間主任為副組長、各部門經理為成員的安2、全領導小組,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辦公室,主任由辦公室主任兼任。第五條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車間主任負責維修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負責全公司房屋和建筑物的安全完好、防火用電安全及車輛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消防、電器設備的正確使用以及人身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的建立健全。第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從實際和經營發展的需要出發,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訂并嚴格貫徹執行各工種及各種機電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三章 安全投入和3、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條 公司各區域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技術狀態,所有員工應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服務站定人定期對維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設備正常運行。第八條 在大總成件搬運、車輛裝卸、車輛維修過程中,公司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如,墊木、支撐架、警示牌、裝卸機、防護機具設備設施等,以保證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第九條 特殊工種崗位,均須按國家規定進行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包括司機、焊工、司爐工、行吊使用證等。食堂工作人員應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持健康證上崗。第十條 針對特定的工作項目,責任部門編制規劃時應包括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車輛大修、房屋建筑物整改、整車配件或舊件的裝卸等。第4、十一條 公司根據崗位的性質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工具,公司員工必須正確地佩戴和使用。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 公司有計劃地經常組織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意識、安全基礎知識、安全操作規程等。第十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國家和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確保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在組織學習和培訓的基礎上,必要時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崗,并簽訂相應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或安全協議書。第十三條 車間主任應隨時掌握維修進廠車次、維修進度,對維修過程5、中的安全措施、不安全的行為等應隨時進行檢查和現場指正。各部門領導應每天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隨時糾正員工違反安全規定的不良行為和習慣,發現問題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把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融入到日常管理活動中。第十四條 使用行車吊裝時,由維修班長本人操作,并且有指定的監護人(特殊情況下應請示車間主任),吊裝大箱及其它重物時,車間主任必須在場指導;車間內的氧焊、電焊設備須由專人使用,其他維修人員一律不得動用。電路和電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在電閘處安排監護人。第十五條 維修車間及維修作業現場,嚴禁吸煙。第十六條 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客戶車輛。出廠檢驗需要進行試車時,必須6、由公司指定的專人負責,嚴禁無證駕駛。第十七條 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氧氣瓶和乙炔瓶不得存放在同一地點。非電工不得啟動備用電機,不得搬弄配電盤上的開關及電器設施。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第十八條 駐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門衛制度,夜間駐站人員非因公外出或夜不歸宿發生的任何人身安全、社會治安事件純屬個人行為,公司概不負責,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五章 安全隱患和應急預案第十九條 各部門領導在巡查、督促和檢查安全生產時,發現安全隱患,必須當場糾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時做到事故隱患不過夜,對當天解決不了的必須采取封存、警示等防范措施。第二十條 各7、員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部門經理、離現場最近的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應建立有效應急預案,包括安全領導小組有效的通訊方式,建立火警、醫護急救的有效聯系方式,出現人身傷害、火災等安全事故時的應急預案。第六章 安全事故報告第二十二條 公司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明確事故發生后的快速響應及相應的措施。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任何人員均有義務立即 向現場負責人報告,事故較大或事故沒有得到及時控制的,還應同時報告公司第一安全負責人及總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第二十三條 現場負責人或公司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8、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第二十四條 在采取相應搶救措施后,現場負責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事故現場人員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第二十五條 在采取相應的搶救措施后,公司第一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市安全生產管理局。成立調查小組或聯合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安全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不受到教育不放過。第七章 檢查與9、考核第二十七條 公司任何員工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進行制止,有權向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公司任何員工都有權拒絕違反安全規定的指揮和指令,遇到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停止操作;對由于指揮不當或管理不當而造成事故者,相應的指揮或管理者應負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活動中,各級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出現“三違”的(即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按公司有關規定嚴格進行考核,對造成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 對安全領導小組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并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