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礦煤層氣利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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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231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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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礦煤層氣利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礦煤層氣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我礦不斷擴大、變化的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加強煤層氣利用的安全管理,減少或杜絕因瓦斯抽放、儲存、輸送和使用帶來的隱患,避免發生人身事故和財產損失,保障正常供氣,安全用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XX礦所有與瓦斯利用有關的單位,對其的安裝、運行工作進行職責分工,對其安全管理行為做出規范。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條機電室(一)負責礦井煤層氣利用系統的總體牽頭管理與協調工作。(二)負責井下瓦斯抽放主管路、各2、抽放泵站及瓦斯利用設施的安裝協調和業務指導工作。(三)負責煤層氣利用系統設備運行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工作。(五)負責瓦斯抽放與利用監測監控系統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工作。第四條 通風科(一)負責牽頭煤層氣利用系統的瓦斯參數測定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工作。(二)牽頭井下采面瓦斯抽放管路安裝及鉆孔施工工作。(三)負責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的運行管理工作。(四)負責瓦斯抽放與利用監測監控系統中的瓦斯傳感器位置與參數設置的業務指導工作。(五)負責瓦斯抽放系統的系統調整工作,保證瓦斯利用系統的抽放量和抽放濃度符合要求。第五條 安檢科(一)負責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二)負責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各類事3、故的追查分析工作。第六條 調度室(一)負責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的調度協調工作。(二)負責重大事故的匯報、請示及下達指令工作。(三)負責礦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發生事故時的車輛保障工作。第七條 物業公司(一)負責家屬區和工業區瓦斯利用系統中銘石公司所屬范圍內設備的資產管理,監督、檢查銘石公司日常工作是否到位。(二)負責民用瓦斯安全宣傳及停供氣的協調工作。(三)負責與銘石公司的業務聯系工作。(四)負責家屬區、工業區、華陽區礦屬各類瓦斯鍋爐、燃氣中央空調等燃氣設備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工作。第八條 矸井工區(一)負責排矸井瓦斯抽放泵站及矸井地面瓦斯抽放主管路的運行和維護工作,瓦斯利用管路出口管轄至矸井抽放泵站4、大門外第一個主閥門(不包括閥門)。(二)負責矸井瓦斯鍋爐房(包括泵站至鍋爐房管路)及矸井其它新建地面利用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工作。第九條 段河工區(一)負責3#風井地面所有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工作。(二)負責井下五盤區抽放泵站及排氣管路的運行和維護工作(包含井筒管路)。第十條 白沙工區 負責2#風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工作。第十一條 監測隊(一)負責礦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工作。(二)負責利用系統中用戶監控系統的技術業務指導工作。第十二條 防塵隊(一)負責井下盤區主抽放管路的運行和維護工作,3#風井回風巷管路具體管轄至五盤區抽放泵站外入口第一個閥門處(不包括5、閥門)。(二)負責井下抽放系統的調整工作。第十三條 抽放隊和千米鉆機隊 負責井下抽放鉆孔的施工工作。第十四條 工程科(一)負責地面瓦斯抽放與利用系統的土建施工工程。(二)負責地面瓦斯利用系統中管路、調壓站等相關工程的安裝工作(包括各類資質、證件的辦理等工作)。第十五條 物供中心 負責礦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設備、材料的采購工作,保證所用設備、材料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第十六條 醫 院(一)負責瓦斯置換等工作期間的醫療保障工作。(二)負責礦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發生事故時的醫療搶救工作。第十七條 消防中隊(一)負責瓦斯置換等工作期間的消防保障工作。(二)負責礦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發生事故時的搶險救災工作6、。第十八條 保衛科(一)負責瓦斯置換等工作期間的警戒工作。(二)負責礦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發生事故時的警戒、疏散工作。(三)負責燃氣系統消防業務的管理第十九條 生活科 負責職工食堂瓦斯利用系統所分管設備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工作。第二十條 銘石公司 (一)負責合同范圍內瓦斯利用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工作。(二)負責向用戶宣傳使用常識、安全須知及其它有關規定。(三)負責管轄范圍內燃氣設施相應資質、證件的辦理。(四)負責XX礦外轉供煤層氣工作,負責對外轉供煤層氣系統的定期檢查,并做記錄。第二十一條 居委會(一)根據物業公司安排,在燃氣事故處理或停氣期間通過樓長、單元長通知住戶注意事項,監督住戶是否執行相關規定7、。(二)配合物業公司進行瓦斯利用安全注意事項的宣傳工作。第二十二條 職教中心 負責牽頭瓦斯抽放、利用系統操作、維護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第三章 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瓦斯利用系統的設計與安裝規定(一)瓦斯利用系統的設計單位與安裝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設計方案必須符合礦井抽放瓦斯工程設計規范及燃氣設計規范,瓦斯利用系統需同時符合晉城煤業集團民用燃氣安全技術管理辦法。(二)瓦斯利用系統的地面利用管路及安全設施由工程科負責,工程施工前,應組織機電室、施工單位、使用單位、設計單位等相關部門對設計方案及圖紙進行會審,施工過程中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三)瓦斯抽放泵站、鍋爐房等瓦斯利用系統中的機8、電設備安裝工程由機電室負責,安裝前機電室應組織工程科、施工單位、使用單位、設計單位等相關部門對設計方案及圖紙進行會審,施工過程中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四)井下盤區主抽放管路的三通數量及位置由通風科確定,并于安裝前書面報機電室。(五)工程完工后牽頭單位于10日內組織驗收、移交,同時將完整的施工圖紙及相關資料交接收單位。第二十四條 瓦斯抽放與利用系統運行管理規定(一)從事瓦斯抽放與利用的運行維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同時熟知本崗位操作規程及應急預案。(二)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統的運行、維護單位應建立巡查制度,對管轄范圍的系統定期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同時并成立應急搶險小組,保證24小時待命。(三)瓦斯抽放9、泵站及燃氣站應制定和張掛要害場所管理制、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設備包機制、設備定期檢修保養制度、巡回檢查制、干部上崗查崗制度、隱患排查制、事故分析搶救制、檢修操作票制、崗位作業標準,所有制度需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執行,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事故應急預案,經主管部門會審后方可執行。要求規格統一,張掛整齊,清晰可見。(四)瓦斯抽放泵站及燃氣站就建立以下記錄:運行日志、事故記錄、設備檢修保養記錄、交接班記錄、設備設施巡回檢查記錄、干部上崗記錄、要害場所登記本,要求記錄規范,放置在現場指定位置。(五)瓦斯抽放泵站及燃氣站應設置門崗,嚴禁無關人員進出站內,屬檢查人員要嚴格進行登記,不得將點火物品10、帶入站內,手機要進行關機,同時進入人員應穿防靜電服。(六)瓦斯抽放泵站及燃氣站內嚴禁進行燒焊等明火作業行為,如確屬工作需要,作業單位必須按XX礦井下燒焊管理制度相關規定進行。大型車輛進入瓦斯抽放站作業,按非防爆設備入井的程序進行審批。(七)氣柜運行管理規定1、運行人員每兩小時必須對瓦斯氣柜水位進行一次檢查(至少每層均勻對稱檢查4個點),氣柜層間水位不得低于550mm,否則必須立即進行加水。 2、氣柜每天必須加水一次,保證氣柜水位合格。3、在用氣柜至少每兩天要上升、下降一個循環,同時每周要檢查一次導軌運行情況,并加油,保證導軌與導向輪運行靈活。4、遇雷雨大風天氣,運行單位要適當降低氣柜高度,氣柜11、內煤層氣應不超過總容量的70%。5、氣柜充氣前,站內值班人員應向通風調度請示,確認抽放系統穩定后,再進行充氣操作。6、對氣柜充氣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氣柜上升速度、充氣濃度進行連續監控,防止氣柜上升速度過快或煤層氣濃度超過、低于規定范圍。7、每天上、下午對氣柜水封進行一次排污。8、每季度對氣柜及避雷針接地極進行一次檢測,并做記錄。(八)瓦斯管路運行管理規定1、井下瓦斯抽放與利用管路由防塵隊負責,每班必須派專人對主干抽放管路進行巡回檢查一次,并對管路的積水進行及時排放。2、地面利用管路由管理單位至少每周對主干管路(包括主要閥門井)進巡回檢查一次,每天要對各放水器進行放水一12、次,并做記錄。(九)抽放泵站、燃氣站(加壓站)運行人員每小時要對瓦斯抽放參數和利用參數進行檢查記錄一次,除監測監控監測數據外,要人工檢測記錄煤層氣壓力、流量、管路濃度、環境瓦斯濃度、泵體周圍瓦斯濃度等。環境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泵體附近300mm處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十)瓦斯利用系統必須使用燃氣加臭裝置,嚴禁將加臭裝置甩掉不用,同時加臭濃度符合要求(加臭量大于30mg/nm3)。(十一)瓦斯利用用戶管理規定1、嚴禁非專業人員移動、搬遷燃氣設施。民用瓦斯設施由銘石公司每季對用戶灶具進行檢查一次。2、屬工業用戶(包括瓦斯鍋爐、燃氣中央空調、食堂燃氣灶具)場所必須設專人進行現場管理,現場13、應配備相應的燃氣泄漏檢測儀器儀表,對于用氣集中區域應設置環境瓦斯傳感器,對現場瓦斯進行實時監測。第二十五條 抽放系統調整規定(一)抽放系統的調整工作由通風科總體牽頭負責,盤區抽放系統進行調整時,必須制定調整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通風副總及相關業務部門會審批準后方可實施,實施當日應在礦早碰頭會上通報。(二)通風部門在調整抽放系統前,應提前一天打系統調整報告,經通風科、機電室、調度室、安檢科批準,并通知矸井工區、段河工區、白沙工區等相關單位做好準備,系統調整前,應提前將地面瓦斯利用儲氣柜提前充滿,系統調整期間嚴禁向氣柜充氣。第二十六條 煤層氣利用系統增減負荷規定(一)煤層氣利用系統如14、根據需要需進行增加或減少用氣單位時,使用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屬礦屬單位需經機電室及機電礦長批準后方可進行。屬礦外單位,使用單位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二)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增加負荷后,由機電室組織通風科、安檢科、調度室、工程科、物業公司、銘石公司等相關部門對新增利用系統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問題處理完后,方可進行瓦斯置換。(三)使用單位增加供氣負荷前,應制定出詳細的瓦斯氣置換方案及施工措施、新增燃氣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及運行措施、應急預案等并經礦總工程師、機電礦長、機電室、通風科、安檢科、調度室、物業公司、銘石公司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會審批準后才能進行相關工作。(五)使用單位因故需要臨時或永久將15、燃氣裝置退出運行時,必須打停運報告,經機電室、通風科、調度室、安檢科批準,采取相應停運措施后方可進行;停運期如裝置未置換為空氣,使用單位必須派專人進行現場監護防止瓦斯氣泄漏。第二十七條 瓦斯氣置換規定(一)瓦斯利用系統投運前的瓦斯氣置換工作由機電室牽頭負責,置換前機電室要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利用系統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后,由機電室協助使用單位制定詳細的瓦斯氣置換方案和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機電礦長、機電室、通風科、安檢科、調度室、物業公司、銘石公司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會審批準后報集團公司進行審批,集團公司批準后,再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按措施進行置換。(二)如屬新增瓦斯利用工程,牽頭業務部門首先要對工程進16、行驗收移交,并辦理相應的燃氣資質后方可進行瓦斯氣置換。(三)對于停用瓦斯氣設施或因其它原因需對瓦斯利用系統置換為空氣運行時,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出相應的置換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機電礦長、機電室、通風科、安檢科、調度室、物業公司、銘石公司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會審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二十八條 有計劃停氣管理規定(一)供氣單位因工作需要,需對用戶進行臨時停氣時,必須提前三天打停運報告,經機電室、通風科、調度室、安檢科、物業公司及機電礦長批準后,由調度室通知各使用單位做好準備。影響民用瓦斯利用時,調度室要通知物業公司、居委會和銘石公司,物業公司接通知后要在家屬區及電視臺進行公示,居委會要告知樓長傳17、達至用戶。(二)供氣單位在進行停氣操作前,要請示礦調度,只有當礦調度確認所有用戶都停止使用燃氣設備后,方可進行停氣操作。影響民用瓦斯利用時,調度室要通知物業公司和銘石公司,將調壓站總出口閥門進行關閉。(三)供氣單位恢復供氣后,供氣單位要及時通知機電室、調度室及相關單位,各使用單位要派專業人員恢復瓦斯利用系統的正常運行。(四)停氣期間,各相關用戶單位要將本單位用氣總閥門進行關閉,同時不得開啟燃氣設施,以防止恢復供氣后瓦斯泄漏。(五)用戶單位因故需要進行停氣時,由停氣單位提前兩天打停運報告,經機電室、調度室、安檢科批準,如停氣影響其它用戶時,需經機電礦長批準,由調度通知相關單位好準備。(六)停氣過18、程如涉及到影響瓦斯利用系統的安全運行時,停氣前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會審批準后方可進行停氣。第二十九條 事故處理規定(一)當瓦斯抽放系統(如抽放管路)出現故障后,故障單位要立即通知機電室、礦調度及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立即通知各泵站及加壓站,不得對瓦斯氣柜進行充氣工作,礦調度接通知后要了解地面氣柜當前瓦斯量,必要時采取供氣限負荷措施,通知各工業用氣設備停止運行,優先保障居民用氣。(二)當出現瓦斯利用管路泄漏等故障需要停氣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匯報礦調度、機電室、通風科、安檢科,同時關閉上級供氣閥門,并派專人在現場監護和疏散泄漏點50m范圍內的人員。需其它單位進行停氣時,由調度通知供氣單位進行停19、氣;符合重特大事故標準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到現場進行搶險。(三)當供氣系統出現故障(如加壓泵故障),造成不能向用戶進行供氣時,供氣單位要立即通知調度室、機電室、通風科、安檢科,由調度立即通知各用戶關閉總進氣閥門,影響居民用氣時,由調度室通知物業公司、居委會、銘石公司和宣傳部廣播站,物業公司和銘石公司要立即對調壓站總出氣閥門進行關閉,居委會接通知后要立即告知樓長傳達至用戶,廣播站要啟用礦廣播通知各用戶。(四)在燃氣系統發生事故或檢修期間,物業公司負責將安全注意事項通知居委會,由居委會通知住戶,或平時有需宣傳的安全事項也通知居委會。第三十條 機電室每季度要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及單位對礦井煤層氣利用系統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督促相關單位進行處理。第四章 考核第三十一條 瓦斯抽放與利用系統運行過程中未嚴格按本制度執行者,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每項處罰200元。第三十二條 未按規定進行停送氣操作時,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500元。第三十三條 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按礦相關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罰。